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加强医疗废物处置方案1
为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健全医疗废物管理措施,规范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旗环保局组织开展医疗废物检查工作。 检查内容包括:污染治理设施环评编制情况;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医疗垃圾临时暂存点建设、投入使用情况,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情况;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情况。 一是卫生室医疗垃圾分类收集。储存于医疗废物专用周转箱和利器盒内,采取“村队收集、乡镇转运、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集中收集贮存”的模式进行医疗危险废物的管理。每个环节的收集、转运均要建立台帐,确保收转数量相符,防止流失、扩散,造成环境污染; 二是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建设医疗废物暂存库,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牌,“禁止吸烟、饮食”等警示标识;医疗废物均交由xxx馨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三是确保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医疗费水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实施监测,确保达标排放,落实专人负责,一院一档,实行医疗废物登记制度,对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去向等内容进行实时记录。
环保局加强医疗废物处置方案2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医疗废物管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以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为重点,以建立全过程管理机制为保障,进一步突出重点、统一规划、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分步实施,杜绝医疗废物违法排放,实现我市医疗废物的安全贮存和集中处置,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二、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医疗废物管理长效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精神,提高认识,与环保部门研究制定有效可行的具体措施,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定期交流信息,建立医疗废物管理长效机制。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各单位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应定期对从事收集、贮存医疗废物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三、集中处置范围和医疗废物名录
(一)集中处置范围
本市区域内的医疗、预防、保健、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厂企医、血站、疾病控制中心、计划生育服务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以下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均应参加集中处置。
(二)医疗废物名录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传播疾病、威胁健康,危害很大,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47类危险废物中的首要废物。这些医疗废物主要包括:
1、感染性废物(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疫苗、血清、血液及血制品,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2、病理性废物(指人体切除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包括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直接切除下来的人体组织、脏器、胚胎、残肢,医学动物实验的组织、尸体,病理室切片后用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3、损伤性废物(指能够扎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锐器),包括所有的针头、缝合针,各类刀、锯,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4、药物性废物(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者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等;
5、化学性废物(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包括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试剂、胶片冲洗液等。
四、处置原则及要求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回收、加工、利用一次性医疗卫生器具;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二)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严格的分类管理;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并按规范进行收集、贮存管理。
(三)产生单位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管理。
(四)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费用承担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基层防保所和村卫生室(由基层防保所通知)的医疗废物应集中存放,定期向辖区内的镇办卫生院移交,由镇办卫生院集中处置,费用根据《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付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4]232号)文件的要求,由镇办卫生院代收费用(每公斤4元计费)。
五、收集要求
(一)产生单位
1、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环保部门确定的专门机构处置;
(6)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7)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8)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9)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2、产生单位在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3、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4、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5、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6、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7、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8、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9、产生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保存5年。
10、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二)医疗废物的交接
1、产生单位应当将医疗废物统一交由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2、化学性医疗废物应由产生单位统一收集、贮存,定期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有经营资格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不得接收化学性医疗废物。
3、产生单位交予处置的医疗废物采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日常医疗废物交接时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一式两份,每月一张,由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和产生单位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为5年。
4、每车每次运送的医疗废物采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管理,一车一卡,由产生单位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填写并签字。
六、收费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一)对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医院按实际使用床位数收费,每张床位每日收取1.5元医疗废物处置费。
(二)对镇办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等参照每公斤4元的标准,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与产生单位按重量确定 。
(三)为了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正常运转,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通过签订协议,采取先收后结的收费结算方式。
七、措施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二)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内容及规范进行医疗废物处置。
(三)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四)卫生局和环保局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废物实施管理,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4]第21号)实施行政处罚。
(五)为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卫生局将对此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产生单位因不及时收集医疗废物、贮存不当等原因,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等行为,将对产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环保局加强医疗废物处置方案3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市过渡时期医疗废物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防止医疗废物的二次污染,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管理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过渡期时限
*区医疗废物处置过渡时期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年10月。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成立*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过渡时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组长:*区副区长副区长:
副组长:*区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
*区区长助理
成员:区卫生局副局长
区环保局副局长
区民政局副局长
区物价局副局长
公安*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由任建斌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主要内容
负责本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消毒、贮存制度的建立和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建设监督管理,以及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处置原则及规定
本方案适用于本辖区内的医疗(含部、省属和驻*辖区内的军队及行业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
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坚持相对集中的原则;坚持规范设点、布局合理的原则;坚持定时、定点、专人负责收集的原则;坚持依法统一管理、强制执行的原则。
(一)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区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7月20日以前,到区环保局办理排放医疗废物申报登记,逾期不申报登记由区环保局依法处罚(见附件1)。
(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依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消毒、收集、贮存、管理。
(三)*区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焚烧设施、设备一律停用。无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社区医院、个体诊所、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的医疗废物的收集,按*区医疗卫生机构过渡时期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集区域划分表之规定进行收集。(见附件2)。
(四)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国家五部委的文件精神,*区过渡时期的医疗废物的处置实行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处置费,原则上按每袋(5公斤,规格600mm×600mm)15元收取处置费(见附件3)。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六)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要求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五、处置规范
(一)医疗卫生机构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严格的分类管理。
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环保部门确定的专门机构处置;
(6)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气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7)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8)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9)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3.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4.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5.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6.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7.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8.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露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9.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作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10.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号文件(附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第二章规定执行(暂时贮存库房专用废物警示标识具体要求见附件4)。
1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保存5年。
12.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二)医疗废物的交接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统一交由取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处置单位处置。
2.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在接受医疗废物时,应外观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不得打开包装袋取出医疗废物。对包装破损、包装外表污染的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应当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重新包装、标示。拒不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包装的,运送人员有权拒绝运送,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3.化学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收集、贮存,定期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有经营资格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不得接受化学性医疗废物。
4.医疗卫生机构交予处置的医疗废物采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日常医疗废物交接是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一式两份,每月一张,由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为5年。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的格式见附件5。
5.每车每次运送的医疗废物采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管理,一车一卡,由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填写并签字。
当医疗废物运至处置单位时,处置单位接收人员确认该登记卡上填写的医疗废物数量真实、准确后签收。
《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格式见附件6。
6.处置单位应当填报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格式见附件7。
六、要求
(一)各单位领导要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医疗废物的监控部门要有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要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和医疗废物管理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明确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严格管理、杜绝环节漏洞,注重落实,真正做到医疗废物管理有法可依、责任到人。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内容及规范进行医疗废物的处置。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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