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公司章程(来自工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某某共同出资设立xxx万相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经营范围: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企业形象策划。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万元
第五章 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如下表:(单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
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签章)。
第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有股东会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行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每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议。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营业执照期限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叁拾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续存。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依法应当清算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清算组应当自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
第三十二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陆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2014年4月4日
广告业公司章程(来自工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浙江中科肽美生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浙江中科肽美生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地址:xxxxxxxxx天益街理想中心4栋
第四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实缴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认缴额、实缴额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额(万元)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实际出资额 (万元) 比例 (%)
合计
注册资本中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注册资金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应于公司注册登记之前一次缴足。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等事项作出决议;
(11)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公司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方债务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对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出具担保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13)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等。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六份,公司股东各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浙江中科肽美生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8月15日
广告业公司章程(来自工商局)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xxx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湘体改字[1993]72号《关于同意成立湖南长永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xxx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中国建设银行湖南铁道专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电力专业支行、xxx公路工程管理处和长xxx土地开发公司共同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1996年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范公司的法规、政策及xxx证监会湘证监字(1996)60号文的要求,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1997年3月,根据清理和规范结果,在xxx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南长永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199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更名为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0年10月11日在xxx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营业执照号430000000056754。
公司已完成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三证合一”手续,并于 2016 年 5 月11日取得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0001837784984。
第三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于1998年11月12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000万股,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并于1999年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内部职工股已在2001年11月13日上市交易。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XIANDAI INVESTMENT C0.,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xxxxxx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
邮政编码:41000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伍亿壹仟柒佰捌拾贰万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整。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查看全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