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反洗钱征文
目前,洗钱领域正逐渐向保险业延伸,通过保险业进行洗钱的方式呈多样化、隐蔽化、专业化趋势,防范和打击保险洗钱行为是当前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之一虽然保险业已经被正式纳入反洗钱工作范畴,但在实际工作中,保险机构存在着重视保险主业发展,忽视反洗钱工作,反洗钱工作成效不佳,洗钱犯罪分子利用团险业务、地下保单,保险回扣等手段进行洗钱的情况时有发生,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亟待加强
一、目前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险机构反洗钱意识淡薄
虽然国家已经将保险业正式纳入反洗钱工作的范畴,保监会也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了《保险机构反洗钱指引》在各级保险机构进行贯彻落实,但是,由于保险业长期以来高度重视保险主业拓展,实行追求保险收益最大化的利益激励机制,多数保险机构错误地认为反洗钱工作不能带来直接经济利益甚至影响本单位业绩考核排名,在思想认识上没有予以足够重视,甚至片面认为保险行业不存在洗钱行为,不能认真履行《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赋予保险机构的工作职责,具体措施落实不到位,在设立相关组织机构、配备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建立工作机制和实行考核奖励等方面十分薄弱,反洗钱工作效果不佳
(二)保险业反洗钱法规制度尚不完善
虽然《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构成了全面预防、控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保监会也制定了相应的制度指引,但是,符合保险业工作实际的反洗钱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仍是空白,各级保险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缺乏保险业反洗钱利益补偿和利益激励机制,不能调动保险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反洗钱工作机制不健全,一些保险机构内部缺乏独立的组织机构,未设立岗位责任制,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及大额交易上报系统、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及客户身份识别核查系统均未建立
(三)保险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缺乏开展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
目前,保险机构大部分从业人员属于临时招聘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少反洗钱工作系统培训和学习,对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很少,又缺乏必要的业务技能,不能较好地履行反洗钱职责同时,保险业实行个人所得与业绩挂钩的激励机制,使保险从业人员千方百计拓展保险业务,在有限市场中争取更多的份额,追求最大利润,很少考虑投保人的资金性质及来源,甚至认为反洗钱工作可能引起客户流失,开展反洗钱工作积极性不高
(四)一些保险机构不能很好落实保险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反洗钱工作存在漏洞
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对一万元以上现金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2万元以上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20万元以上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这是做好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方法和必要手段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保险机构为了规避由客户直接缴纳现金进行投保的金融风险,要求投保人将保费存到指定银行,由银行根据合同将保费转账划入保险公司账户,保险机构用客户在银行开户时的身份识别代替了保险机构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无法落实此外,由于保险业同业竞争日趋激烈,很多保险机构为了扩大保险业务,通过银行营业网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条款十分不规范,既没有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职责,也没有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及办法,保险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形同虚设,形成反洗钱工作漏洞
二、政策建议
(一)各级保险机构应进一步重视反洗钱工作,加大反洗钱知识宣传和培训力度
保险业要充分认识洗钱犯罪对国家政治经济秩序的严重危害,树立加强反洗钱工作预防打击洗钱犯罪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和义务,正确处理好整体利益和自身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以反洗钱工作大局为重,克服单纯追求利润的错误思想,把反洗钱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级保险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列入业绩考核范围,提高保险从业人员做好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反洗钱培训,进一步提高保险从业人员反洗钱工作技能,提高反洗钱工作效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保险反洗钱宣传的力度,提高客户对反洗钱工作认识,主动配合保险反洗钱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保险反洗钱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要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利益补偿和利益激励机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尽快加以落实,逐渐改变以单一保费规模评估保险机构效益的制度要建立保险反洗钱奖惩制度,对提供重要保险洗钱线索的人员予以奖励,对开展反洗钱工作不力或配合洗钱犯罪的人员进行处罚,提高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参与保险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要结合保险行业特点,深入分析可能存在洗钱的风险点,依法制定和完善保险反洗钱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要健全保险反洗钱的相关内控制度,落实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工作检查措施,注重操作环节,层层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严格监控,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质量
(三)进一步健全保险反洗钱工作机制,提高保险反洗钱工作效率
要充分发挥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参加的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反洗钱的工作职责,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提高部门之间配合行动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发挥反洗钱合力作用要在各保险机构高层分支机构设立了反洗钱专门部门或指定现有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基础上,在基层保险机构中相应设立反洗钱专职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保险洗钱活动的监管、报告和调查等工作,不断提高保险反洗钱工作效果
(四)加强对保险反洗钱工作监管,加大对违规保险机构处罚力度
针对保险机构片面追求保费收入忽视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保险机构反洗钱活动的监督检查保监会应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工作体系,严格监控各保险机构出单系统,全面掌握投保人、受益人和被投保人的有效信息,及时发现洗钱犯罪线索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对保险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其健全内控制度,加强保险反洗钱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保险机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
(五)职极应用科技信息手段,努力提高保险反洗钱监测水平
保险业应重视把科技信息技术应用于保险反洗钱工作,尽快构建科学规范操作方便的反洗钱监测信息采集和分析系统,迅速对日常保险支付交易进行监测,快速识别各类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并发出预警,提供洗钱线索,防止洗钱犯罪还应针对保险客户身份识别中存在的问题,在同商业银行签订的代理保险协议中增加客户身份识别条款,明确双方职责的同时,建立统一的保险业客户个人身份识别联网核查系统,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身份识别,健全客户信息档案,保证保险客户身份识别信息准确有效
保险反洗钱征文
反洗钱永远是现代商业银行绕不开的一个重要话题,在国际反洗钱形势日渐严峻的今天,反洗钱工作的成效是衡量商业银行风险管控的重要指标,在银行的绩效考核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张威行长曾经说过,"如果说现阶段有什么案件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将一家国际化大银行搞垮,那一定是反洗钱案件".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就在前不久,成立于1873年,总部位于瑞士的私人银行BSI Bank("BSI"),由于严重违反反洗钱法规,被瑞士和新加坡两大监管机构联手判处"死刑",这家成立超过140年的银行将成为历史。因此,省行部署了为期三个月的反洗钱专项治理工作,动员全行上下一起开展。
作为国际结算业务的桥头堡,我们贸易金融部所从事的工作无疑是反洗钱风险最高的,我们所面临的反洗钱压力也是最大的。从目前为大家所熟知的反洗钱制裁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不严格按照联合国及美国OFAC等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去甄别我们的国际结算业务,就很可能遭受来自国际反洗钱组织的严厉处罚,给银行带来无可估量的损失。例如法国巴黎银行因为制裁合规问题向美国支付89.7亿美元罚款,超过该行当年净利润总额,造成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与此同时,欧美国家近来频频针对中资银行开展反洗钱行动,建行纽约分行、工行马德里分行、中行米兰分行接连被当地监管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使我们看到反洗钱调查带来的不仅仅是巨额罚单,甚至可能是牢狱之灾。所以作为一名国际结算从业人员,反洗钱甄别是我必须具备的重要本领。
从近年来省行下达的反洗钱工作指引来看,需要鉴别的背景材料越来越多,反洗钱工作越来越细致。经常项目下的国际贸易汇款从最初的审核贸易合同及发票,发展到现在的审核贸易合同、发票、报关单、货权凭证,同时查询货运航线,并对所有关键信息进行反洗钱名单检索。我们的反洗钱程序在不断完善,反洗钱水平在不断提高,反洗钱质量在不断提升,但是相对于省行领导对我们的要求来说,我们还有许多需要提升的地方。
首先说说全员反洗钱意识,作为国际结算条线管理部门,我部坚持不定期开展反洗钱专题培训,由反洗钱专职人员详细讲解反洗钱制度的具体工作措施,通过各种案例的解读强调日常工作中的各项风险点,以此带动部门同事全员的反洗钱意识提升。我们部门平时接触的业务多数为对公客户,相对于个人客户来说,对公客户具有更加稳定的特点,因此如何运用"展业三原则"去识别对公客户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在拓展新对公客户的时候,我们要尽可能的去了解客户的经营范围,了解客户所售产品的海外市场及交易对象,了解客户运输货品所采取的方式及运输路线。在维护存量客户的时候,要时时关注客户的业务拓展情况和发展趋势,不断更新客户在我行留存的反洗钱数据,提升反洗钱风险鉴别能力。要想杜绝反洗钱风险事件的发生,最行之有效的方法自然是从源头入手,从客户层面将高风险客户筛选出来重点对待。只有将营销人员和业务人员统一思想,统一尺度,真正将反洗钱工作做到每一处细节当中,才能够将这项工作做好。
接下来说说检查监督方面,首先对于外部监管机构的检查我们要认真对待。目前我们正在对2015年人民银行检查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头看,同时对总行反洗钱三年规划落实情况进行验证。我行的客户信息专项治理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对以往涉及敏感地区的业务及高风险业务也进行了梳理。可以预见得到,将来的来自外部监管机构的反洗钱检查将会越来越严格,这要求我们在日常的每一笔业务都要严格履行尽职调查的职责,只有在平时的点滴工作中将制度执行到位,才能保证我们的反洗钱质量经受得住检查组的考验。其次,在中行内部发起的各项检查中,不管是交叉检查还是自查,都要抽取足够的样本细致检查,严禁走马观花,流于形式。反洗钱是一项细致且长期的工作,要求我们每一个人都真正履行起自身的职责,守好自己手中这道防线。
反洗钱是我们银行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客观上我们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主观上我们更要正确看待反洗钱,真正把反洗钱工作当作自己的事业,当作我们中行对社会所尽的一份责任。化被动为主动,更有利于我们提高工作热情,在工作中不断总结和提高,早日将我们中行的反洗钱工作打造成业界标杆,走在世界的前列。
反洗钱,我们一直在坚守
保险反洗钱征文
为了切实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防止洗钱行为给保险行业带来潜在风险,近几年来,反洗钱法律法规的不断推进,保险行业在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方面基本都履行了反洗钱的各项义务,在开展反洗钱工作方面可以说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受客观因素影响,保险业反洗钱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本文在结合实际工作,提出目前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并提出建议。
一、反洗钱工作执行中的难点
1、客户身份确认、个别身份识别信息确认难度大,身份信息不齐全。
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12条和第32条对确认、核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及留存相关身份证明作了明确的规定,保险机构开展业务中需要对部分客户身份信息进行识别及保存相关基本信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保险业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的关系确认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操作要求,一般只要求办理投保的人员提供相关的说明;在接受投保业务中,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其投保签名难以确认其真实性;而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相关受益人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在一定的难度,个别个人信息如联系方式难以保证其真实性,对于客户住所与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要求登记经常居住的信息采集也存在难度。
2、客户现金形式缴纳的保费被虚拟 “转账化”,存在一定的洗钱风险。
目前财产保险业务已实现全险种“见费出单”的方式,财产险主要业务为机动车保险业务,这类业务笔数多,单均保费小,为方便业务操作,在缴纳保费方面,对于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业务,经办业务员经常采取先刷自己的银行卡缴费出具保单后再向客户收取的形式,对于一些代理渠道的业务也参考这种方式操作。由于目前人民银行及保监委等监管机关没有明确规定这类业务缴费方式一定要通过投保人本人转帐或刷卡的方式缴纳保险费,所以目前这种方式广泛使用于财产保险业中,这种操作形式如果涉及金额较大,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将存在一定的洗钱风险。
另外一种方式是客户先将保费交给保险业务员,业务员存入个人账户后通过转账方式交到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账户,这种方式虽然名义上是以非现金形式缴纳保险,但实际上仍然是一种现金缴费行为,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仍视同为“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因此必须按照保险费金额履行识别客户身份义务,并留存客户相关身份信息资料。
3、变更合同内容审批条件未明确,容易出现洗钱风险。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及受益人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提出变更申请,保险公司一般只能从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上作审查,只要投保人解释合理、手续完善、形式合法,即可同意予以变更,合同变更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对变更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增加保额资金是否合法等难以进行全面审查。
4、单个被保险人同时投保的多个险种未能合并统计。
目前被保险人投保了多个险种,其中各个险种的保费都可能低于1万元,但同个被保险人的保费总额已超过1万元,因为分别以单笔业务进行交易,因此不需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而实际上目前因保险公司业务系统难以象银行业的业务系统一样,对客户(通过身份证号等)按账户进行划分,而只能按保险业务险种进行划分,因此对于此类业务无法进行合并统计并根据交易总金额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及留存相关客户信息。
二、提高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水平的建议
现结合上述保险机构反洗钱开展中存在的困难提出提以下几点建议:
(一)尽快出台应相关规定,对保险业履行反洗钱义务做出明确解释,将数字具体量化,并针对保险行业实际情况,明确保险公司客户身份识别的要素,详细规定留存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的内容,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细化。
(三)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建设及相关工作流程必须配合反洗钱工作要求不断完善
应当建立科学的财务、资金监控系统,及时关注客户的大额和可疑出单的情况,通过监控系统掌握退保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全部信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反洗钱的信息收集、分析能力,提高可疑资金交易报送的时效性。
(四)从内部管理入手,建立科学有效的反洗钱工作体系
1、要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保险中介人管理。在委托保险中介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时,在保险委托代理协议中应依法约定双方的反洗钱义务,确保保险中介履行客户尽职调查职责。
2、加强稽核,定期检查队伍是否遵守有关反洗钱工作的政策、程序和监察措施。
3、对员工进行有关洗钱的防范经验的培训,以培养员工对洗钱活动的认识,使其保持警觉,发现可疑交易及时上报。
近两年来,保险行业陆续推行包括全险种见费出单制度、保费批退全额转账制度、《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广东保险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等一系列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法规制度,将反洗钱的相关规定融入了保险业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中,而今年初保监委也开始酝酿《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相信这些相关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将使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开展更规范,使保险的所有从业人员更好的履行反洗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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