为了更好地为广大用户服务,促进电信业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本经营单位在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作出如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明确作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应有的权力和义务。
二、遵守经营许可证的各项规定,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按照经营许可证正文中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内经营电信业务。不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经营电信业务;不利用各类电信专线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
三、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设置客服电话、单位信箱等,方便用户对业务内容、资费和收费情况的咨询和查询;热情接待用户投诉,耐心解答,确保用户满意,并将受理过程和结果记录存档,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解决。
四、做好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障制度,实行安全保障责任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提供和散播各种有害信息,不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国家规定的“九不准”内容的信息以及从事其它违法行为。
五、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一年之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逾期不能提供的,接受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
六、在业务开通后30日内,将开展业务的有关情况(包括业务开通时间、具体服务项目、接入号码、提供接入单位、客服电话等)报告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七、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八、公司若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终止经营的,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在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后,按要求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十、接受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按年报统计制度规定向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报送经营服务情况,按许可证年检制度按时参加年检。如实提供材料,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十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理其实施电信业务销售、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监督。代理者在提供代理服务时,以经营许可证持证者名义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
十二、依法开展电信业务宣传,不发布虚假广告或对电信业务的种类、服务范围等引人误解的宣传。
十三、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资费标准,做到明码标价。
十四、如本经营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接受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十六、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省通信管理局和经营单位各持一份。
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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