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低价中标的利弊分析
摘要: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就合理低价中标在工程建设中的意义进行了阐述,并对低价中标和合理低价中标的利弊、作用与发展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建筑市场;招标投标;合理低价中标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建筑招标市场的发展,“合理最低价中标法”越来越多地使用在建筑招标市场中。这种方法的推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规范投标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范恶性竞争,促进施工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无疑将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现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对“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1、合理低价中标的概念和特征
合理低价中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中标价是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能够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的具有科学的,合理施工技术措施的最低报价,应具有如下特征:施工技术措施科学合理;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方案科学、合理、可行;合理低价不应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
2、经评审低价中标的意义
首先,经评审低价中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招标投标本身就是带有明显竞争性的商品交易行为,反映投标企业之间综合素质的竞争,对那些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不低于成本价的最低价中标是市场经济竞争客观必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金,不失为以实现国有资金投资效益最大化的好方法。
其次,经评审低价中标可最大限度地消除在招标评标中的人为因素,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招投标活动,其本质就是要竞争,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制约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经评审低价中标,具有淡化标底的作用,打消投标人到处铤而走险摸标底的念头。评标时对非商务标部分采用“可行”、或“不可行”,“满足”或“不满足”定性评审,减少了评委在评标中“自由裁量权”,简化了评标程序,减少了评标、定标中的人为因素,使“买标、卖标、围标、串标”这一老大难问题也可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把人为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也是防止腐败行为在建筑领域发生的有效措施。
最后,经评审低价中标,是控制过度竞争,促进企业发展的需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旨在运用法律手段,强化竞争机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公平竞争,根据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使先进的生产力得到充分发展,使那些管理水平差、技术水平不高的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淘汰出局。
3、“合理低价法”评标利弊分析
3.1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有利的因素分析
(1)能避免招投标有关各方的操纵,尤其是招标人设有上限价并现场抽取下降幅度系数这种情形,现场抽取的下降幅度系数是随机的,抽取的下降幅度系数不同,评标基准价就不同,投标报价评分结果也就不同。
(2)减少评标的工作量,避免人为因素对评标的影响。由于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等评分标准均为0分,投标人只要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就能通过评审,而投标文件大部分的内容又是与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等相关,这部分内容由清标组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逐项比对,大大减少了评标专家的工作量,同时,这部分不评分,也避免人为因素对评标的影响。
(3)建筑工程低价中标,可节约建设工程投资,降低资源消耗。建筑工程采用低价中标对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在过去按定额进行投标过程中,很多工程招标投标都是按业主规定采用的定额标准,确定一个下浮率进行招标。由于承包商在投标和施工过程中钻概预算定额有关规定的空子,投机取巧,致使业主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投资失去控制,工程完工后,不但没能减少投资,反而工程结算超过概算的现象很普遍。采取低价中标,并辅之以严格的合同履行条款,就能将投资控制在预期工程造价范围内。
3.2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不利的因素分析
(1)该评标办法貌似公平,实际上不利于发包人选择有优势的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管理模式、管理水平、技术水平等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这种只认投标报价的方法并不能帮助发包人选择最合理、最具优势的承包人,实质上是对发包人的投资效益来讲是极为不利的。
(2)加大了清标的工作量。由于该方法投标人只要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就能通过评审,关键看投标报价,不少单位尽管从未进入该地区市场,在“撞大运”的想法之下也会积极参与投标,因此,项目的投标单位就会大量增加,由此大幅增大清标的工作量。
(3)容易产生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不良现象。索赔是企业获取利润、保持不亏本的合法手段,国际通用的FIDIC条款中对此亦有规定。承包商低标价中标后,为赢得利润,有时也会采取高价索赔的方式。承包商会利用设计变更等手段报高价弥补其在招标范围内工程单价的超幅降价的损失或利用隐蔽工程事后难以核实的情况,在其中做手脚,利用现场签证来增加工程造价弥补其低价中标的损失。
(4)不利于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投标文件越编越厚、要求越来越高,而该方法关键看的是报价,招标文件却对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商誉等作较多要求,投标文件“一正多副”,且要求所有复印件均为彩色复印件或彩色扫描件,评完标后除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用外,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多作为“废品”处理给“废品回收站”,这既造成投标人不必要的投入,又不必的浪费资源,不利于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4、解决合理低价中标工程施工中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4.1采取措施,优化“合理低价法”
评标工作采取“95+5”、“97+3”等方式,优化“合理低价法”评标工作,即对“合理低价法”评标时确定的前3名或前5名,综合考虑投标人在该地区的信用评价、进入该地区的情况、管理能力与水平、技术能力等因素再次进行评审,综合得分高的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合理低价法”评标得分×95% (97% ) +综合评价(5分或3分)。由于综合评价的指标均为硬性指标,需要投标人提供原件予以查验,有效规避了人为的操纵因素,且“合理低价法”评标时确定的前3名或前5名投标人报价差异不大,有利于发包人在不影响造价的前提下选择最有优势的承包人。
4.2合理确定评标基准价
初步评审或详细评审中,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的,或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或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经算术性修正后应相应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并向所有投标人发出书面的通知,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会杜绝“串标”、“围标”,同时能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3加大措施,避免“串标”、“围标”
初步评审或详细评审中,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的,或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或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应根据情况,招标人及时将信息公开并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这样会从根本上杜绝“串标”、“围标”。
4. 4多采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上的信息
多采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上公开的信息,只要在该系统上可以查到的信息,就可以不在投标文件中重复反映,减少投标文件编制的工作量、清标工作量,尽可
能地节约资源。
4.5尽快建立工程风险管理机制,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和保护招标成果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十分完善,建设市场存在僧多粥少的问题,实行最低价中标必然会引发盲目投标、盲目压价等不正当竞争现象发生,给合同的履约带来许多困难。因此应尽快建立起实行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工程风险管理机制。在实行方式上可采用银行信用保函、同业第三者担保或抵押保证等。同时还应加强对图纸的设计质量管理,对事后变更设计的,要看其是否必要,是否合理,对质量、造价、工期的影响程度及安全使用上是否存在问题等方面严格监督把关,对变更负有责任的要尝试推行改多少赔多少的制度,从而堵住采用变更设计来变相达到调整投标报价及可能产生腐败的通道。
5、结语
建设工程进行招标的根本宗旨是择优,而不是压价。采用合理低价法,不仅降低了利润水平,也使市场的风险进一步凸现出来,部分企业已经从为数不多的这类项目中得到了必要而且可贵的经验,由此也将使企业逐步地树立风险意识,主动寻求防范风险的措施,从而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曹雯雯.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实践研究[J].建筑经济,2008(02).
[2]徐菊芬.浅析建设工程合理低价中标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J].浙江建筑,2009(07).
[3]赵中州.工程合理低价中标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J].山
西建筑,2009(14).
合理低价中标的利弊分析
最低价中标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评标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为招标人节约成本,因而被广泛用于县乡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招标采购。关于最低价中标法的利弊,观点不一,本文拟结合基层实际,从正反两个方面就最低价中标法进行利弊分析,并提出优化建议。
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点
一是节约工程投资。工程招投标中,较为常见的评标办法是综合评标法和最低价中标法。其中,综合评标法是把涉及到投标人的各类因素进行打分,最高分者中标。而最低价中标法强调的是价格最低,只要投标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在不低于成本价的情况下,报价最低者中标。在此情况下,招标人不仅可以完成既定的工程任务,又能节省投入,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二是简化评标流程。最低价中标法在评标过程中,以报价为重要依据,在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初步审查后,只需对比各投标人报价,便可确定最终中标人,环节更简化,更易操作,大大缩短了评标时间,提高了评标效率,为招标人节省了时间成本。例如,对于一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对通过预审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仅需通过价格进行最终评定,谁价低谁中标。
三是推动企业发展。鉴于最低价中标法的核心是在不低于成本价的前提下报价最低,对中标人来说,为了既能完成项目又能增大营利空间,需要通过优化管理、技术革新等路径提升竞争力,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压缩成本,从长远角度看,有助于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助推企业发展。
最低价中标法的弊端
一是“豆腐渣”工程屡禁不止。最低价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节省成本、节省资源,另一方面,因最低价中标法着眼点在价格,不法分子因利益驱动,把追求利润摆在首位,把工程质量放在末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埋下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是“半路抬价”工程屡见不鲜。中标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所承包工程后进行竣工结算,经验收合格,招标人向发包单位进行最终工程款结算。但因中标人以最低报价中标,其利润空间有限,为获取不当利润,变更设计和工程量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可预见风险增大。
三是“围标串标”工程难以根治。为增加中标几率,部分投标人采用了外借资质、私下打点等违规手段围标、串标,严重违反了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这种行为在小型工程中尤为严重。特别是乡镇5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数量庞大,管理难度极大。
有关建议
一、变“最低价中标法”为“最优价中标法”。一是要突出中标企业最优。强化资格审查,综合审查企业资质、技术水平、信誉度、社会影响力等多方因素,重点审查其是否具有承担工程项目所需的技术、经济、设备能力和资质等级,将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企业排除在外,逐步淘汰诚信意识淡薄、技术能力较差的企业,同步建立“优质企业库”。二是要突出评标人员最优。建立“评标智囊库”,加大对评标专业性人才的培育力度,优化评标委员会业务素质结构,提升评标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采取定期考核的方式,对不能严格按要求评标、对有关规范要求掌握不到位的予以淘汰,实现评标权威化、专业化。三是要突出评标体系最优。建立综合评标体系,将投标人报价、投标人资质、投标人以往承包工程建设质量等因素按百分比进行比例分配,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按分配比例进行得分核算,最终得分最高者中标。同时加强事前审核,对投标人进行严格审查,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为。
二、变“竣工一次性验收”为“项目阶段性验收”。一是要做好事前规划。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工程量,对建设进度进行预估,制定阶段性验收计划,在重要工程节点,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在不给施工企业带来负担的情况下,保障工作质量和进度。二是要做好事中检查。坚持标准从严,建立跟踪管理机制,加大对工程建设质量、施工作业进度、安全标志设立、工程变更设计等方面的监督力度,同步检查监理单位履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落实跟踪台账,逐项督办整改,对整改未完成的,坚决不予继续动工,盯紧防牢粗制滥造、偷工减料、随意变更工程量、层层转包等行为。三是要做好事后管理。严格竣工验收结算,现场查勘核对施工工程量,审查建设质量、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是否与合同相符。建立奖惩机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不予验收结算并记录在案,督促其限期整改,把好工程质量关。对验收过程中发现建设合规、管理到位的优质企业,在“优质企业库”中予以记录并在今后工程招标中予以重点倾斜。
三、变“对立困境”为“实现双赢”。一是要处理好合作关系。加强招投标甲乙双方法治观念培训,引导招标人和投标人转变以往对价格重点关注的思路,综合考虑时间成本、建设成本、人力成本、工程质量等多方因素,打破“招标人希望少花钱、中标人希望多赚钱”的思维矛盾,引导投标人合理报价,避免招标人盲目压价。二是要处理好服务关系。深化“放管服”改革,适度压缩工程项目从设计到竣工验收的工作环节,提高各项行政审批效率,节省招标人中投标人时间成本。提高项目竣工验收结算效率,实行“专班结算、最快结算”,最大程度保障中标人利益。三是要处理好监督关系。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业管理,确保监理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公平、公正地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和有关服务活动。
合理低价中标的利弊分析
合理低价中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中标价是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能够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的具有科学的,合理施工技术措施的最低报价,应具有如下特征:施工技术措施科学合理;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方案科学、合理、可行;合理低价不应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
1、对于资质,资格,业绩等等条件,采取的是“合格者通过;不合格者淘汰”的办法。优于或者超出,不予“加分”。
比如:现行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做法是:先进行“初步审查”即“符合性审查”(审查有无法人代表授权书;投标保证金;是否签字等)--再进行商务条件符合性审查--再进行技术指标符合性审查--再进行价格折算;最后,进行比较。
2、特殊情况下,允许对某种情况的投标人“加价”。比如,在国际招标中,对于“国产和国内供应”,和直接进口者相 比,允许有15%的“加价”,即:拿国内生产供应的投标,+15%以后与直接进口的投标价,进行比较,低价者中标。再比如,对于技术商务指标允许有偏差的,其偏差部分,也“加价”折算,一般是加价0.5%.
查看全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