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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2023年【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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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打击泄露、窃取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密法2023年的文章4篇 ,欢迎品鉴!

【篇1】保密法2023年

  一、深刻认识保密法修订及公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现行的保密法自1989年施行以来,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保密对象、保密领域和保密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其越来越不能适应__的新要求.这次保密法的修订在多方面进行了重要的完善.新修订保密法的公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新形势下__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多年来理论和制度的最新发展,体现了我国__实践的创新成果,对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__,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作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特大型高科技军工企业,肩负着“科技强军、航天报国”的企业使命,承担着铸造国家安全基石的社会责任.航天防务、信息技术和装备制造是集团公司的三大主业,其中先进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是集团公司的核心业务,是集团公司发展建设国际一流航天防务公司的根本.集团公司的特殊性质决定了__所特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了__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新修订保密法的公布实施有利于促进集团公司适应复杂的国内外环境,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适应现代信息社会的新形势,并依法加强__,提高保密能力和水平,维护航天安全发展.

  保密法明确规定,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包括航天工业在内的国防科技工业的保密范围,直接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国防、外交领域,历来是党和国家__的重点.航天工业国家秘密事项,直接关系到武器装备系统的作战使命、作战效能和部队的战斗力,关系到战士的生命和战争的胜负.航天工业国家秘密始终是境内外敌对势力和间谍情报机关窃密的重点领域.近些年来,军工企事业单位屡屡发生间谍窃密案件和网络泄密事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企业安全发展,危害职工安全成长.面对严峻的保密形势,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和广大涉密人员,一定要充分认识到依法保密就是保国-家-安-全,保企业发展,保家庭幸福,保个人前途的重要意义.国家利益高于一切,__从我做起,每一个涉密岗位和每一名涉密人员都应当成为保守国家秘密的坚强屏障.

  二、深入学习贯彻新保密法,增强保密法律责任意识和落实__责任制

  新修订保密法的主要目标就是依法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秘密,一旦泄露,必将直接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航天工业国家秘密是国防科技工业国家秘密的直接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是产生和保护航天工业国家秘密事项的重要主体,依法加强和做好新时期集团公司__,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实现航天企业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习贯彻保密法,首先要进一步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观念和责任意识.新修订的保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保密法在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增加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增加了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尚未造成泄密后果行为的法律责任,保密法第四十八条列举了12种严重违规行为,只要发生其中之一的,就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在承担法律责任上,泄密查处不再以是否发生实际后果为前提;

  二是增加了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要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法律责任;

  三是增加了定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增加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有关法律责任;

  五是增加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的法律责任.保密法的这些规定,强化了违反保密规定的法律责任,加大了问责力度,进一步维护了国家秘密的严肃性和不可侵犯性.保守秘密,人人有责.深入学习贯彻保密法,就是要努力提高广大干部职工保密法律观念和保密责任意识,忠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基本义务,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检查,依法管理和使用国家秘密,制止和纠正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篇2】保密法2023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五条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第六条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

  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

  无法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

  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

  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十九条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

  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在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二十二条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使用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

  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对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范围;

  (二)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

  (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

  (四)对参加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四)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涉密人员的分类管理、任(聘)用审查、脱密期管理、权益保障等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机关、本单位年度保密工作情况。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年度保密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

  (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

  (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

  (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第三十四条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对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提出鉴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作出鉴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出具鉴定结论;不能按期出具鉴定结论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三十八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保密审查、保密检查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篇3】保密法2023年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篇4】保密法2023年

  近段时间以来,(单位)组织我们学习了《新保密法》。在此次学习中,我感慨颇深,强烈地意识到,在信息化长足发展的今天,如何在新时期做好__俨然成为摆在我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

  在此,我结合自己的感想而言,谈一下自己学习《新保密法》中所获得的一些体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保密法》开始出现了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机关、单位的法律责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的法律责任等很多新问题、新情况在老《保密法》中尚未得到反映和规定,而《新保密法》的出台,则填补了这些空白;并且,《新保密法》对于相关权限的修改,则充分体现出政策主动适应社会发展趋势。可以说,《新保密法》是__适应社会发展的基础。在这一大背景下,我深感自己的__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

  我学习《新保密法》之后,保密法制观念和政治责任感在我的心中得到了明显增强。我认识到,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信息化犯罪率的不断攀升,自己不以《新保密法》来指导自己的__,不去熟悉规章制度对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那么就不可能在工作中真正做好__。

  再者,正所谓“细节决定成败”,《新保密法》告诉了我,自己__一旦百密一疏,那么再多的成绩都等于“零”。最终,不但会给国家和集体带来巨大的损失,并且,自己也会葬送美好的人生前程。所以,掌握《新保密法》,对于规范、指导自己开展__,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

  通过对《新保密法》的学习,我在总结自己不足的同时,也对自己在今后做好__有了一个更为清晰的思路和认识。在下一步的__中,我将从自身点滴做起,着实做到以下四点:

  首先是纠正错误认识,提高保密意识。结合一些泄密教训来看,那些泄密责任者并不是不知道做好__,而是源于保密意识淡薄而产生了一些错误的认识,例如单位内部人员都知道的事情就算不上秘密、将秘密告诉给关系较好的人员谈不上是泄密等等。因此,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会去深刻领会《新保密法》的精神实质,随时比照《新保密法》的内容进行自我反思,查找自己对__中存在的错误认识,坚持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听的不听、不该问的不问。

  其次是保持职业操守,抵御外界诱惑。《新保密法》的出台,使__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为从事__的人员敲响了警钟。既然工作要保密,那么工作必定就会涉及到国家与集体的利益。在对待__上,我会保持一个清醒的认识,在面对外界诱惑时,用职业操守来约束自己,切实做到“眼不红、嘴不谗、手不伸”。

  再次是恪守工作职责,做好__。信息化发展在为工作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__带来了不小压力。通过对《新保密法》的学习,从事计算机管理,移动存储设备管理,以及电子公文管理等信息管理工作的我更是深感责任在肩,因为我很清楚,现在的信息传播速度很快,如果在工作中没有对工作设备加以认真管理,那么就很容易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结合我自己的工作,我认为自己要做好__,那么就得加强对保密制度的学习和执行,坚决不让外界传输媒介接触工作设备;坚决不将信息内容透露给他人;定期做好工作设备的维护保养。

  最后是加快知识更新,增强防范能力。信息化发展步伐的加快,在无形中也__也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当前,金融业信息化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同时个别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进行金融科技犯罪。如果从事信息管理工作的人员不能加快知识更新,不仅是会被工作所淘汰,更重要的是在面对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入侵时,便会显得束手无策。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会不断以信息化发展趋势为指引,加快对新知识、新技术的吸收,在工作中筑起一道牢不可破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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