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书
为贯彻省、市有关教育收费文件精神,构建和谐教育,平安校园,接受社会监督,特立以下责任状:
一、认真贯彻省、市有关教育收费文件精神,坚持按文件收费制度。按上级发改委、财政局和教育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进行收费。不自立收费项目,不提高收费标准,不扩大收费范围。
二、严格按上级文件的规定项目本着自愿原则收取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三、严格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各级各类学校要全面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批准文号、收费减免政策、投诉电话、举报信箱等内容在收费公示牌内公示,在开学前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四、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时缴存财政收入专户。规范使用财政电子打印票据。严禁将学校收费资金交非财务部门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等行为。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使用合法票据结算,严禁挪用和占用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资金,形成新的债务。
五、各学校校长是本校规范教育收费的第一责任人。
六、本责任状一式两份,县教育局一份,学校存档一份。
以上各条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组织处理。
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严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不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为我市国土资源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思想和政治保证,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市委、省厅党组的要求,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内容
(一)加强组织协调。协助党组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工作落实;定期向局党组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展情况,接受局党组和党员干部监督。
(二)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查处违反党规党纪行为,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严查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对遵守及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市委、省厅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畅通。
(三)强化监督监管。强化同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对班子成员的监管,每年对班子成员逐一开展1次提醒谈话和廉政约谈。向市纪委和省厅党组、省厅纪检组及时报告发现或收到的反映班子成员和其他科级以上干部问题线索。
(四)严肃查办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查办利用土地审批权、执法权、项目管理权、大额资金支配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土地使用权交易中徇私舞弊的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认真落实上级纪委交办、转办、督办问题线索的核实和查处工作,杜绝压案不查、瞒案不报。
(五)强力正风肃纪。弛而不息纠正“四风”,加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和市委实施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加强对单位“三公经费”、文件简报以及落实“四费”定期公示制度、机关公务灶、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管理等制度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安排2次专项监督检查,监察情况形成报告报市纪委。在重要时间节点早提醒、早部署,开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形成报告报市纪委。
(六)深化教育预防。加强对干部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警示教育。通过通报典型案例、廉政谈话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开展“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学习教育活动,有方案、有记录、有成效。
(七)严格追究问责。严格落实“三查三述两报告”制度,健全督查评价机制,强化诺廉问廉、签字背书、评议报告等措施持续传导责任压力,推动责任落实;坚持强化责任追究,加大问责力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形成责任分解、监督检查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因责任落实不力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屡次出现重大问题的,按照《“两个责任”追究办法》,实行“一案双查”,严格进行追责。
(八)重视巡视巡查。重视巡察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积极支持配合省厅、市委等上级部门的巡查工作,对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按时整改落实,对巡视巡察移交线索按时办结,并及时报告结果。
(九)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理念素养和业务素质。积极开展纪检监察系统作风纪律专项整顿活动,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及时纠正。上报本单位涉及科级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和反映本单位纪检监察干部的网络舆情、问题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按要求完成上级纪委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十)践行“四种形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办理信访件,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践行情况,坚持依纪依规、安全文明廉洁执纪审查。
二、责任考核
本责任执行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责任履行情况,由厅党组负责组织考核。
三、责任追究
凡对本责任书执行不力或违反本责任书规定,发生问题被上级通报、查处、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党的问责条例等有关法规严格问责。
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书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忠诚党章赋予的职责,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深化标本兼治,完善监督管理,把纪律挺在前面,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断加强改进思想作风,着力解决涉及师生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净化教育系统政治生态,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政治保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范围
(一)教育局党委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和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属高校对教育行风建设负主体责任。
(二)教育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全局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全面从严治党负领导责任。
(三)各处室、直属学校(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及工作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按照中央三严三实的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任务,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坚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建立健全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机制,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按照中央两学一做的要求,落实三会一课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开好民主生活会,切实解决好全面从严治党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以及全体党员廉洁从政(教)情况。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认真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明确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干部四化标准和实在实干实绩导向,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等规定,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行风方面的突出问题。
(七)规范办学行为,落实依法治教责任。加强招生制度建设,巩固零择校,落实零择班。全面推行政务校务公开。依法依规全面实施岗位设置、分岗聘任、绩效考核、岗变薪变工作。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监督,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方面要严格按规定、按程序、规范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加强行风建设,规范公务人员廉洁从政和教职工依法从教行为,把师德教育及效果纳入考评范围。严禁在职教师利用业余时间从事营利性教学的行为。严禁学校和教师以任何形式参与、动员或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培训班。学校应将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作为教师管理和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将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列入教师聘用合同,对严重违反师德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分。
(八)严格执行财务基建管理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规范收支。认真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规定和票款分离制度,不私立帐户、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严格执行基建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大宗物资购置政府采购制度,大额经费开支实行集体研究。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基建维修工程招投标、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不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认真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补助政策,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九)落实教育党风、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和直属学校(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教育党风、政风、行风和家风的监管力度,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违规行为,共同维护教育形象。
三、责任考核
(一)直属学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在局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局组织处牵头,纪委监察室等有关处室协助组织实施。
(二)考核分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每年考核一次,与每年度直属学校(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一并进行。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于半年和年终分别报告一次落实情况。
(三)对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领导干部的任免、提拔使用,组织部门要事先听取同级纪委的意见。
四、责任追究
(一)对当年度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评价时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不推荐为省、市文明单位(含复核推荐);当年度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领导干部,不能评为优秀或者先进个人。对年度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较差的领导干部,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后,要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二)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领导干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思想重视,发现问题能及时指出,并采取措施,但仍然造成不良后果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予以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到位,对分管范围的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包庇、纵容,造成不良后果的,从严从重处理。
(三)直属学校在市教育社情民意调查中心调查中,家长满意度低于平均水平且排名后三位的(含倒数第三名),局党委将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本责任书由各级领导(责任人)与分管的干部(责任对象)双方签署,一式二份,责任双方各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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