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位,是党的一切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团结群众的核心,是教育党员的学校,是战胜困难的堡垒,在社会基层发挥着核心作用。正式党员3人以上50人以下的基层单位,都应当设立党支部。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党代表选举办法的文章14篇 ,欢迎品鉴!
【篇1】党代表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党员大会选举出席中国共产党山七镇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的代表。会议选举工作在党支部委员会领导和组织下进行。
三、选举出席中国共产党山七镇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代表候选人为4名,应选名额为3名,差额为1名,差额比例为25%。
四、凡党的组织关系在(选举单位)的正式党员都有被选举权(在留党察看处分期的正式党员除外),凡出席本次党员大会的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有选举权的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有选举权而因故未能到会的算缺席,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五、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六、党支部在党员酝酿提名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镇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审议通过为正式候选人,进行正式选举。
七、选举人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赞成的在其姓名下边空格内划“О”,不赞成的划“×”,不划任何符号的,视为弃权。如要另选他人,可将另选人的姓名写在另选人空格内,并在其姓名下边的空格栏内划一个“О”,不划“О”的视为无效;
八、参加选举是选举人的神圣权利,填写选票时要坚持党性原则,严肃认真,笔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书写模糊完全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无法辨认的,可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每张选票上赞成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九、推选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选举大会设总监票人和监票人、计票人,负责选举工作的全过程。监票人应由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熟悉选举工作的同志担任。监票人产生的程序是:由全体参会党员从本选举单位中不是候选人的正式党员中推荐,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一般由三人组成(总监票人1人)。计票人由选举会议的主持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指定。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投票后即行计票。
十、选举之前,必须再次清点人数,发出的选票数必须与实际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相等。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则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被选举人所得赞成票数必须超过实到会人数的一半方能当选。如果所得赞成票数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赞成票数的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果遇到最后几名被选举人得赞成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得赞成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应从未当选的得赞成票数多的被选举人中,按不少于20%的差额,重新选举产生;如果当选人数接近应选名额时,征得大会半数以上党员的同意,也可以不再选举。
十一、开箱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以得票多少顺序,向大会宣布计票结果;由大会主持人以姓氏笔划为序,向大会宣布当选代表名单。选票由总监票人加封待查,监票人员在计票结果和选举结果报告单上签字交大会主持人。
十二、选举纪律严格按照“九个严禁、九个一律”要求,确保选举风清气正。
十三、本办法经本次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篇2】党代表选举办法
党的代表大会
党的组织的领导机关。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坚持和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促使党内政治生活更加民主化、正常化,进一步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党的代表会议
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根据工作需要,由本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和召集的会议。党章第十二条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党的代表会议的任务,主要是讨论和决定党的当前工作的重大问题,也可以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调整和增选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不超过各自总数的1/5)。党的代表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必须经过负责召集它的委员会批准(如通过重要决议,还须报告上级党委批准),方能生效。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符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坚持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
党员大会
党的支部、总支部和基层委员会的领导机关。党员大会是指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集的由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2)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3)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4)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5)讨论和决定其他需要有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下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4/5。
党的委员会的任期
党的各级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期限。根据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每届任期均为五年。党章第十三条分别对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每届任期作了原则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根据党章的原则规定,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任期作了如下具体规定: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地(市、州、盟)级和地(市、州、盟)级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
党的委员会的换届
党的各级委员会任期届满,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按期换届选举,是党的组织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途径。党的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选举工作条例办事。
【篇3】党代表选举办法
一、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本次党员大会直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当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产生。选举的组织工作由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负责。
三、经区委教育工委批准,下届总支部委员会由5人组成,根据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的规定,确定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6名,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广泛征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预备人选名单,经党委审查同意后,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然后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
四、选举设监计票人5名,其中监票人2名,计票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由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交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计票人员由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指定。委员候选人不得担任监计票人。
五、选举时,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不少于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4/5,会议有效。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选票上的候选人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每个有选举权的党员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即在其姓名上的方格内画“○”;投不赞成票的,即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另选他人时,在画“×”的候选人姓名正下方相应的方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也不得另选他人。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七、画写选票要选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画写全部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全票无效;画写部分模糊不清,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八、被选举人所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若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九、公布计票结果时,按得赞成票多少为序;公布选举结果时,按姓氏笔画为序宣布委员当选人名单;宣布党(总)支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和委员分工情况时,先宣布书记、副书记当选人名单(书记、副书记当选人名单按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宣布),再宣布委员分工情况。
十、本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篇4】党代表选举办法
党的代表大会:党的组织的领导机关。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坚持和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促使党内政治生活更加民主化、正常化,进一步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党的代表会议: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根据工作需要,由本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和召集的会议。党章第十二条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党的代表会议的任务,主要是讨论和决定党的当前工作的重大问题,也可以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调整和增选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不超过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党的代表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必须经过负责召集它的委员会批准(如遇重要决议,还须报告上级党委批准),方能有效。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符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坚持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
党员大会:党的支部、总支部和基层委员会的领导机关。党员大会是指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集的由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
(2)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3)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4)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
(5)讨论和决定其他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下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
党代表的选举程序
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一般程序是:
(1).清点到会代表人数。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实际参加大会的代表人数。在确认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即可进行选举;
(2).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3).通过大会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宣布大会计票人(总计票人)名单;
(4).宣布下届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
(5).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执行主席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也可由大会工作人员宣读);
(6).选举人填写选票,并在工作人员引导下进行投票;
(7).监、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8).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9).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进行预选的,由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进行正式选举的,由总监票人向主席团和大会报告,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
【篇5】党代表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根据xxx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本次选举产生党委委员名。选举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候选人采用党内民主推荐、群众推荐测评的办法产生,再由街道党工委考察确定正式候选人。不符合党委委员任职条件的,不得提名为候选人。
三、党委委员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排名不分先后。选举采取一张选票、一次发票、一次投票、一次记票的办法进行。
四、党委委员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以上始得当选。
五、选举人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对选票中的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上一个“Ο”;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上一个“×”;如另选他人请在空格内填写姓名并在其上方空格内画“○”。弃权的,不要划写任何符号;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全票作废。划写选票时要用钢笔或圆珠笔,符号要正确,笔迹要清楚,到会选举人如果不能划写选票的,经监票人同意后,可委托非候选人或选举工作人员按选举人的意志划写。缺席的党员不能参加投票。
六、选举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总监票人、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七、选举大会设投票箱1只,投票完毕,由监票人当众开启票箱,清点选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选举结果当场公布。
八、在选举中如遇本办法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由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
九、本选举办法,经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篇6】党代表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党员大会选举出席中国共产党山七镇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的代表。会议选举工作在党支部委员会领导和组织下进行。
三、选举出席中国共产党山七镇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代表候选人为4名,应选名额为3名,差额为1名,差额比例为25%。
四、凡党的组织关系在(选举单位)的正式党员都有被选举权(在留党察看处分期的正式党员除外),凡出席本次党员大会的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有选举权的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有选举权而因故未能到会的算缺席,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五、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六、党支部在党员酝酿提名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镇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审议通过为正式候选人,进行正式选举。
七、选举人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赞成的在其姓名下边空格内划“О”,不赞成的划“×”,不划任何符号的,视为弃权。如要另选他人,可将另选人的姓名写在另选人空格内,并在其姓名下边的空格栏内划一个“О”,不划“О”的视为无效;
八、参加选举是选举人的神圣权利,填写选票时要坚持党性原则,严肃认真,笔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书写模糊完全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无法辨认的,可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每张选票上赞成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九、推选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选举大会设总监票人和监票人、计票人,负责选举工作的全过程。监票人应由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熟悉选举工作的同志担任。监票人产生的程序是:由全体参会党员从本选举单位中不是候选人的正式党员中推荐,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一般由三人组成(总监票人1人)。计票人由选举会议的主持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指定。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投票后即行计票。
十、选举之前,必须再次清点人数,发出的选票数必须与实际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相等。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则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被选举人所得赞成票数必须超过实到会人数的一半方能当选。如果所得赞成票数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赞成票数的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果遇到最后几名被选举人得赞成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得赞成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应从未当选的得赞成票数多的被选举人中,按不少于20%的差额,重新选举产生;如果当选人数接近应选名额时,征得大会半数以上党员的同意,也可以不再选举。
十一、开箱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以得票多少顺序,向大会宣布计票结果;由大会主持人以姓氏笔划为序,向大会宣布当选代表名单。选票由总监票人加封待查,监票人员在计票结果和选举结果报告单上签字交大会主持人。
十二、选举纪律严格按照“九个严禁、九个一律”要求,确保选举风清气正。
十三、本办法经本次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党代表的选举议程
一、大会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并说明大会的主要任务;
二、报告实际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五分之四,宣布大会有效;
三、宣读、并通过代表选举办法;
四、推选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
五、宣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进行选举(由总监票人主持):
(1)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监、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2)选举人填写选票并按指定顺序投票。
(3)监、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4)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
(5)总监票人以得票多少为序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并由大会主持人以姓氏笔划为序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
(6)大会结束(总监票人封存选票,监票人员在计票结果和选举结果报告单上签字后交大会主持人)。
【篇7】党代表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党员大会选举出席中国共产党山七镇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的代表。会议选举工作在党支部委员会领导和组织下进行。
三、选举出席中国共产党山七镇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代表候选人为4名, 应选名额为3名,差额为1名,差额比例为25%。
四、凡党的组织关系在(选举单位)的正式党员都有被选举权(在留党察看处分期的正式党员除外),凡出席本次党员大会的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有选举权的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有选举权而因故未能到会的算缺席,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五、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六、党支部在党员酝酿提名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镇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审议通过为正式候选人,进行正式选举。
七、选举人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赞成的在其姓名下边空格内划“О”,不赞成的划“×”,不划任何符号的,视为弃权。如要另选他人,可将另选人的姓名写在另选人空格内,并在其姓名下边的空格栏内划一个“О”,不划“О”的视为无效;
八、参加选举是选举人的神圣权利,填写选票时要坚持党性原则,严肃认真,笔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书写模糊完全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无法辨认的,可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每张选票上赞成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九、推选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选举大会设总监票人和监票人、计票人,负责选举工作的全过程。监票人应由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熟悉选举工作的同志担任。监票人产生的程序是:由全体参会党员从本选举单位中不是候选人的正式党员中推荐,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一般由三人组成(总监票人1人)。计票人由选举会议的主持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指定。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投票后即行计票。
十、选举之前,必须再次清点人数,发出的选票数必须与实际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相等。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则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被选举人所得赞成票数必须超过实到会人数的一半方能当选。如果所得赞成票数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赞成票数的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果遇到最后几名被选举人得赞成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得赞成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应从未当选的得赞成票数多的被选举人中,按不少于20%的差额,重新选举产生;如果当选人数接近应选名额时,征得大会半数以上党员的同意,也可以不再选举。
十一、开箱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以得票多少顺序,向大会宣布计票结果;由大会主持人以姓氏笔划为序,向大会宣布当选代表名单。选票由总监票人加封待查,监票人员在计票结果和选举结果报告单上签字交大会主持人。
十二、选举纪律严格按照“九个严禁、九个一律”要求,确保选举风清气正。
十三、本办法经本次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篇8】党代表选举办法
可向党代会联名提案
暂行条例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为便于党代表开展工作,党代表大会可以为同级代表制发代表证。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党代会期间,党代表可以联名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暂行条例对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进行了明确,包括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等,并规定党代表须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打击报复党代表者追责
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要为党代表按照其安排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按照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同级党的委员会负责给予适当补贴。
党的各级委员会对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议,应当责成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暂行条例要求,党的各级委员会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党代会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
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同级党的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丧失国籍代表资格终止
在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中明确,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同时,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决定。
【篇9】党代表选举办法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次大会选举办法。
一、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本次大会选举中共太原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第三届委员会委员7名,参加太原理工大学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13名。
二、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三、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8名,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总监票人、监票人必须是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且不得是委员或参加校党代会代表的候选人。总监票人、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由党员大会表决通过。
四、选举设总计票人1名、计票人16名。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总计票人、计票人由大会秘书处指定。总计票人、计票人不得是委员或参加校党代会代表的候选人,可以不是正式党员。
五、大会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党委委员。党委委员候选人为9人,其中差额2人。
选举程序分为二步:第一步由各党支部在全院范围内推荐候选人建议名单,上届党委根据得票多少,并考虑到候选人的代表性,确定初步人选,报校党委原则同意后,再提交全体党员酝酿讨论;第二步由筹备领导组根据酝酿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进行选举。
六、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七、出席本次大会的正式党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可以投候选人以外院党委所辖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其他正式党员的票,也可以投自己的票。
对候选人赞成的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
内划“×”;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任何符号也不划的为弃权。
如另选他人,就在另选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
如不能填写选票,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本人的意愿代为填写。因故未出席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划选票须用钢笔或中性笔,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符号辩认不清的为无效票。
八、大会选举时设一个选区,二个票箱,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先投票、接着大会主席团投票,随后各单位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分别投票。
九、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总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所得票数,由执行主席宣布当选人的名单。
十、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十一、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同意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重新投票,票数多者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大会秘书处
XXXX年X月
【篇10】党代表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根据xxx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本次选举产生党委委员名。选举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候选人采用党内民主推荐、群众推荐测评的办法产生,再由街道党工委考察确定正式候选人。不符合党委委员任职条件的,不得提名为候选人。
三、党委委员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排名不分先后。选举采取一张选票、一次发票、一次投票、一次记票的办法进行。
四、党委委员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以上始得当选。
五、选举人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对选票中的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上一个“Ο”;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上一个“×”;如另选他人请在空格内填写姓名并在其上方空格内画“○”。弃权的,不要划写任何符号;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全票作废。划写选票时要用钢笔或圆珠笔,符号要正确,笔迹要清楚,到会选举人如果不能划写选票的,经监票人同意后,可委托非候选人或选举工作人员按选举人的意志划写。缺席的党员不能参加投票。
六、选举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总监票人、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七、选举大会设投票箱1只,投票完毕,由监票人当众开启票箱,清点选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选举结果当场公布。
八、在选举中如遇本办法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由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
九、本选举办法,经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篇11】党代表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根据xxx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本次选举产生党委委员名。选举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候选人采用党内民主推荐、群众推荐测评的办法产生,再由街道党工委考察确定正式候选人。不符合党委委员任职条件的,不得提名为候选人。
三、党委委员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排名不分先后。选举采取一张选票、一次发票、一次投票、一次记票的办法进行。
四、党委委员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以上始得当选。
五、选举人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对选票中的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上一个“Ο”;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上一个“×”;如另选他人请在空格内填写姓名并在其上方空格内画“○”。弃权的,不要划写任何符号;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全票作废。划写选票时要用钢笔或圆珠笔,符号要正确,笔迹要清楚,到会选举人如果不能划写选票的,经监票人同意后,可委托非候选人或选举工作人员按选举人的意志划写。缺席的党员不能参加投票。
六、选举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总监票人、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七、选举大会设投票箱1只,投票完毕,由监票人当众开启票箱,清点选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选举结果当场公布。
八、在选举中如遇本办法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由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
九、本选举办法,经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篇12】党代表选举办法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按照乡党委代表名额分配方案,本次选举产生出席中共水西沟镇第十×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其中干部(含村级干部)代表名、先进模范人物代表名、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名。
选举组织工作由支部委员会负责。
二、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由支部委员会推荐,提交广大党员充分协商、讨论、酝酿,并征求部分群众的意见、建议,召开党员大会,按照大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初步候选人,上报镇党委审批后,提交党支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三、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候选人名,应选名,其中在族中差额人,在族中差额人。
候选人差额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1%。
四、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前,由支部委员会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党员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
五、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当场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六、差额选举时,候选人得票超过应到会党员的半数始为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候选人时,应就票数相当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
七、选举时,参加选举的党员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方可选举。
投票后,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八、党员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
党员本人不能书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党员的意志代写,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九、选举时,党员对候选人投赞成票的,在其姓名前符号栏内划“○”或“√”,不同意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可在选票空格内写出另选人的姓名,并在符号栏内划“○”或“√”。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有效,超过无效。
十、大会设监票人、计票人三名(其中总监票人一名),监、计票人由党员推荐。
十一、本选举办法由支部委员会提出,经支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篇13】党代表选举办法
党支部选举×××第十×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草案)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按照乡党委代表名额分配方案,本次选举产生出席中共水西沟镇第十×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其中干部(含村级干部)代表名、先进模范人物代表名、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名。
选举组织工作由支部委员会负责。
二、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由支部委员会推荐,提交广大党员充分协商、讨论、酝酿,并征求部分群众的意见、建议,召开党员大会,按照大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初步候选人,上报镇党委审批后,提交党支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三、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候选人名,应选名,其中在族中差额人,在族中差额人。
候选人差额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1%。
四、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前,由支部委员会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党员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
五、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当场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六、差额选举时,候选人得票超过应到会党员的半数始为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候选人时,应就票数相当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
七、选举时,参加选举的党员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方可选举。
投票后,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八、党员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
党员本人不能书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党员的意志代写,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九、选举时,党员对候选人投赞成票的,在其姓名前符号栏内划“○”或“√”,不同意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可在选票空格内写出另选人的姓名,并在符号栏内划“○”或“√”。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有效,超过无效。
十、大会设监票人、计票人三名(其中总监票人一名),监、计票人由党员推荐。
十一、本选举办法由支部委员会提出,经支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篇14】党代表选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加强党的地方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党的地方各级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
第五条选举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六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七条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第二章代表的产生
第八条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按党性原则办事,严守党的纪律,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第九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400至800名。
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300至500名。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400名。
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或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代表名额。
第十条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按照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妇女、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25%。
第十二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
第十三条代表产生的程序:
(一)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二)选举单位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三)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代表大会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听取党的委员会的审查情况报告后,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大会或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第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
第十六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15%。
第十七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
第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
(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
(二)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同级党政机关、群众组织和下一级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酝酿推荐,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三)党委组织部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四)常务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五)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九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一般应分别选举,先选举委员,再选举候补委员。委员候选人落选后,可以作候补委员候选人。也可以实行委员、候补委员一并选举,在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依得票多少,先取足委员,再取足候补委员。
第四章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第二十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一至二人。
第二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
(一)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二)新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三)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先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书记、副书记。
第二十二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需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章呈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召开代表大会的请示,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四个月前报中央委员会审批;其他党的地方委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两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请示的内容包括: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大会议程;代表名额、差额比例,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选举办法。
第二十四条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一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选举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
第二十七条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大会主席团集体讨论决定。
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由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持。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提名,经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党的委员会提名,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各委托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九条代表大会主席团或选举单位党组织应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并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三十条代表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一名,必要时也可以设副总监票人一名;设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选举人中推荐,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从监票人中提名,经主席团或大会表决通过。
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设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提名,经选举人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选举设计票人若干名。计票人由大会秘书长或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主持人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工作。
第三十二条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姓氏笔划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按上级党委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三十三条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他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十四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三十五条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三十六条差额预选时,可以集中投票,也可以分代表团投票,由大会统一计票。
第三十七条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一般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不再选举。
预选时,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候选人,才能列为正式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原则上按得票多少为序。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或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接近应选名额时,按正式选举时的相应办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被选举人得票情况,预选时,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总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第三十九条当选的党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其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列;
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候补委员,其名单按得票多少排列,得票相等的按姓氏笔划排列;
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七章监督和处分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四十二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或对检举选举中违纪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组织或党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党的地方各级组织的选举,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选举办法,经半数以上应到会选举人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民族自治地方党组织执行本条例需要采取某些变通办法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党代表选举工作方式
第七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第九条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受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可以在本地区对涉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一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可以参加对本地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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