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校长合同 民办学校校长聘任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甲方地址: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户口所在地地址: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其中新聘用教师的试用期为 2 个月。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量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工作。
第三条 工作量为每周5个工作日。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工作条件与劳动保护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课时及坐班工作制。在保证完成规定课时及坐班时间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教学用品,建立健全有关教学管理制度,确保乙方教学工作的正常安全进行。
第六条 乙方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补课,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补课费。
四、工作报酬、保险与福利待遇
第八条 甲方确定工作报酬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 甲方于每下个月月 10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国办教师按县政府会议纪要执行?本科 元/月? 专科及以下 元/月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月。)
除试用期外,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寒暑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第十条 甲乙双方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
五、工作纪律、奖励与惩处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认真履行法定义务,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财产;按甲方的要求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
乙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甲方予以表彰、奖励。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完不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甲方可依据本校的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扣发工资、直至解除本合同。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4)被撤销教师资格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2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十七条 甲方办学效益极差濒临关闭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经向学校工会或者全体教职员工说明情况,并向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在不影响甲方正常教学工作前提下;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扣押有关证件等手段强迫从事教学工作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七、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 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第十四条。(2)第十六条。(3)第十七条。(4)第十九条(2)、(3)款。(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第十五条中的任一款,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负责发放给乙方自解除合同之日前的薪金。不再发给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第二十五条 甲方以下列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海阳教师行为规范》;
2.《职工守则》
3.《班主任工作条例》
4.《海阳私立学校教师工作纪律及奖惩办法》
5.《滦县海阳私立学校教职工考勤制度》。
6.《滦县海阳私立学校工资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与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滦县海阳私立学校(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民办学校校长合同 民办学校校长聘任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提供场地与品牌资源,并负责整体运营及市场招生管理工作。
第二条乙方的任务:乙方负责的相关教学工作。
课程名称:
教学时间:由甲方统筹安排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为乙方提供教学工作需求的条件;
2.根据工作需要和x艺术学校的规章制度及本协议条款对乙方进行管理;
3.对乙方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
4.依据考核、考查情况对乙方实施相关奖励;
5.年末甲方将根据本年度所有教师的考核结果,评出的优秀教师,给予相应奖励。
6.按照本协议及x艺术培训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从事教学工作应得的课酬及奖金。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认真如实填写教师信息表;
2.严格按照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授课。授课一周内将自己所任课程的教学进度交中心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备查;
3.遵守甲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教学管理及教学督查,并及时参加中心组织的教研活动,参加中心组织的相关会议;
4.在乙方工作期间,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5.在甲方进行招生过程中,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招生;
6.在合作期内,必须服从统一管理,不得擅自解除合作协议;
7.根据本协议及x艺术培训学校的有关规定取得甲方支付的课酬及奖励。
第五条甲方支付乙方报酬的形式:
1.课时费的支付:每次课程为180分钟,90分钟休息一次,每月按课时计算:8人(含8人)至16人(含16人)保底100元/次;超过16人每多1人加5元/人次;8人以下按照学生实际人数五五分配(注:安排免费体验试课的学生则不算人数。)
2.课时费支付时间:每月15日支付上月课酬。
3.甲方将对乙方在本学期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合格后甲方在学期末可视情况给予乙方奖励。
第六条协议生效后,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乙方若确有实际困难,不能履行协议,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擅自终止协议,否则,违约方应支付给对方与本协议所教全年课时数相应全额酬金的违约金。
第七条在合作期间,乙方不得在甲方周边2公里以内进行相同教学活动,并且不得将甲方的生源直接或者间接转入其他同行机构或个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第六条中所涉及的违约金或向相关部门提起申诉。
第八条本协议经甲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有关仲裁机构仲裁。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民办学校校长合同 民办学校校长聘任合同
聘用单位:
受聘人:
xxx教育局制
说 明
1. 本合同系我市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聘用教师,与受聘人在确定聘用关系签订聘用合同时使用的参考范本。
2. 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附页增加有关条款,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另附页增加的有关条款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方有效。
3. 书写时一律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并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字迹要端正、清楚。
4. 本合同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书写工作报酬等金额,一律用大写。
5. 本合同所列项目无书写内容时,可写“无”或划上斜杠(/)。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名称: 姓名:
单位地址: 身份证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 教师资格种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号: 学历: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聘用合同书并保证严格履行。
一、聘用岗位
第一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学历、职称、能力,聘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 。
第二条 聘用期间若乙方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岗位,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但不能调低乙方的基本工资。
二、合同期限
第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合同期限为以下第 种:
1.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包含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3.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合同:完成任务的标志是: 。
三、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获得乙方提供与其聘用岗位相一致的工作服务;
(四)根据有关规定,对乙方在聘用期内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五)享受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所形成的作品、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乙方的工作报酬,保障乙方应享有的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
(一)按时获得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五)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六)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幼儿园)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
(四)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散布有损于甲方声誉的言论,保守甲方的工作秘密或工作中涉及的、机密信息;
(八)不得以所聘用身份从事商业性活动,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利益;
(九)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四、工资和社会保险
第八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乙方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 ? 元/月;正式聘用期工资为人民币? ? 元/月。每月? 日(每月15日之前)为? (当或上)月工资的发放日,不得拖欠工资。合同期满不续聘的,甲方应在合同期满的三个工作日以内发放聘期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第九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乙方的工资结构,乙方的奖励、补贴等按甲方依法确定的分配制度、方式和标准执行。乙方的工资构成为: ,其中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
第十条 在合同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的工资。
第十一条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中乙方个人负担部分,由甲方按月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二条 乙方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乙方在聘用合同期内公休假、女工保护待遇、因工负伤、伤残和死亡待遇、非因工负伤和患病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在甲方处工作每满一个学期可以享受一个寒假或者暑假的带薪假期。乙方在甲方处工作的时间大于三分之二学期的,按满一个学期计算。
寒暑假工资包括: (寒暑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或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合同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不续签合同的,甲方须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该寒假或者暑假工资;合同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续签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该寒假或者暑假的工资支付时间,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本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二)乙方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受聘者,其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合同期满的,合同期顺延至孕期、产假及哺乳期结束;
(三)乙方因公负伤、致残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一)有违法的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达到解聘条件的;
(四)签订合同时采取欺骗手段故意隐瞒个人重要事项的;
(五)故意不履行岗位职责,给学校(幼儿园)工作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辅助服务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聘:
(一)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受聘者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因公负伤、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应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按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向乙方支付工资。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合同期未满,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而离职的,甲方应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该事实记录在案。
六、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给予经济补偿金:
(一)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
(六)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七)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八)依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九)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本合同期满终止的;
(十)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合同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以及补偿年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与乙方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调整乙方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七、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平等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八、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与今后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省、市、区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区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二十九条 本聘用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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