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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发展前景分析集合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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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是在一定的总体目标下,对资产收购投资、资本融资融资、经营现金流量营运资金和利润分配的管理。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乡村旅游发展前景分析的文章6篇 ,欢迎品鉴!

乡村旅游发展前景分析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监管、综合治理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水务、住建、卫生健康、畜牧兽医、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和重大事项会商制度。

  第七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平衡饮用水水源使用、保护等各方利益,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九条市、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有权利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调整

  第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查,经市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水务、住建、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有关专家论证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和等级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保证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地理界标和明显警示标志。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当视情况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饮用水水源实际需要,综合考虑现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能力和条件,适时依法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具体调整程序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

  第十五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和行为:

  (一)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向水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四)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未经批准、登记、未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进入保护区;

  (五)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六)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六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设置排污口;

  (三)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设置油库;

  (五)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活动;

  (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七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设置排污口;

  (三)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十八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四章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

  第十九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和行为:

  (一)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四)污染地下水源的人工回灌作业。

  第二十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设置排污口;

  (三)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四)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五)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

  (六)禁止设置油库;

  (七)禁止建立墓地;

  (八)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设置排污口;

  (三)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禁止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四)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做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五)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二十二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建设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三)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四)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毁林开荒、非更新砍伐水源涵养林。

  第二十三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建设地下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和地下水水位下降。

  第五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的责任人和职责。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工作。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生态环境、水务、住建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定期巡查,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实行不定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生态环境、住建、水务、卫生健康等部门监测、评估饮用水安全状况,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第三十条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对供水水质负责,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围的排污单位及其他排污行为,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水库和入河(库)排污口,监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牵头划定并管理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的禁养区,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依法查处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等。

  第三十二条县区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采砂,建设和保护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设施等。

  第三十三条市、县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和保护市级、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设施,依法查处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等。

  第三十四条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情况,定期监测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公布监测结果等。

  第三十五条县区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畜牧业生产、畜牧结构调整,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活动,指导畜禽养殖业开展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

  第三十六条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农药、化肥施用和农业废弃物处置等。

  第三十七条县区林草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建设、发展和利用规划,保护管理涵养林、植被及湿地,依法查处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林、植被及湿地的行为等。

  第三十八条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围有影响的或者有潜在影响的建设项目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依法查处违反自然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行为等。

  第三十九条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围有影响的、潜在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输工具的管理,建设和完善通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路、铁路桥面雨水收集处置设施与事故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设立、维护公路、铁路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之前的警示标志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者承担:

  (一)向水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的;

  (二)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供水单位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负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未规定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19日天水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天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乡村旅游发展前景分析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第三章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十三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第十四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地段,必要时也可划为一级保护区。

  第十六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第十七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其作用是保护水源地的补给水源水量和水质。

  第十八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二)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不得使用不符合《GB5084—8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地方环境部门会同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位置划定和管理办法,由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城市供水、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对执行本规定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办法由市级以上(含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篇二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

  理。

  第三条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

  理界线。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

  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

  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

  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

  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

  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

  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

  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

  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和水质标准

  第三章水源保护区的管理

  第四章奖励和惩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乌鲁木齐市供水水源,防止水污染,适xxx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水源保护区由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水利、规划、农业、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执行。

  乌鲁木齐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保证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条例和保护水源、防止水污染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源、污染水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二章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和水质标准

  第四条根据乌鲁木齐市供水水源分布情况。建立乌拉泊--柴窝堡水源保护区、水磨沟水源保护区和乌鲁木齐河、头屯河水源保护带。各水源保护区、带的管理范围划定如下:

  一、乌拉泊至柴窝堡水源保护区的范围为:北起三甬碑,西至乌库公路、幸福干渠,南至南山山前地带,东至三个山沟沟口;

  乌拉泊水库及坝后溢出带、石墩子山水源地至三甬碑水厂及柴窝堡湖流域的阶梯地带为一级水源保护区;

  二、水磨沟水源保护区的范围为:源头至七纺桥的干流山谷地带;

  三、头屯河水源保护带的范围为:萨尔达坂、八一林场至头屯河水库的干流山谷地带;

  四、乌鲁木齐河水源保护带的范围为:跃钢石灰矿至出山口的山谷地带和出山口至乌拉泊水库的干流两岸各宽一公里的地带。

  上述划定的保护区、带,具体范围和界线依照附图。

  第五条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不同水体的用途,对水源保护区、带内各地段水质标准规定如下:

  一、乌鲁木齐河水体、乌拉泊水库水体、乌拉泊水库至三甬碑之间的泉水和地下水体,柴窝堡水源开采带的地下水体、头屯河水库水体、水磨沟泉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柴窝堡湖水体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三、水源保护区、带内其他区域水体的水质,应符合国家地面水三级标准。

  第三章水源保护区的管理

  第六条为节约用水,水源保护区、带内已有地表引水工程和水井应由水资源管理部门核定引水量和取水量,不得超量引取。所有地表引水工程和水井都要安装计量设备进行计量,超量用水加价收费。

  未经水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一切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带内开渠引水或打井取水。

  第七条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除水利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项目。不得设置污水排放口,已设置的污水排放口要限期拆除。禁止在水体中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物品。

  石墩子山至乌拉泊水库之间的泉水溢出带,禁止游人和牲畜进入。

  第八条水源保护区、带内的工矿企业排放污水,应符合保护区规定的排污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限期治理。无法达到规定排污标准,严重污染水源的企业,应当转产或搬迁。

  水源保护区的排污标准,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禁止向水体和在水源保护区倾倒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剧毒液。

  第十条在水源保护区、带内,禁止使用高残留农药。生活污水和人畜粪便应进行妥善处理,以止污染水体。

  第十一条未经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准,保护区内的湖泊和水库不得作为旅游点。

  第十二条严格保护水源保护区、带内的林木和草地,不得改变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在水源保护区、带内应合理设置水文、水质监测站、网和地下水动态观测站、网,开展水量和水质监测工作。

  各水质监测站、网进行监测工作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

  第十四条水源保护区、带外的一切生产和生活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污染水源保护区的水体。

  第四章奖励和惩罚

  第十五条对积极做好水源保护和防止水污染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处罚办法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凡破坏水源工程或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由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条例应用解释权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本条例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乡村旅游发展前景分析篇3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第三章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十三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第十四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地段,必要时也可划为一级保护区。

  第十六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第十七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其作用是保护水源地的补给水源水量和水质。

  第十八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二)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不得使用不符合《GB5084—8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地方环境部门会同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位置划定和管理办法,由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城市供水、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对执行本规定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办法由市级以上(含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乡村旅游发展前景分析篇4

  方向一外企或大型企业高级财务人员

  财务本身是一项专业性很强又非常稳定的职业,如果选择把财务作为职业方向,首选的职业目标是做外企或大型企业的高级财务人员。财务高管人才大都处于企业的核心层,他们不仅要求了解企业的经营运作,还要在企业的经营投资方面提供建设性的意见。按照目前的经济环境,这类公司所需要的高级财务人员一般有财务副总裁、财务总监、财务经理、高级财务分析经理、财务主管等。

  当然,这些职位对人的要求也会比较高。一般要求资质至少是在会计师以上,不少于5年的大中型企业财务管理经验等。例如,一家外企招聘高级财务经理时的职位要求是:良好的教育背景,英语流利,很好的沟通能力,Word、Excel熟练,娴熟的财务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良好的协调能力,熟悉西方会计,熟悉有关中国法律。

  对于许多初级财务人员和准备走这条路的人来说,从毕业参加工作的那一天起,就该朝这个方向去努力。不要想当然认为有个两三年工作经验就好找工作了,仅会做凭证、会报税、出报表这类纯粹的会计是远远不够的,这在财务领域来说是属于较低层次的。唯有从财务管理、预算、分析、决策等全方位提升,注重沟通能力和英语运用能力的提高,培育管理视野和全局观念,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才能使职业生涯提高一个层次。

  方向二专业财务公司

  以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代表的专业财务公司,也是大量吸收财务人员的一个就业领域。从某个角度看,会计师事务所是一个能使个人快速成长的学校,其培训、工作和管理机制会令从业者学到许多专业知识和管理理念,审计从业经历也会为将来的财务管理工作提供独特的视角。

  不过,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往往是非常巨大的,加班和出差是家常便饭,高强度的工作使得很多人难以将之作为终生的职业方向。这类专业财务公司更适合两种人:高层管理人员和年轻人,前者重在发挥管理能力,而后者主要是学习和锻炼。对于刚走出大学校园、又准备在财务方面发展的年轻人来说,先进入会计师事务所锻炼一段时间,等积累了工作经验后再转向企业将会是很不错的选择。

  方向三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资本运作在企业运营和发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如果有不错的金融知识背景,投身银行、证券、风险投资、保险等金融行业,做专业的财务人员也会有广阔发展的空间。譬如,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证券分析师的收入相当丰厚,而奇货可居的保险业精算师可以说是金领职业。

乡村旅游发展前景分析篇5

  财务管理专业介绍

  在现代企业管理当中,财务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和制约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它是通过价值形态对资金运动进行决策、计划和控制的综合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因此毕业生要全面掌握财务管理的各方面知识。

  财务管理就业方向

  财务管理专业就业方向主要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三资企业以及外贸公司等单位从事会计、出纳和审计等财务管理类工作,在金融与证券投资部门从事投资理财和咨询顾问等工作。

  财务管理培养目标与要求

  本专业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和理财、金融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工商、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财务、金融管理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学科高级专门人才。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财务、金融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财务、金融管理方法和技巧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分析和解决财务、金融问题的基本能力。

  财务管理必备能力

  1.掌握管理学、经济学和财务与金融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掌握财务、金融管理的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

  3.具有较强的语言与文字表达、人际沟通、信息获取以及分析和解决财务、金融管理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

  4.熟悉我国有关财务、金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5.了解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乡村旅游发展前景分析篇6

  就业方向一:经济预测、分析人员

  职业概况:此职位分布在各行业中,但一般只有比较大的公司和政府中经济决策部门才会设置。主要负责各种市场数据的收集和分析,随着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市场调查和分析的重要性也将越来越明显。

  薪酬水平:2000-5000元/月不等。

  专家建议:1.SPSS等经济学专业分析软件的熟练掌握是基本功。一般,大学在大三甚至大四才开设这些课程,建议你从大二开始自学,还有,学好这些,经济数学和微观经济学学到位又是必要的;2.计量经济学、统计学专业知识的掌握,建议去旁听大三、大四统计学的专业课;3.参加一些公司的市场调查活动。要想掌握吃饭的手艺,只有比别人付出更多,基础市场调查工作是非常辛苦而且单调的,但如果你不亲自去实践,你连数据如何得来的都不知道,人家公司凭什么让你去分析数据?4.争取并把握实习机会。5.想进外企大公司?那外语至少过六级,此乃“硬件”。

  就业方向二:对外贸易人员

  职业概况:将“世界工厂”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国外客户;为国内客户寻找国外货源;组织国际贸易货物物流等。有相当一部分外贸人员在经验成熟后,成立了属于自己的外贸公司。

  薪酬水平:新人做外贸,在外企待遇在5000元/月左右。而外贸就业机会集中的温州、义乌等地,新人的待遇大概只能在2000元/月左右。当然,在拥有一定的客户开发能力后,贸易提成是一笔更大的收入来源。

  专家建议:1.外语能力是做外贸很重要的一个要素,有六级证书固然好,最好要注意一下口语会给日后的工作带来很多方便。2.如果事先有打算进入某个行业,可以先熟悉一下专业英语。找本该行业的相关的一些中英文对照的技术手册、国际标准,该行业内一些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英文网站看看,应该很有点长进。3.最好找到一家正规的外贸企业实习,很多简单的流程或术语在书本山看不到或看到了也似懂非懂,去单位打打杂,看看别人写的函电和有经验的前辈聊一聊,很多工作的流程和行业惯例就豁然开朗了。实习期间注意向技术人员请教,好的技术人员一定要了解产品。最重要的是学会一点怎样与同事相处。4.参加外销员资格考试,拿到证书,还可以选择参加报关员考试,这对以后想从事外贸行业的同学都很有帮助。

  就业方向三:市场营销人员

  职业概况:只要有产品和服务在出售,就会有销售的职位在招聘。对于以技术为背景的行业里面,例如电讯、软件等,销售的需求仍然会持续走高。即使在非技术领域,销售职位也一直是市场需求最旺盛的职位类别之一。

  薪酬水平:在销售这个职位上,报酬的差别很大,不少职位的基础工资很少,因为报酬完全建立在销售业绩的基础上,每做成一笔生意都可以得到佣金。对于工资建立在销售业绩上的销售人员来讲,压力是巨大的。但同时,回报也是巨大的。

  专家建议:优秀的销售人员需要的素质包括:积极的进取心、坚持不懈的态度、与其他人良好沟通的技巧、给人信任度以及在商谈中营造舒适氛围的能力。

  就业方向四:理类职位

  职业概况:刚出校门的大学生首先谋得的管理职位大都为一线管理人员,例如生产管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金融管理等等。

  薪酬水平:1000-3000元/月不等。

  专家建议:专业差异性不大,也就是说,很多专业的毕业生都可以胜任这些职位。我们唯一的优势在于经济和管理的一脉相承,你可以做得比别人更专业:

  1.在校期间养成良好职业习惯,例如时间管理意识、职业形象意识等等;

  2.积极参加各种活动,锻炼管理、组织能力;

  3.及早确定具体求职方向,并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该类职位的要求。例如,你决定在毕业后从事生产管理,并希望能发展成为一名项目管理经理,你就必须主动去了解该职位的日常工作内容和基本职业素质,可以参考项目管理员考试(PMP,有报考条件限制)的往年试题中了解该职位的具体要求。去全面接触目前正在从事这一行业的前辈,至于接触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专业论坛和培训班。

  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毕业后主要到工商、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财务、金融管理以及教学、科研方面的工作。我们都知道财务管理对于整个企业而言,就相当于链条对于自行车,一旦链条失灵,整个自行车也就无法行动。现代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迫切需要同时兼备管理、经济法律和理财、金融等方面知识和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不过现代的大学生都自识过高,无论自身的专业水准高低,都觉得大学毕业应该出来坐办公室,来管别人,却忽略最基础的。做什么工作都需要经验和一颗永远学习的心,以便获取更多有用的知识来充实自己。财务管理专业的人才虽然多,但是普通的太多,而真正能在学习过程中提高自己的优秀高级人才却还是很少的。我们接受大学教育,并在工作中积累金融、财务分析等经验,这才会使我们有很好的发展空间。

  近年来,大众化时代的大学生不能再自诩为社会的精英,要怀着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心态去参与就业选择和就业竞争。这需要广大毕业生尤其是家长更新就业观念,调整就业期望,在正确判断形势的前提下适度选择,以多种方式努力实现广泛就业。到基层就业,有问题更有机遇。

  考研选专业不能只凭一时兴起,尽量不要选择那些所学知识与社会脱节太多的专业,尽量选择那些比较有实用价值、或者能够最大程度地学以至用的专业,这样的话,就业相对更加容易一些。社会复杂,还望大家练就一身本领,一步一步脚踏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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