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脱贫)搬迁补助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移民(脱贫)搬迁中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和避灾生态搬迁安置。
二、资金筹集与补助标准
1.易地扶贫搬迁
集中安置:建房资金国家按每人2.5万元筹集补助,搬迁户以户为单位人均购房自筹资金不超过2500元;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国家按人均2万元筹集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政府自行解决。
分散安置:建房资金国家按每人1.5万元筹集补助,搬迁户以户为单位人均建房自筹资金不超过2500元。国家不承担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交钥匙”工程:建房资金国家按每人2.5万元筹集补助,搬迁户不承担建房自筹资金,免费入住;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国家按人均2万元筹集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政府解决。
2.避灾生态搬迁
集中安置:建房资金国家按每户4.5万元筹集补助(其中四层及以上楼房化安置的每户再奖励5000元),不足部分由搬迁户自行承担;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国家按户均2万元筹集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政府自行解决。
分散安置房:建房资金国家按每户3万元筹集补助,不足部分由搬迁户自行承担。国家不承担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各县区根据避灾生态搬迁户均人口,按照建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建房,以户为单位按人补助不低于1.2万元、上楼安置每户再奖励0.5万元的办法补助。
三、资金兑付
1.县(区)内安置
选择集中安置 (包括“交钥匙”工程安置) 的,由县(区)按照集中安置补助标准,将国家建房补助资金及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选择分散安置的,由县(区)按照分散安置补助标准,将国家建房补助资金兑付至搬迁户个人账户。
2.跨县区安置
选择省内、县区外集中安置点安置的,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条件下,由搬迁户的迁出地县(区)按照集中安置补助标准,将建房补助资金兑付至搬迁户个人账户,将基础和公共服务配套补助资金划转至搬迁户迁入地县(区)移民搬迁机构账户。
选择省内县区外分散安置和跨省安置的,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条件下,由县(区)按照分散安置补助标准,将国家建房补助资金兑付至搬迁户个人账户。
3.商品房去库存安置
按照中、省相关规定和《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安置房与库存商品房结合实施办法》兑付资金补助。
四、其他
1.各县区应根据搬迁群众依照政策规定选择的搬迁去向和安置方式足额及时兑现相应的资金补助,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2.移民搬迁机构和相关部门应统筹做好移民搬迁资金的管理使用,国家筹集的建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安置房补助,国家筹集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补助资金由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但不得用于偿还历史欠账、不得统筹用于非移民搬迁项目。
移民(脱贫)搬迁补助方案
移民搬迁扶贫工作是我市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推进精准扶贫的有力抓手。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X市发〔201X〕X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深山区、库区、地质灾害频发区移民搬迁扶贫工作,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步伐,现就移民搬迁扶贫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XX年起,全市每年力争实施5万人移民搬迁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对全市居住在深山区、库区和地质灾害频发区15万贫困群众的移民搬迁任务,整体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移民综合发展能力,让移民群众真正实现“整体搬得出、长期稳得住、逐步富得起”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政策引导和利益趋向,激发深山区、库区和地质灾害频发区群众移民搬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群众意愿,让群众自觉自愿接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
(二)整体搬迁、集中安置。坚持以自然村或居住点为单位,实行整体搬迁,对贫困程度深、生产生活条件差的居住点,优先安排。搬迁安置以县城(工业园区)集中安置为主,乡镇和中心村集中安置为辅。
(三)差异扶持、综合推进。整合相关政策,移民搬迁户可享受移民搬迁扶贫补助和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补助,对特别困难的搬迁户,进一步提高建房补助标准。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一对一”帮扶,帮助扶贫对象解决搬迁安置困难和后续发展问题。
(四)统筹规划、稳步实施。科学制定移民搬迁扶贫规划和安置方案,合理确定迁出地范围和搬迁规模。科学选址,配套建设集中安置点公共服务设施。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整合和政策支持力度。市、县财政要统筹解决好移民搬迁资金,移民户的建房资金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对移民搬迁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其中的特困户实行差别化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资金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建档立卡中的特困户建房资金按每人6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移民搬迁进城进园、乡镇、中心村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费分别按每人2000元、1500元、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要按照X国土资字〔2013〕182号文件精神,落实土地增减挂钩收益分配政策,确保农民利益。农粮、林业、水利、农网改造等涉农惠农资金,在确保资金性质、用途、管理要求不变的前提下,优先用于移民安置点建设。将移民集中安置点纳入县城和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向安置点延伸,实现共建共享。移民对象办理城镇居住证后,符合条件的可优先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二)强化用地保障。把移民搬迁安置用地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专项安排用地指标,并积极争取防灾避灾专项用地计划,用于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要认真落实xxx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和移民办、省委农工部《关于实施贫困群众移民搬迁扶贫工程意见的通知》(X府厅发〔2014〕20号)“搬迁移民扶贫集中安置点建设用地指标,由省、县两级按照各50%的原则专项安排解决”的政策,优先安排进城进园集中安置点建设工作的县(市、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三)保障移民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移民搬迁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经营权贷款抵押、担保。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鼓励搬迁户入股或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山林经营权,发展产业,增加收入。依法保障移民对原居住地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移民搬迁户原宅基地可通过增减挂等,依法、自愿、有偿退出。
(四)完善社会保障。落实支持贫困家庭的各项优惠政策,统筹移民对象的城乡社保、医保、低保政策。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城镇、工业园区集中安置的移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困难移民户在取得城镇户籍后可申请城镇低保。允许移民对象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省市统筹时予以认可并接续,已进入企业务工的'应随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
(五)优化公共服务。在县城和工业园区安置的移民户可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子女教育、公共卫生、文化服务等基本权益,并可在过渡期内享受原户口政策待遇,按规定享受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和国家惠农政策。教育、卫计、文化、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六)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对移民搬迁的技能培训和劳动力转移培训,把移民搬迁的技能培训和劳动力培训纳入“新型农民职业培训”、“雨露计划”、“金蓝领工程”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中,通过培训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加强对移民搬迁就业指导服务,帮助移民户在本地本园企业就近就业。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移民搬迁扶贫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统筹谋划;要建立健全“县负总责、部门配合、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运转协调的工作合力,促进移民搬迁扶贫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科学制定规划。按照“整体搬迁、梯度安置、差异扶持、综合推进”的要求,认真分析本地深山区、库区和地质灾害频发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在调查摸底基础上确定整体搬迁的自然村或居住点,确定整体搬迁目标、搬迁范围和安置地点,制定好搬迁规划。在充分尊重搬迁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引导移民向县城和园区集聚,并实施乡村逐级审核、县审批,“三榜”公示。
(三)明确安置方式。根据搬迁农户意愿,结合实际,采取以进县城进园区集中安置为主,乡镇和中心村集中安置为辅的安置方式。对有劳动能力,尤其已有家庭成员在县城或工业园区务工的农户,引导他们进县城进园区集中安置。其他打算长期自愿在农村发展、或不具备在县城或工业园区安置的贫困群众,在乡镇或中心村集中安置,坚决杜绝搬“富”不搬“穷”的现象,做到整体搬迁。
(四)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通力合作。各县(市、区)应在5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确保移民搬迁扶贫工作的有效开展。要将移民搬迁的贫困户纳入结对帮扶对象,精准扶持,如期脱贫。扶贫移民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督;矿管部门负责指导搬迁安置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移民搬迁安置点的安置用地保障,用好土地增减挂钩政策;规划建设部门负责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工作指导以及住房建设过程的监管;房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的落实;环保部门负责指导进城进园集中安置点的环境评估;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积极开展实施贫困群众移民搬迁扶贫工作的政策宣传和引导,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移民搬迁的积极性。同时,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
(六)完善考核机制。市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移民搬迁扶贫工作实行每季度一督查,半年一通报,年终一检查的工作制度,督促指导有关县(市、区)抓好移民搬迁扶贫工作的落实,对各县(市、区)平时检查的情况,将作为市政府年终考核县(市、区)民生工程移民搬迁扶贫专项工作的依据,确保移民搬迁扶贫工作落到实处。
移民(脱贫)搬迁补助方案
根据《xxx“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陕扶办发〔20xx〕17号)、《xxx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xx〕66号)和《xxx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十三五”期间,全县统筹规划易地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4510户16303人,同步实施贫困村整自然村搬迁1815户,避灾生态搬迁3095户。
二、建设标准
住房建设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面积因地施策,县城人均20平方米,镇村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户型面积可按40、60、80、100平方米建设,最大建房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同步搬迁户以需为准,保障基本。
配套设施标准:按照“小型保基本、中型保功能、大型全覆盖”的要求安排。100户以下为小型安置点,配套生产生活基本所需的水、电、路、视、讯、网等设施;100-500户为中型安置点,增加更多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社区相关服务功能;500户以上为大型安置点,基础设施全部建设到位,并配套医疗、教育、文化、卫生、超市、公墓、消防、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实现服务功能“全覆盖”。
三、补助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中安置建房人均补助资金2.5万元,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人均补助2万元,旧宅基腾退人均奖励性补助1万元。分散安置人均补助资金1.5万元,旧宅基腾退人均奖励性补助1万元。
同步的避灾、生态搬迁户集中安置的户均补助4.5万元,选择楼房化安置的再奖励0.5万元,小区内配套设施每户补助2万元。在农村分散安置的户均补助3万元。
同步整村搬迁户按照中省确定的有关渠道筹措落实,不足部分统筹解决。
四、资金筹措
(一)易地扶贫搬迁建设资金筹措方式为:
1、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人均补助8000元建房资金。
2、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其中:省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募集,按人均9700元筹措;国家发改委发行的专项建设基金,按人均5000元筹措。
3、国家开发银行xxx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x分行提供的易地扶贫搬迁长期低息贷款,按人均35000元控制。
4、市县级政府整合资金和搬迁户自筹资金。
(二)同步的避灾生态搬迁户建设资金筹措方式为:
集中安置的中省建房补助户均2.5万元,基础和公共设施配套户均2万元;市县建房补助户均2万元,楼房化安置户均增加0.5万元。分散安置的中省建房补助户均0.5万元,市县建房补助户均2.5万元。不足部分通过贷款、自筹等方式解决。
(三)同步的其他易地搬迁户建设资金筹措方式为:
旧宅基地腾退补偿资金、复垦后的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资金、地方政府整合资金、银行贷款和搬迁户自筹等。
五、资金支付
(一)集中安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经移民办审核同意,按照搬迁对象户数人数和项目进度支付到施工单位。
(二)分散安置:搬迁户实际已建成入住并经移民办验收合格后支付到搬迁户。
(三)配套设施:由县级依据安置点规模统筹安排使用。
(四)旧宅基地腾退补助:直接兑付到搬迁户(先腾后补)。
(五)资金支付具体程序依据《白水县移民(脱贫)搬迁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白政办发〔2023〕41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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