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做笔录的套路
当被警察讯问笔录时,请不要掉入“定义陷阱”
假如,我是说假如。
1
在你人生的某一天,隔着铁窗,你坐在了一个警察面前。
这时的你有了一个新的身份“犯罪嫌疑人”。你被指控是一名“军火商”,利用淘宝网平台大肆销售一种叫“BB”的软气枪,累计已达100支。
你无助地看着警察。警察漫不经心地开始了你人生中的第一次讯问。在例行性地告知了你的权利义务、讯问了你的基本信息之后,警察同志继续他的盘问:
“你卖了多少枪?”
这是他问的第一个有关案情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如此的简单。
面对这个简单的问题,你在想什么?
是不是在掰着手指头,努力回忆自己在过往岁月里曾多少次地做下罪恶的勾当。你想给阿SIR一个准确的数字,带着点讨好的意味,希望他能温柔待你。
你怯生生地回答:“卖了50多支。”
“不止吧,快递单显示你起码卖了100多支。”警察严厉地问。
“不可能。我最多卖了50多支。”你吓坏了,极力辩解:“警官,我记得清清楚楚,你们不能冤枉我啊。”
这个警官真好,他露出了同情的微笑:“不用急,不用急,我们依法办案,不会放过一个人,也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你放心吧,我们会查清。”
……
2 ·.
如果你是上面这种画风,恭喜,你已经被套路了。
你掉入了一个叫着“定义陷阱”的坑。
定义陷阱类似洗脑,是一种价值植入的神操作。它将未经法律辨析的定义掩藏在看似轻巧的事实讯问中,让被讯问者在毫无知觉的情况下不由自主地承认讯问者指控所谓的罪刑。
“你卖了多少支枪?”你以为亲爱的警官是在问你销售数量吗?
NO!
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多少支”,而在于“枪”。当你在急赤白脸、寸土必争、锱铢必较地争辩到底多少枝的时候,你已经上钩,不由自主和警官站到同一条战壕里,指控自己卖的是枪了。你成了自己的警察。润物细无声,你甚至没来得及反思一下。
对于警官来说,“卖的是枪”比“卖了多少支枪”更重要。卖的是枪,这涉及行为的法律定性,卖了多少支只是涉及犯罪情节而已。
警察是一种有罪推定的动物。这不是说警察都是坏人,而是它的职业特点使然。不管是人民警察,还是美帝警察,他们首先都是警察,是警察就天然地带上了有罪推定的有色眼镜。指望警察无罪推定,无异于与虎谋皮。
无罪推定之于警察职业,其实是一种强奸。市面上无罪推定贯彻的好的,有一个算一个,你见有是警察机关主动推动的么?还不都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强奸“警”意的产物!只不过,在讲究check and balance的地方,警察没办法,只好蛾眉微蹙、媚眼如丝,装出“官人,你坏……”的样子。
我们是不玩check and balance这种虚头八脑的游戏,所以你别指望警察无罪推定。他坐在你面前就是来把你搞成犯罪份子,搞得越重,越证明他们的工作成就。他才不会按部就班,先跟你友好讨论下:“你卖的到底是枪还是玩具”,再向你亲切询问下:“你究竟卖了多少支”。
他会合二为一,把前一个性质问题偷偷隐藏在后一个情节问题中,上来就问:“你卖了多少支枪?”尽管作为老司机,其实他知道你卖的那些玩意到底是不是枪取决于鉴定,即使按照变态的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其中有些也不是枪。但这不妨碍他直接把那堆玩意称为“枪”,而不是“疑似枪形物”。你以为他是嫌麻烦,口头用语,随便说说的吗?不,他这是要悄悄把你往大牢里送。
3 ·.
想想看,如果你彪乎乎地跟着警官的思路,一路回答枪……枪……枪……,几十页的笔录,满眼都是“枪”,法官看到了会作何感想?他会觉得你已经认罪了。此时若你又没有律师的强力辩护,定你个非法买卖枪支罪,你会觉得自己冤么?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始都有自我辩护的权利,但警方讯问都是胡萝卜加大棒的。大棒扬起,你压根不敢辩护;胡萝卜递来你会忘了辩护。剩下少数几个不长眼的,就让他们全部掉进“定义陷阱”吧。
想要不掉进“定义陷阱”,你得完整理解自我辩护。自我辩护不仅是事实之辩(行为的细节)更多的是法律之辩(行为的性质)。你得明白日常用语和法律用语是不一样的,一个简单的日常用语在讯问这个严肃的法律行为中可能意味着一个严重的刑事指控。因此,当你发现警察讯问时故意使用一些可能涉嫌严重罪刑的字眼进行行为细节上的盘问时,你要警惕,这个警官可能是在给你挖定义陷阱。对于这样的问题,你正确的回答方式是:不要跟着警官的思路,急着去回答案情细节,而是要先澄清概念定义。
回到文首的假设情形,警官问:“你卖了多少枝枪?”
你的标准回答应该是:
“警官,1.我卖的是否是枪,尚需要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在没有进一步证据前请不要使用枪这个字指称我销售的东西。2.我销售了50个这种东西。”
类似澄清要反复进行,警官每布一次定义陷阱,你就要澄清一次。不要嫌麻烦,因为这是在救你自己,否则一旦掉下去,你就很难爬出那个可怕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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