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信访受理工作程序
信访受理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以下简称“信访”)处理工作,保障举报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健全信访举报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结合南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接待制度。1、来电。接电话人必须做好记录,若非信访专职人接电的,接电人应当及时将接电及处理情况交由信访专职人员。2、来信。信函必须交由信访专职人员拆启。3、来访。接待信访人必须二人以上,做好笔记。4、网上举报。由专职人员管理,电脑和书面二套存档。
第三条 信访疏理制度。对属于纪检监察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予以受理。区纪委监察局成立信访处理小组(领导小组),按程序进行处理,组长由分管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常委担任,成员包括信访专职人员。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作如下处理。1、凡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访或电话举报,接访人要当即书面或电话告知信访人,要求其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信访人联系受理单位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2、凡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经分管常委审核后,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并自收信之日起15天内书面告知来信人。如遇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报告分管副书记。
第四条 信访阅批制度。区纪委监察局实行四级阅批制度。第一级:信访专职人员填写《信访处理单》,应当指出初步处理意见,交由分管常委阅批。第二级:分管常委阅后,应当作如下处理:凡涉及镇(开发区)或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的信访,批示后交由信访专职人员处理;凡涉及区管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提出处理意见,交由分管副书记阅批。第三级:分管副书记阅后,应当作如下处理:凡涉及副科级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批示后交由信访专职人员处理;凡涉及正科级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提出处理意见,交由纪委书记阅批。第四级:纪委书记阅后,对涉及正科级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或其它重要信访作出批示,交由信访专职人员处理。
信访专职人员根据领导的批示,作如下处理:1、归属。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凡属于镇(开发区)或部门办理的信访,制作《转办单》,及时转办,如领导批示要查结回复的,应注明二个月内回复区纪委监察局;凡属于区纪委监察局自办信访,制作交办单有关人员办理。2、告知。凡区纪委监察局受理或自办的实名信访,制作《告知书》,并在接到信访15日内将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信访人。3、复核。每月25日前,分管常委会同信访专职人员对信访受理和办理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后由信访专职人员制作月报表上报。每季末,信访处理小组对一季的信访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后形成信访分析材料报纪委书记。
第五条 信访自办制度。一般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天内办理完毕。1、应当优先办理的信访:(1)区委、区府、区人大、区政协领导批示的报结信访及上级领导批示的报结信访;(2)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批转的报结信访;(3)有关影响招商引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信访;(4)署实名举报的信访。(5)网上举报。2、信访调查。信访调查应当组成信访调查组,调查由二人组成,根据领导批示的要求进行调查,调查后形成书面调查汇报。经过信访初核,如发现被举报人有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程序批准转为立案调查。
第六条 信访监督制度。信访监督主要采取三种形式。1、信访谈话。信访问题涉及区管党员干部个人行为,经查后未构成违纪处分的,一般应进行信访谈话。正科级党员干部由纪委书记进行信访谈话,副科级党员干部由分管纪委副书记进行信访谈话,谈话应有谈话记录。2、发信访通知书或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信访问题涉及单位领导集体行为,经查后未构成违纪处分的,一般应发信访通知书或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信访通知书需经分管副书记审批后实施,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需经纪委书记审批后实施。3、建议给予组织处理等。信访问题涉及单位领导集体或个人行为,经查后未构成违纪处分,但有关领导不再适应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应提出组织处理等意见。提出组织处理等意见需经纪委书记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信访答复、回复制度。信访答复函和回复材料按第四条的审批权限,需经领导审核批准。1、答复信访人。凡属于实名信访或网上举报,信访调查结束后,由信访专职人员制作答复材料,并在接信日60天之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如需延长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后,最多再延长30天。2、回复上级领导。凡上级或领导批阅要求回复的信访,由信访调查人起草汇报材料,经分管副书记阅批,加盖单位公章,信访专职人员按要求日期予以回复。如不能如期回复,信访专职人员要及时说明原因。
第八条 信访归档制度。信访办理过程中,信访原件由信访专职人员保管,信访资料由调查人负责。办理结束后全部由信访专职人员保管,年终由信访专职人员立卷,移交由档案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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