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集团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党委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党委决策水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讨论研究问题;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遵守“个别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委会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的原则,紧紧围绕公司经营管理、科学发展、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事项展开议事。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主要工作部署在公司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党委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决议、重大活动部署;
(三)党的思想、组织、作风、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四)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企业兼并或重组方案,内部机构设置,重要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五)审议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决算、资本运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审议5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自主安排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党群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配备;
(九)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法规教育计划;
(十)其它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四条 (一)有关部门提出议题,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书记确定。
(二)提交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前应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党委负责人要对会议议题先行交换意见,统一思想认识,为开好会议做好准备。
(四)遇到特殊情况,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临时确定。
某某集团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议事要求
第五条(一)党委会议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如遇到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每次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到各党委成员。
(二)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召集主持,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在党政主要领导不能出席的情况下,党委会不能讨论干部、人事等问题。
(三)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其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成员通报,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表决。
(五)党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充分酝酿讨论,每个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然后进行表决。
(六)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七)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权限和程序予以追认。
(八)党委会议由办公室党员负责人负责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
(九)参会人员为党委委员,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五章 督促检查
第六条 (一)对党委决定事项的落实工作,由党委成员按分工负责督办。党委委员特别是党委书记、副书记要带头执行党委决议。
(二)党委工作部要将党委会议重大决定事项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落实的要求和时限,并进行跟踪了解,发现重要问题应及时向书记或副书记报告。
(三)承办部门要将重大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党委作出书面汇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条(一)本文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集团党委。
某某集团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集团党委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集团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八条 集团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党委会议原则上不搞临时动议。各党委委员需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可直接向党委书记提出或经党群部按办文程序呈报书记审定。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确定后,一般在会前三天通知各委员并发给会议材料。
凡提交集团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分管党委委员应先作调查研究,召集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取得比较成熟的意见后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一般情况下,提交集团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需事先准备书面材料,并先送分管党委委员审阅。
集团党委会议原则上不审议临时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请示。确需报请集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应先由有关部门或党委委员提出意见,再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集团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对干部任免、奖惩,对重大违纪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确定列席党委会议的有关负责同志。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列席。讨论处理重大案件和决定处分干部,由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负责同志列席。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口头表决时如未发表不同意的意见,则视为同意。推荐、提名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决定处理重大案件等,应逐项表决。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党委会议会务工作由党群工作部负责,由党群工作部派员负责记录并将会议内容整理成纪要。纪要由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发并存档。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具体落实的,由会议指定分管的党委委员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党群部将有关内容编印成《党委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发有关领导和部门,并负责催办落实;有关执行情况按月编发《党委会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汇报》,向党委汇报或向党委委员通报。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党委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和文件,由书记签发。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党委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邀请省国资委党委有关人员参加。在民主生活会上,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流思想,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集团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集团党委中心组学习由集团党委委员组成。原则上党委中心组学习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七条 对集团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委会议讨论。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表示。
第二十八条 对应保密的集团党委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党委委员如有破坏党的纪律的事实,集团党委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党章和有关党纪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某省某投资集团党委负责解释。
查看全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