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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管理制度范文(通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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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机关管理制度的文章18篇 , 欢迎大家参考查阅!

第1篇: 机关管理制度

  一、文印室由专人负责,积极管理、维护好文印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

  二、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工作室。

  三、文印室内不得吸烟,要保持整洁卫生的环境。

  四、文印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五、文印室不对外开展营业性业务。

  六、凡镇党委、政府或各部门的文印业务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交文印室打印,并做好立帐登记工作。没有分管领导的审核签字的文印资料,文印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

第2篇: 机关管理制度

一、领导负责制。按照乡党委统一安排,每天由1名党委班子成员负责当天签到工作,如实汇总全体干部上班、值班情况,次日交党政办封存。若值班领导因参加x上会议等特殊情况,由党委书记代班,党委书记有事不在,则由乡长代班。
  二、签到制度。实行签到册实名签到,分为上午签到、下午签退,不得上下午一起签,上午签到时间为8:30前,下午签退时间为18:00后。干部签到不得代签,否则视为旷工。未签到一次扣绩效50元,一天不签到扣100元。工作人员如需在x城部门联系工作、参加x上会议,必须向值班领导及主要领导(书记、乡长)说明去向和事由;会议以党政办通知为准(如通知到本人开会的,必须提前报党政办备案),开会、办事等由值班领导及党政办统计后公布在乡机关干部微信群。签到每周进行一次通报,每月一次汇总。凡累计旷工2天,取消工作人员当月乡镇工作补贴;上班期间被上级督查到未在岗在位的,扣发工作人员绩效工资500元/人次,并扣个人目标绩效考核分3分(目标绩效考核总分值100分)。
  三、请销假制度。乡干部因事因病请假的,必须提前写请假条,由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交党政办备案(特殊情况可第二天补假条),同时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方可离岗。凡每月累计请假超过五天,取消工作人员当月乡镇工作补贴,同时超过天数视为无故缺席。若一年中连续无故缺席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无故缺席30个工作日的,将按人事管理规定,报请组织人事部门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四、会议考勤制度。考勤工作由会议主持人负责,如实记录参会人员迟到、缺席情况,并当场公布,会后及时交办公室存档。凡乡村干部迟到一次扣50元,缺席一次扣100元。如遇特殊情况,应向主要领导请假。
  五、便民中心值班制度。值班领导要做好便民服务中心带班工作,值班人员除参加x上会议外,必须坚持到便民中心办公,不得随意脱岗,原则上值班人员值班当天不得外出办事,如遇其他特殊情况,需自行找人替班并报值班领导方可。值班时间值班干部必须在便民服务中心座班,不得随意离岗,否则扣除干部绩效工资100元/次。值班干部要严格遵守便民中心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财产损失的另处当班人员50—100元/人的罚款并追究责任。同时,值班人员要负责做好当天群众来访接待、卫生、安全等日常工作。
  四、夜间值班制度。夜间值班干部为当天便民中心的值班人员,夜间签到为19:00-20:00,未签到一次扣绩效50元。值班人员要负责好夜间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不得早退、擅自离岗。如遇到值班期间干部被上级督查到未在岗在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扣个人绩效考核分3分。若值班领导需下午进城开会,夜间由当班的其他人员负责。
  五、周末(节假日)值班制度。当天值班干部要严格按照党委政府安排的值班表,准时到岗到位,签到时间为上午8:30前,不得迟到、早退及擅自离岗,并且负责好当天的一切工作。所有值班人员必须要保证在值班期间通讯畅通。值班期间干部未到岗到位的,不得发放值班补助,同时要处以值班补助双倍罚款;被上级督查到未在岗在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扣个人绩效考核分3分。
  六、值班统计通报制度。全体干部每周值勤情况,由党政办负责汇总,一份公示在便民服务中心,一份由书记、纪委书记签字留存,月末汇总后,将汇总情况交财政所。给予资金处罚的,当月兑现,扣除目标绩效考核分值的,年终兑现。目标绩效考核中,扣除的绩效工资,奖励给上班出勤好的干部。
  此规定自2023年3月12日起执行,乡纪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并在全乡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3篇: 机关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八条 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财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三十二条 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是加强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进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纳入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管理的单位,要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履行义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S、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8、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11、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雄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七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部分资金涉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是否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 3、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
  4、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十九条 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
  2、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3、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
  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
  4、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一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第四十条 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2、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
  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4、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
  5、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6、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无对外投资影响到本单位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的现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评估的价值是否正确。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离任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坪定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机关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文印管理,节约文印费用开支,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机关文印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文印室在综合管理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文印室工作范围:打印各种文件、稿件、报告、总结、表格、简报、信息、情况反映等其它需要打印的'材料。

  第四条文印室工作原则:提高质量,讲求效率,严守纪律,保守秘密,勤俭节约,热情服务。

  第五条文印室的工作职责及要求

  1、按程序签发各类公文、文件、文稿、纪要、决定等。

  2、文稿要求随到随打印,不得拖延,不得有为难情绪,有规定时间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打印任务。

  3、公文、文书打印排版力求精美,天、地边,行、字距设置合理,版面要求整洁干净,无墨渍。

  4、按原稿载明的份数印制,不得多印或少印,不得随意修改原文。

  5、打印做到认真细致,讲求质量,减少差错率,文书差错率不得超过1%。

  6、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各种打印设备和编辑软件的使用方法。

  7、励行节约,避免浪费,文印室设备、耗材等任何物品,不得随意送、借他人。

  8、保持文印室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第六条受理打印任务需经部门经理签字同意的方予打印。内部递传的简单请示报告或其他不需打印的文件,一般不予打印。

  第七条公司发文,需由起草人定稿抄正,经有批准发文权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准打印。

  第八条私人资料不得在公司打印、复印或用公司传真机递送,以免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

  第九条文印室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按时完成任务。对收到的文件资料,应及时给有关部门、人员送发,或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到文印室来拿取回,不得延误。

  第十条文印室人员应树立严格的保密观念,不得随意将打印、复印或传真资料中有关商业秘密或公司管理中须保密的事项透露给他人,不得截留任何文件。

  第十一条文印室对送来打印、复印、传真的文件资料,应做好登记,并在月终作统计核算。

  第十二条打印耗材由综合管理部控制,可作为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公司文件资料原则在公司文印室打印,有特殊情况需在外打印、复印、装订的必须经部门经理审批,行政副总经理批准方可外出打印等。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第5篇: 机关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达到节减支出、合理负担、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用经费实行“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其他;统一管理,严格审批”的管理办法。
  二、委机关各科室业务费开支一律集中由局财务室管理,各科室不得自行设立现金和费用支出账户。委财务室必须在每月10日前向局领导通报上月经费收支情况,正确反映收支结果,定期进行财务分析。
  三、委各项经费支出,坚持先报告后审批,先批后用的原则,实行书记“一支笔”审批。每张票据有经手人、审批人,做到手续齐全。
  四、严格现金管理。发生现金业务时,必须实行规定范围内提取现金额度。库存现金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
  五、加强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理存入业务时,经办人要对票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填制记账凭证;办理支付业务时,经办人要凭经过领导审批、审核、经手人签字(或盖章)的票据办理转款;办理拨款业务时,经办人员要根据计划(或指标),凭经过领导审批、股长(或相关人员)审核的收款单位收据(或自制拨款明细表)办理拨款;办理结算业务时,经办人要凭经过收款单位领导审批,代办员、经手人签字(或盖章),主任审核签字的票据办理付款。并提高对原始凭证审核管理,随时向主管领导提供存款余额等信息。
  六、严格财务审批程序。各类专项拨款、指标外拨款必须经x领导、委领导审批,各项指标内拨款必须经委领导。
  七、加强印鉴、支票管理。财务印鉴、支票管理实行内控制度。财务公章、转账支票由会计保管;
  八、杜绝借用公款。凡委机关干部、职工因公出差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公款的,需本人自行垫付,公事结束后将原始凭证按时上交财务,并按财务规定执行报销。
  九、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各股室无自行采购权。小额采购办公用品,由办公室人员采购;各科室特殊需要的大额物品,由相关科室提出申请,经分管书记同意,书记批准。
  十、加强财务监督。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以身作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发现违反本财务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通报批评并取消相关科室、相关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6篇: 机关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防范意识,规范和加强局机关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广播电视制作、播出及财产安全,防止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门卫管理制度

  1、门卫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执勤工作纪律,保持仪容整洁、认真负责、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确保安全。

  2、门卫实行24小时值勤制度。白天保持有一人在岗执勤,夜间保持有2人执勤,值勤期间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不允许无故换班值勤。夜间执勤人员要加强对机关院内的巡查力度,做好巡查记录,发现可疑情况及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3、门卫工作人员要加强大门前车辆停放及卫生管理,未经允许外来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机关;

  严禁推销物品、垃圾收购等闲杂人员进入机关,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机关。外来人员携带可疑或大量物品出门时,须凭院内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方予放行。

  4、对非正常工作时间,如节假日、双休日和工作日下班后,凡进入本院内人员均须验明身份,问清来访事由,联系到被防人员做好登记后方可允许入内。

  5、门卫值班室要保持整洁卫生,严禁堆放杂物;

  严禁在值班室内瞌睡、闲聊等做与值勤工作无关的事情。非值班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门卫值班室。

  二、夜间值班制度

  1、夜间实行局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每天夜里有一名局领导带班,主办公楼及x、西办公楼各有一名部门负责人值班;

  办公室、新闻部、技术部、网络运营部每天夜里各安排一名值班人员。值班次序由办公室具体编排。

  2、值班时间为每晚8:30至次日早7:30。值班人员须按时到达不得擅自脱岗。值班人员未按时到达岗位,30分钟以内为迟到、30分钟内未到按旷工处理。

  3、加强值班巡查,值班期间带班领导要检查值班人员到岗情况,并组织其他值班人员对局机关进行安全巡查,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灾工作。4、值班人员不得在值班期间饮酒,不得酒后值班。因值班人员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责任。

  5、值班人员有事须提前向带班领导请假,以便安排临时代替人员值班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允许私自找人顶班,确需替换调整的,须经带班局领导批准。

  6、值班期间接到的电话等紧急通知或遇到其他紧急事件,值班人员应及时告知局带班领导,由带班领导妥善安排处置。

  7、非值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单位居住。

  三、加强内部防范

  1、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加强对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2、各部门应在每天下班前关掉工作场所的照明灯、空调、微机等用电设备电源,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非工作需要和允许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化学危险品带入本机关办公场所。

  3、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制度,服从机关门卫和局值班人员的管理。非本部门工作人员不准配制部门办公室钥匙,调离人员应及时将钥匙交回部门负责人处。本局工作人员不得带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机关内。

  4、局办公区域用电线路和用电设备的安装,统一由局办公室专业电工负责,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自行安装和更改线路。

  5、局办公室、纪检检查室要加强对局机关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要立即责成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整改,杜绝各种安全隐患,切实维护机关安全。

  6、局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及值班人员和门卫人员,因责任心不强、值班不到位、管理失误等原因,造成本机关公共物资损坏、被盗或播出安排事故的,要承担相关事故和经济赔偿责任。

  四、组织领导

  建立局机关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局办公室为局机关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负责局机关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制度2

  为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本台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门卫管理

  1、院内门卫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2、门卫要严格按照《门卫制度》确实负起责任,主管部门领导要加强检查督促。

  3、门卫必须做到三坚持:

  ①坚持会客制度;

  ②坚持大门开门时间,即早上6:00~晚上11:00,超过此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开门(上早、晚班及病号除外)。

  ③坚持做到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一律不准停放在本院内。

  4、门卫人员应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守岗位。

  门卫值班室做到一天二十四小时不离人。门卫人员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先找好可靠人代班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或台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

  5、外单位人员必须凭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

  6、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入院区后,应按指定地点停放。

  7、门卫要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及领导交办事项,违者罚款或辞退。

  二、实行群防群治

  1、人人参与安全保卫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制止。

  2、加强对暂住人员的控制和管理,对来我台探亲访友的客人,均应到门卫登记。

  3、夜班值勤人员、节假日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并不定时地在院区巡逻查看,因工作不负责任,脱离岗位造成安全事故的,应视情况追查个人责任。

  4、重大节假日或特别防护期,坚持24小时值班。

 5、搞好安全管理

  ①机关安全工作实行台综治办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的管理原则。

  ②全台工作人员应养成随手关门窗、关水、关电的习惯,确保用水、用电安全。

  ③切实加强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有关部门应根据专项规定要求,完善内部管理措施,确保万无一失,搞好设施建设,健全台机关主要通道及办公区域的监控。

  ④各岗位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认真落实防范措施,全面做好安全检查,切实担负起机关安全保卫任务。

  ⑤增强安全意识,加强责任心,对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谁违反、谁失职、谁承担的原则,依照岗位责任制规定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7篇: 机关管理制度

  一、生活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定义

  “生活垃圾”,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分类”,指按生活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对环境的影响以及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分成属性不同的若干种类,从而有利于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与分类处理。

  具体而言,即在源头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并通过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二、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分类收集容器

  (一)生活垃圾“四分类”分类标准:

  (二)公共机构常见生活垃圾分类

  1.可回收物:

  纸类:废纸、书刊杂志、纸箱、纸袋、文件袋、宣传单、信封、文件单、复印纸、日历、笔记本等其他纸类。

  塑料类:塑料瓶(罐、盒)、塑料盆(桶)、塑料泡沫、文件夹、塑胶球类、有机玻璃制品、光盘、磁带等塑料类。

  金属类:钢铝易拉罐、食用罐盒、金属餐具炊具、剪刀、金属文件柜等金属类。

  玻璃类:酒瓶、玻璃杯、玻璃窗、玻璃容器等玻璃类。

  织物类:包、废旧衣物、床单枕头、鞋、织物玩具等其他织物。

  电器电子产品: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手机、传真机、复印机、电视机、冰箱、摄像机、照相机、插座、电线等电器电子产品。

  其他:废旧设备、报废车辆、自行车、电动车等。

  2.厨余垃圾

  餐厨:剩菜剩饭、汤渣、米面、豆制品、鸡鸭鱼肉、内脏、骨头(除棒骨外)、蛋壳、蟹壳、虾壳、废弃食用油脂及宠物饲料、废弃食品等。

  厨余:丢弃的菜叶、茶叶残渣、果皮果核、茶叶渣等。

  园林:竹木、树枝、花草、落叶及植物残体等。

  3.有害垃圾

  电子: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纽扣电池、蓄电池等。

  灯管:日光灯、节能灯等荧光灯类。

  日用:过期药品及包装物、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包装物、水银温度计、水银血压计、胶片机相纸等。

  其他:废油漆、矿物油和溶剂及包装物。

  4.其他垃圾

  污染纸:卫生纸、面巾纸、湿纸巾、其他受污染的纸类物质。

  污染品:普通一次性电池、受污染的一次性用具、保鲜膜、妇女卫生用品、海绵、尿片、受污染织物(毛巾、浴巾、帽子、袜子、棉被、枕头、床单、围裙、桌布等)、玻璃纤维制品(如安全帽)等其他难以回收利用的物品。

  其他:烟蒂、尘土、棒骨、榴莲壳、其他无利用价值物品。

  (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1.分类垃圾桶:

  生活垃圾分类垃圾桶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四分类”而投放的“四色桶”。室内、室外分类垃圾桶由容量为20升、120升和240升的分类垃圾桶三种规格组成。

  2.分类垃圾袋

  生活垃圾分类垃圾袋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四分类”而使用四色垃圾袋,垃圾袋的尺寸容量需与分类垃圾桶相配,颜色与分类垃圾桶相同,且袋身标注垃圾种类。

  3.颜色:

  执行国家标准GB/T19095《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有关规定。各分类标志须印制在相应分类收集容器正面的显著位置。

  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

  (一)办公类机构

  办公类机构分类垃圾桶的设置要求如下,分类垃圾袋与垃圾桶配套使用。

  1.办公室/办公位:设置两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容量20L/组,每个房间至少一组。

  2.办公区楼道:设置两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容量120L/个,每层至少一组。

  3.餐饮区:设置三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容量120L(240L)/个,每个餐饮区至少一组。

  4.桶车对接点:设置四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容量240L/个,各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设置至少1个桶车对接点。

  (二)医院类机构

  医院类机构分类垃圾桶的设置要求如下,分类垃圾袋与垃圾桶配套使用。

  1.病房、诊室、办公室:设置两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容量20L/组,每个房间至少一组。

  2.医院楼道:设置四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容量120L/个,每层至少一组。

  3.餐饮区:设置三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容量120L(240L)/个,每个餐饮区至少一组。

  4.桶车对接点:设置四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容量240L/个,各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设置至少1个桶车对接点。

  (三)学校类机构

  学校类机构分类垃圾桶的设置要求如下,分类垃圾袋与垃圾桶配套使用。

  1.教室、办公室、宿舍:设置两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容量20L/组,每个房间至少一组。

  2.楼道:设置三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容量120L/个,每层至少一组。

  3.餐饮区:设置三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容量120L(240L)/个,每个餐饮区至少一组。

  4.桶车对接点:设置四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容量240L/个,各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设置至少1个桶车对接点。

  (四)场馆类机构

  场馆类机构分类垃圾桶的设置要求如下,分类垃圾袋与垃圾桶配套使用。

  1.办公室:设置两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容量20L/组,每个房间至少一组。

  2.公共区域:设置四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容量120L(240L)/个,每层至少一组。

  3.餐饮区:设置三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容量120L(240L)/个,每个餐饮区至少一组。

  4.桶车对接点:设置四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容量240L/个,各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设置至少1个桶车对接点。

  (注:上述要求为分类收集容器设置最低要求,各公共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收集容器。)

  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流程

  (一)办公类机构

  1.办公室内人员将产生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按照分类标准投放至相应垃圾桶内,厨余垃圾、有害垃圾需收集后直接投放至桶车对接点。

  2.分类后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按照种类分别投放至楼道垃圾桶内,楼道垃圾桶汇集后运送至桶车对接点。

  3.餐饮区内产生的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按照分类标准投放至相应垃圾桶内,汇集后运送至桶车对接点。

  (二)医院类机构

  1.病房、诊室、办公室相关人员将产生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按照分类标准投放至相应垃圾桶内,厨余垃圾、有害垃圾需收集后直接投放至相应楼道垃圾桶内。

  2.分类后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按照种类分别投放至楼道垃圾桶内,楼道垃圾桶汇集后运送至桶车对接点。

  3.餐饮区内产生的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按照分类标准投放至相应垃圾桶内,汇集后运送至桶车对接点。

  (三)学校类机构

  1.教室、办公室、宿舍相关人员将产生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按照分类标准投放至相应垃圾桶内,厨余垃圾需收集后直接投放至相应楼道垃圾桶内,有害垃圾收集后直接投放至桶车对接点。

  2.分类后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按照种类分别投放至楼道垃圾桶内,楼道垃圾桶汇集后运送至桶车对接点。

  3.餐饮区内产生的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按照分类标准投放至相应垃圾桶内,汇集后运送至桶车对接点。

  (四)场馆类机构

  1.办公室内人员将产生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按照分类标准投放至相应垃圾桶内,厨余垃圾、有害垃圾需收集后直接投放至公共区域垃圾桶或桶车对接点。

  2.分类后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按照种类分别投放至公共区域垃圾桶,公共区域垃圾桶汇集后运送至桶车对接点。

  3.餐饮区内产生的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按照分类标准投放至相应垃圾桶内,汇集后运送至桶车对接点。

  五、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流程

  公共机构产生的生活垃圾经准确分类投放后汇集至桶车对接点,实行分收分运的收运模式。

  可回收物采用APP下单,由中标的回收企业统一收运。

  厨余垃圾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收运。

  有害垃圾实行属地管理,由公共机构所在区域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收运。

  其他垃圾由环卫系统进行收运。

  六、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全流程

第8篇: 机关管理制度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机关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相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经费收支预算管理;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公费管理;会议费管理;差旅费管理;培训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车辆管理;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等。
  第二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安排”的原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体制:由办公室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对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集中支付、按权限审批。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单独核算,不纳入统一核算的范围。
  第四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收支预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局机关各项收入和支出按部门预算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局机关按部门预算的要求于每年l0月份左右开始编制下年度预算,并报局党组会议审定。
  第六条 预算执行:局机关预算一经审定通过就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办公室应每年不定期向局领导通报机关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在局长办公会上对上年度机关经费决算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条 预算追加或调整:无预算和超预算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由科室、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办公室审核、按经费审批权限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局机关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局机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局机关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经费支出是指局机关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机关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资本性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由上级拨付以及本级根据有关规定安排的用于完成项目或专项任务的费用支出,由科室单位提供支出依据,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和规定的标准列支。
  第十条 经费支出的管理原则和审批权限。
  经费支出管理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循“谁经手、谁负责”,所有经费支出必须坚持“事前报告、一事一结、及时报账”的原则。经手人、科室单位负责人对发票和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办公室财务室对报账手续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公共经费支出审批权限:3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3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商局长审批,l0万元以上的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科室单位经费报销一般程序:报账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门别类整理,粘贴原始凭证,填写经费报销审批单,经手人(含证明人、验收人)在票据上签字,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和局长按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 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及编号;填制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签章;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发票没有明细的须附凭证附件;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须附P0S机刷卡凭条。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财务有权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按规定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包括临聘人员工资)支出,由政工科负责审核报批;离退休人员津贴和其他补助支出,公积金、医保金、奖励金等支出,由政工科造表,并负责审核报批。
  第十四条 支付结算方式管理
  (一)财政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二)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零星招待费和3000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三)在公务卡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内,单位职工必须优先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对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可用现金完成交易。
  第十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一)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按《xx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永办发[2014]15号)执行。
  (二)公务接待的对象和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公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般不予接待。
  (三)局机关公务接待分为公共接待和科室单位接待两部分。公共接待由力、公室统一安排,科室单位接待由科室单位按规定自行安排,办公室予以配合。
  公共接待主要包括:财政部工作人员;省财政厅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公职人员;省财政厅处室主要负责人;省外、省内财政部门(不含本市x区)综合性考察学习交流来人;市本级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公职人员;市本级“四大家”(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牵头组织的综合性检查督查;x区“四大家”主要领导、财政局主要领导;经局长同意到省财政厅等部门单位业务联系;其他经局长、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认定的相关接待。
  (四)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餐人数。
  接待标准:住宿标准按 《xx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及其他市州来xx公务接待伙食标准为早餐50元/人,中晚餐1 20元/人;本市公务活动伙食标准为60/元/人,工作午餐20元/人。
  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五)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地方
  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六)公务接待要如实填写《xx市财政局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共接待由科室单位提出申请,办公室审核,分管办公室局领导或局长审批。科室单位接待由科室单位申请,分管局领导审批。公务活动结束后,经办人应当将公务接待审批单与派出单位公函一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附件。
  (七)规范资金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由接待对象按照其在当地的差旅标准进行支付结算。
  第十六条 办公费和印刷费管理
  (一)局机关办公用品采购归口办公室管理。各科室单位需添置办公用品的,提出申请,列出明细清单,报办公室汇总审定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实行政府采购。各科室单位不得未经批准自行购置办公用品。
  对笔、墨、笔记本、打印纸、卫生纸、茶叶、一次性水杯等用量较大的易耗品,实行源头采购,采购时须两人以上同往,相互监督。严格采购与验收分离。完善仓储制度,明确专人管理,建立实物台账,对办公用品采购、验收、分发、领用等实行全程记录。购买办公用品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办公用品发票没有明细的必须附有明细清单。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在票据上签字后按一般程序报账。
  (二)局机关书报杂志的征订归口办公室管理。每年末,各科室单位提出书报杂志征订清单,经办公室审核,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征订。各科室单位不得未经批准自行征订书报杂志。
  (三)印刷费管理。印刷费包括复印费、打印费、装订费等。局机关复印、打印原则上不得外出经办。一般性文稿、报表等由各科室单位自行打印、复印,规范性文件交局机关文印室打印。大批量资料的装订、印刷等,局机关不具备条件的,经办公室审批可外出装订、印制,按一般审批程序报账。
  第十七条 会议费管理
  (一)局机关会议费管理按《xx市市直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永财行(2014)7号)执行。
  (二)局机关所有会议费归口办公室管理。办公室按照统一标准,控制会议次数、时间、地点和参会人数。除局机关统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外,其他科室单位原则上一年只能召开一次会议且会期不得超过一天。会议工作人员除会务需要必须驻会外,不安排住宿。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度假区召开会议。
  (三)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会议费开支标准按《xx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审批程序。科室单位提出申请,编制会议经费预算(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经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办公室审核后,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或局长审批。
  (五)办理结算。在会议结束后l 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费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或经费预算报告)、会议通知、 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会议服务协议书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按规定批准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实行一会一结,不得分散结账。
  第十八条 差旅费管理
  (一)局机关差旅费管理按《xx市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永财行(2014)5号)执行。
  (二)出差审批权限:出差实行“派差单”制度。副处以上(含)领导出差由局长审批;科长出差由分管局领导审批,离开 本市出差须报告局长;其他人员出差由科长审批。
  (三)差旅费实行“先批准后出差”制度,出差前须按规定报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并填写“出差报告单”,详细填明外出理由、出差地点、出差人数及行程安排,有文电要求的提供相应的文电依据作为附件,按权限进行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出差。差旅费报销标准按《xx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派差单(含文电等)、派车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培训费管理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或通知需外出参加培训的,按出差审批程序经相关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外出参加培训。凭主办方的正式培训发票和培训通知,按实报销培训费;途中补助按出差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福利费管理
  福利费按规定比例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工会经费管理
  工会经费按规定比例提取,由局机关工会按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其他支出的管理
  (一)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及其他代收费、往来书款,非税局的票据往来款,要先有预算,明确来源,再定支出。每笔支出要与发生的业务有关,与发生时间吻合,每年支出在收入范围内据实报销。
  (二)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管理。1、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归口机关党委管理。2、经费来源:按照局长办公会议年初核定的标准执行,量入为出,严禁超支,一年一清。3、活动经费用于离退休人员书籍报刊、文体活动等费用。4、离退休人员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自愿、健康、有益;提供的各种票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并有两人以上经手人签字后,按一般审批程序报账。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事项按《xx市财政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基建经费的支出管理,按基建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车辆管理
  (一)局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由局机关统一列支。
  (二)燃料费。车辆用油实行一车一卡(车牌号码对加油卡),按车型核定标准,按里程核定油耗。
  (三)维修费。车辆维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车队队长对车辆进行核实检查、提出修理建议,办公室后勤副主任签署意见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按经费审批权限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或局长审批。
  (四)过桥过路费。车辆过桥过路费一般情况通过ETC电子计账支付,凭发票和清单报销;特殊情况下没有电子计费的,凭发票和派车单报销。停车费凭发票和派车单报销。
  第二十五条 报账要求
  各项开支应在一个月内报账(上述规定了具体报账时间的,按规定时间报账)。当月的公务卡支出,必须在下月20日前报账。因个人原因未及时报账所产生的责任由个人承担。超过12个月的,一律不予受理。报账凭证必须合法真实有效。
  第二十六条 借款管理
  (一)不得向外单位、局机关以外的个人借出款项。
  (二)个人原则上不得借款,使用公务员卡刷卡消费。特殊情况确需借款,而本人公务卡额度无法满足的,应按规定填写借款单,说明事由,经批准后方可借款,借款应支付至借款人的公务卡账户。借款1万元以下(含)由办公室主任审批,一次借款l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
  (三)所有借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归。
  第五章 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财务分析: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按季通报机关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追加预算情况。年终向局长办公会报告财务决算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编制、执行的监督,对各项收入和支出范围和标准的监督,对资产管理的监督。在自我监督的同时,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不纳入统一核算的科室、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由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l5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9篇: 机关管理制度

  为了更加高效地利用油车港镇有限的公共财政资源,努力构建和不断完善我镇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现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上级政府及财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按照“严格预算,统一核算,分类审批,动态管理,严肃制度,奖罚配套”的指导思想,特制定《油车港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一、严格预算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镇属各预算单位实行“核定收支,超支不补,节支奖励”的预算管理办法,并严格按镇人代会通过的预算执行,财政各项补助根据事业特点,发展规划,分轻重缓急,视财政可能确定。各单位必须认真对待预算的编制及预算确认后的执行到位。
  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
  在镇政府的领导和财政所的监督下,由镇核算所对纳入统一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详见附表)实行财务集中核算。
  1、核算范围: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包括预算内、预算外,上级拨入、下级上缴、政府性基金、专项基金、其他收支等,均纳入集中核算范围。
  2、核算方式:实行集中核算管理后,各单位理财机制不变,财务管理、统计职能不变,年度收入计划和支出预算的编制方法不变。并在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不变的情况下,纳入集中核算的各类资金,执行《会计法》,严格按财政事业会计制度和准则核算。
  三、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1、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设一名专(兼)职财务联络员,负责到财政所办理预算拨款,向核算所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办理报账和划拨支付等手续;负责审核职工工资、公积金、养老金、医疗费、失业金、所得税等变动情况;负责记录本单位各项往来款项、固定资产、现金收支等备查台帐,按月与财政所、核算所核对;同时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及时掌握本单位的收支情况。纳入统一核算单位的负责人一定要强化理财观念,加强对预算的动态管理,并对本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负总责。
  2、核算所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全体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最大限度地为核算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对核算单位提供不符合制度规定的会计资料,或示意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核算所有权拒收,赤字坚决不报;对核算单位的财务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核算单位提出的有关会
  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责任;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总出纳必须严格报销支出关,严守财务保密纪律。
  3、财政所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要严格执行《预算法》,按镇人代会通过的年初预算划拨各单位的财政拨款;加强对核算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定期与核算所及核算单位进行对帐,强化财政监督机制,加强对各核算单位预算执行动态管理,按季通报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4、负责审批的镇领导必须根据各单位、各项目的预算严格把好审批关,若核算单位帐面赤字,不再办理签字报销手续。
  四、资金收入制度
  1、各单位的各项收入,不论统管与否,必须全部纳入财政指定开设的财政专户,开具往来款收据收入,一律上缴财政预算内专户(账号201400000482),各单位具备收费许可证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一律上缴财政预算外专户(账号201400080383),严格执行收支二条线制度。
  2、任何单位不得将所收的各项收入以个人名义开存单或存在本单位账户和其他金融部门。
  3、严禁任何单位坐收坐支,收入款项的解缴实行“双限”制度,限期十天,限额1000元,严禁帐外设帐的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按财经纪律和有关法规论处。
  五、资金支出制度
  对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或项目支出的审批报销按作如下规定:
  1、实行分类审批管理,镇长主要负责全镇工作人员工资奖金发放审批、镇行政人员和直管单位的日常报支、机关各部门公务用车报销、各类项目或专户资金进出、预算外资金列支;各位分管镇长配合镇长把好审核关外,对所分管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和公用经费报支拥有直接审批权(各位分管镇长拥有直接审批权的单位见附表);党群口资金支出先由分管领导审核、党群书记审定后,再由镇长审批报支;党委、政府预算外重大支出,须由书记镇长共同签字审批。
  2、正常资金支出走如下审批程度:每笔支出必须先由经办人签字或证明人,不得少于2人,再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带“★”的单位(详见附表)由分管领导直接最终审批,其他单位和项目支出由镇长最终审批。
  六、货币资金、票据和印鉴管理制度
  1、银行存款、现金管理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联络员和出纳员必须分别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严格现金的使用范围,出错自负。银行存款必须按银行
  规定使用,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每月与银行核对,严禁拆借账户。严禁各单位自行对外拆借资金和为企业、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镇属各单位之间的临时拆借(担保)资金,由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同意方可拆借。
  2、各单位所使用的各类票据,统一由联络员到镇财政所领取并登记造册。出具银行收入凭证和往来款应收应付凭证,方可核销领用手续。原则上每项只能领取一本用完及时结报,前本不清,后本不领,对用量小的单位,不管用完与否,二个月内必须将未用完的发票到财政所剪角核销,重新领用。凡领取物价部门收费同许可证的,使用《xxx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罚没款用专用收据,其往来款,使用《xxx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
  3、核算所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钱、账分管互相监督。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支票、现金出纳保管,银行印鉴会计保管。二是对有银行账户的非现金结算单位,必须使用支票转账结算。三是日常报支使用现金支票时,印鉴会计把好审核关,开具一万元以上现金支票,须经镇长签字,结算单位与个人直接到银行领取。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是指由镇行政、事业单位(包括镇派出机构和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经济资源的总和。镇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对我镇国有资产监管负总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镇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结合我镇国有资产的实际,应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和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监管。
  1、所有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和单位价值虽未到500元,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必须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顺序。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都必须登记资产明细账;要报废或转让,应报镇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各单位无权处置。
  2、凡各单位需购置固定资产,应提出书面申请,报请镇长审批,实行政府采购,方可购置,因紧急情况,急需直接自行采购的,必须写明原因,提请镇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3、各单位确定财务联络员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时与核算所核对,并严格按国资委下发的文件执行。
  4、各核算单位房屋等固定资产出租合同必须报镇国资办(财政所)备案。
  5、镇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必须按照区政府和区国资委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该财务管理制度应提交书记办公会议同意后方可实施。
  6、镇国有资产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镇内审办一般每二年对镇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审计一次,并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领导离任审计工作。
  八、招投标管理制度
  镇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油车港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强化建设工程招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正、择优和诚信原则。镇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各村、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1、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国有资金和集体资金投资的项目,进行招投标活动,执行《油车港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具体有镇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操作。
  2、投资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按省、市、区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九、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项目主要指由镇政府出资的各类城建、交通、农业、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各类防灾救灾工程或设施;重大事项主要指土地征用与出让、固定资产的采购和处置、集镇和行政大楼的日常管理与维修等支出、预算外资金的支出管理、举办各类庆典活动、外出参观考察及其他涉及金额较大的事项。对上述各类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涉及由镇政府出资的上述各类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严格执行事前集体决策制度、事中必要的进程通报制度和事后总结报告制度。
  2、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符合招标规定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的资金支出严格按标书或协议中认可的方式执行,确有困难须提前支付的,须经书记办公会议讨论同意。
  3、重大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改变设计方案或因不可抗拒力增加工程量,导致无法执行事前的约定而须追加资金时,必须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4、预算外资金的应急性支出,1至3万元以下应提交镇长办公会议讨论,3至10万元以下提交书记办公会议讨论,10万元以上则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5、各单位(公司性质单位)同时要执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和区国资委出台的有关制度。
  十、会计报表管理制度
  1、财务报表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应定期向镇长、分管镇长、财政、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表、货币资金流程状况表等系列报表。
  2、会计报送的报表有:《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债权、债务明细表》以及其他相关的附表;出纳员必须每月分三旬向镇长、分管镇长、财政所长报送货币资金收、支、余状况表。
  3、加强对全镇总预算运行情况的分析,分析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等。各预算单位会计必须每月与财政总会计核对财政拨款及使用情况。财政总会计必须在每月20日前上报上月全镇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4、财务公开制度。核算所定期向有关单位提供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积极参与核算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
  十一、增收节支奖励制度
  1、核算单位的各项收入与往年相比有所增长,镇财政增收部分的20%给予适度的奖励(房屋等固定资产出租的增收须在核定基数前提下予以奖励),鼓励单位应收尽收,积极创收。
  2、向上级争取配套外各类资金,镇财政将按资金额度的3%奖励给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
  3、各预算单位在核定范围内厉行节约的,节余部分按30%用于奖励。
  4、公务用车定额结余部分按70%予以奖励。
  十二、预算执行考核制度
  1、预算超支的核算单位必须每月向分管领导和镇长汇报超支的原因及解决办法,镇长办公会议对各核算单位每季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2、对超支较大的核算单位,镇内审办应加强审计,及时提交审计意见。
  3、核算单位由于管理不善导致预算超支的,一般不予追加,并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资格,降低该单位年终奖资金发放标准。核算单位未能严格执行收支二条线,或房屋等固定资产出租未经镇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认可,出租合同未报镇国资办备案,镇政府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财政、核算所的工作人员未按制度严格执行,导致全镇预决算失衡,同样取消评先资格,并降低年终奖金发放标准。

第10篇: 机关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保卫工作方针,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治安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机关内部的四防安全管理,为机关营造一个安全的办公环境,结合政府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强化四防安全工作(防火、防盗、防特、防治安灾害),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充分调动群防群治的积极性,达到综合治理的目的。

  第三条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责任制体系,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市政府机关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细则由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科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六条机关的四防安全工作由市政府机关安全委员会负责。安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一名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安委会副主任,成员由委、办、局主管四防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或副主任)及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科、市政府公安科及各委办局办公室主任或秘书科科长组成。日常工作由机关事务管理科具体负责。

  第七条各委、办、局下设四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主任或秘书科长任副组长,组员由相关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机关安全委员会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保卫工作方针,制定机关四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2、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机关安全会议,传达上级指示,布置工作,及时通报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对机关干部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增强执法守法的自觉性。

  4、针对各节日的特点,及时提出安全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各机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限期整改。

  5、定期总结四防安全工作,对模范执行《细则》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细则》的给予通报批评及处理。

  第九条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第11篇: 机关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除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缺席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防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分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完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说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12篇: 机关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文印管理,节约文印费用开支,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机关文印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文印室在综合管理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文印室工作范围:打印各种文件、稿件、报告、总结、表格、简报、信息、情况反映等其它需要打印的材料。
  第四条 文印室工作原则:提高质量,讲求效率,严守纪律,保守秘密,勤俭节约,热情服务。
  第五条 文印室的工作职责及要求
  1、按程序签发各类公文、文件、文稿、纪要、决定等。
  2、文稿要求随到随打印,不得拖延,不得有为难情绪,有规定时间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打印任务。
  3、公文、文书打印排版力求精美,天、地边,行、字距设置合理,版面要求整洁干净,无墨渍。
  4、按原稿载明的份数印制,不得多印或少印,不得随意修改原文。
  5、打印做到认真细致,讲求质量,减少差错率,文书差错率不得超过1%。
  6、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各种打印设备和编辑软件的使用方法。
  7、励行节约,避免浪费,文印室设备、耗材等任何物品,不得随意送、借他人。
  8、保持文印室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第六条 受理打印任务需经部门经理签字同意的方予打印。内部递传的简单请示报告或其他不需打印的文件,一般不予打印。
  第七条 公司发文,需由起草人定稿抄正,经有批准发文权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准打印。
  第八条 私人资料不得在公司打印、复印或用公司传真机递送,以免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
  第九条 文印室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按时完成任务。对收到的文件资料,应及时给有关部门、人员送发,或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到文印室来拿取回,不得延误。
  第十条 文印室人员应树立严格的保密观念,不得随意将打印、复印或传真资料中有关商业秘密或公司管理中须保密的事项透露给他人,不得截留任何文件。
  第十一条 文印室对送来打印、复印、传真的文件资料,应做好登记,并在月终作统计核算。
  第十二条 打印耗材由综合管理部控制,可作为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公司文件资料原则在公司文印室打印,有特殊情况需在外打印、复印、装订的必须经部门经理审批,行政副总经理批准方可外出打印等。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第13篇: 机关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办事处机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机关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如下:

 一、“一岗双责”责任制

  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单位行业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

  1、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2、各部门办公设备的安全运行由部门负责管理。

  3、各部门负责安排好下班时、节假日的本部门水、电、机等办公设备的关停和门窗的关闭。

  4、各部门(包括门卫以及夜间值班人员)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自然灾害预防工作。

 三、宿舍安全生产管理

  1、党政办公室负责办事处机关集体宿舍的管理。

  2、宿舍内禁止烧煮、烹饪,室内线路改造须报党政办公室批准,由党政办公室组织人员统一改造,禁止私自接拉电线。

  3、宿舍内使用电热毯、电风扇、手机充电器、电水壶、电脑等电器物品必须做到人走断电,严禁使用电炉子、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器。

  4、宿舍内禁止在床上抽烟,烟灰、烟蒂不得随地丢弃。

  5、住宿人员外出晚归要与门卫值班人员提前说明情况,保证人身安全。

  四、伙房安全生产管理

  1、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各种电器、各种机械的安全运转。

  2、使用人员应熟练掌握设备性能和操作技术,严格定期检查、保养、维修制度,使用前先检查防护设备和电源是否完好,操作时精力集中,保证安全,如发生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

  五、责任追究

  1、部门出现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扣除该部门年终考核分数10分;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造成的损失由该部门全体人员负责赔偿,在工资发放时由财政所扣除。

  2、党政办公室不定期对机关宿舍使用电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使用违规电器者,一律没收,并罚款100元。

  3、经市安监部门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全额赔偿,取消当事人年终评先选优资格并扣除全年加班补贴;发生较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除由当事人负责全额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并视情节直至开除。

第14篇: 机关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一、财务会计管理的涵义
  财务是指企业为达到既定目标所进行的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的活动。在物业管理经营过程中,各类管理服务费、特约代办服务费、各种兼营性服务的收入和相应的开支等,就构成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资金运行。
  物业财务管理就是物业管理公司资金运行的管理,在资金运行过程中,包括整个物业经营出租、管理服务收费等资金的筹集、使用、耗费、收入和分配。要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物业财务管理的对象就是物业经营、管理、服务的资金费用和利润。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扩大收入来源,使物业不断保值增值,许多物业管理公司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公司下属既有商业贸易部门,也有工程维修机构,还有出租物业及其他提供有偿服务服务机构。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对资金筹集运用的管理,固定资产和经租房产租金的管理,租金收支管理,商品房资金的管理,物业有偿服务管理费的管理,流动资金和专用资金的管理,资金分配的管理,财务收支汇总平衡等等。
  财务管理的任务是:
  (一)筹集、管理资金
  这就是要保证物业经营的需要,加快资金周转,不断提高资金运用的效能,尤其是提高自有资金的收益率。物业管理公司的主要经济来源是房租收入、物业有偿服务管理费收入,要大力组织租金收入,加强有偿服务管理费的收费工作,做到应收尽受,提高回收率。另外,在资金使用上,对各项支出要妥善安排,严格控制,注意节约,防止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效果。
  (二)经济核算
  通过财务活动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降低修缮、维修、养护成本,不断降低消耗,增加积累,提高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多元经营
  积极组织资金,开辟物业经营市场,“一业为主,多元经营”,不断寻求物业经营的新生长点,不断拓展物业经营的新领域,形成新优势。
  (四)财务监督
  实行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服务,必须依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计划,对公司预算开支标准和各项经济指标进行监督,使资金的筹集合理合法,资金运用的效果不断提高,确保资金分配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同时,要在分配收益上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及时上缴各种税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制度,是保证有关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一系列具体规定。
  (一)会计核算方法及凭证账册制度
  (1)公司采用借贷复式计账法,会计科目和核算方法以企业单位预算会计为主,结合公司的实际,设置银行现金日记账、总分类账、各项明细分类账;
  (2)原始凭证是计账的依据,财会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各种原始凭证,要求一切原始凭证必须手续完备、合法,内容真实,数字正确,日期和印章齐全,大、小写相符等,不得有白条报账,不得有涂改。一切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填制记账凭证,据以记账;
  (3)财会记账员应对一切原始凭证记账负责,账簿的记载不得挖补、涂改或用褪色药水消除字迹,记账应使用钢笔,不准用铅笔或圆珠笔,发生错误应根据性质,采用划线更正或红线更正。凭证、账册应根据专人列册登记,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有关会计报表、账册、会计凭证保存年限按上级规定办理;
  (4)指定专人保管一切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如支票、现金收据、发货票据等,动用时由领用人办理领用手续。对误写的收据或作废的支票,应注销作废章,妥善保存,不得销毁废弃。
  (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除抵补现金库存外,非经银行同意,不得将业务收入坐支留用,严格分清收支两条线;
  (2)做好库存现金的保管工作,有关证券和现金必须放在银箱内,确保安全。对指定使用备用金的人员必须进行定期检查、核对,做好备用金的管理,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
  ①建立健全现金账目,做到日清月结,钱账相符,杜绝白条抵库或账外现金,禁止私立“小金库”; ②对超过现金收付限额以上的收付款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
  (三)费用现金报销制度
  为了加强现金报销管理,严格执行财政纪律,对各项现金报销拟定以下制度:
  (1)差旅费报销制度(具体内容略,下同);
  (2)加班费报销制度:
  (3)医药费报销制度;
  (4)客饭招待费报销制度。
  (四)往来账目清理制度
  做好结账收付款的工作是保证管理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财务人员要及时结账收款,摧收应收账款。过月未收的账款,要上门催收。对月终尚未清理的债权债务,应查明原因,列出清册。财会人员不能解决的事项应及时上报领导。
  (五)会计报表制度
  会计报表是经营收支执行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书写报告是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了解管理部经济状况和领导工作的重要信息资料,也是编制下半年收支计划的重要依据。所以,要保证报表的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手续完备。对年度结算报表,应附有分析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
  (六)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的涵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是管理部门进行有偿服务所必须的物质条件。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率,应管好用好这些资产,提高服务效益和经济效益。
  2.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1)凡单价在2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其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均列为固定资产;
  (2)不满上述金额的设备而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财产,也列为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家具设备,电器设备,一般设备等大类。
  3.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1)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物资管理部门应建立分类明细账和固定资产登记卡,使用部门应掌握本部门的物品情况,建立物品使用登记卡;
  (2)购入、自制和馈赠的固定资产,一律开具验收单,并填写登记卡,标明编号;
  (3)固定资产领用时应填写领用单,并由使用人在登记卡上签名,表明其设备由其保管使用;调离岗位时应将物品缴回,并注销账卡;
  (4)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应由部门填写报废、报损单,经财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批准权限逐级审批,方可核销;
  (5)固定资金调拨,应严格按规定办理。调拨时,先由部门填写调拨申请单,经双方部门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签章后有效,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4.固定资产的管理职能
  (1)固定资产管理员应负责管理部全部财产的管理,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发、建卡、报废、报损的处理及账务核算工作,做到账、卡、物相符,每年末进行一次清点、核账,并及时调整账目;
  (2)为保证固定资产账、卡、物的准确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要相互配合,定期进行盘点,盈、亏要填表,通过财务部门调整账、卡。
  公司财务管理的机构及职责
  (一)财务部门机构的设置
  物业管理公司的财务会计与其他行业的机构设置也大致相同,只是工作内容和方法有物业管理行业的特点。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具体情况、资质等级及规模大小、人员可以灵活配备。财会部门一般可设置下列人员:财务会计部经理、主管会计、出纳、电脑员、统计员、收费员。
  (二)财会人员的岗位职责
  1.财会部经理
  (1)向企业领导人负责,组织公司的财会管理工作,当好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参谋;
  (2)每月、每季审核各种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写出财务会计分析报表,送企业法人审阅;
  (3)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各项费用的及时收缴,保证企业资金的正常运转;
  (4)审核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杜绝浪费;
  (5)合理有效地经营管理好企业的金融资产,为企业创造利润;
  (6)根据物业管理行业的具体特点、依据财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文件,制定财会管理具体制度和操作程序;
  (7)组织拟定物业管理各项费用标准的预算方案,送企业领导、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修定;
  (8)研究熟悉和实施相关的工商、财会及税务、物价等管理制度,运用法律、行政处分和经济手段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主管会计
  (1)向部门经理负责,具体组织好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2)每日做好各种会计凭证和账务处理工作;
  (3)每月、每季按时做好各种会计报表,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公布管理收缴及使用情况;
  (4)负责检查、审核各经营管理部门及下属机构的收支账目,向企业领导及时汇报工作情况;
  (5)检查银行、库存现金和资产账目,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6)按照物业管理的行业特点和需要,分类计账;完成企业领导交办的财会工作。
  3.出纳
  (1)遵守公司员工守则和财务管理制度;
  (2)管理好公司的现金收付、银行存款的存取,保管现金、有价证券、银行支票等;
  (3)及时追收企业各种应收款项,保护企业和业主利益不受损失;
  (4)编制有关现金收付记账凭证、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的工作;
  (5)及时办理各项转账、现金支票,按月将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并交会计作账。
  4.统计员(电脑员)
  (1)及时统计、存储各种费用收付资料,供主管会计参考;
  (2)维护好电脑设备,保管好所有资料,对变动资料数据应及时修改并存储;
  (3)及时输入打印收费通知单,保证费用的按时收缴。
  5.收费员
  (1)负责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的通知和收缴;
  (2)对缴费情况随时进行统计,及时追讨欠缴费用;
  (3)承接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经营服务收费,为业主办理各项公用事业费的缴付;
  (4)和业主(使用人)交朋友,争取他们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协助搞好“窗口”服务;
  (5)完成企业和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5篇: 机关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x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xxxx直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x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买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五)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六)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开标前泄露标底;
  (八)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二)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三)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大宗印刷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小额商品和服务支出,采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出差人员在外使用现金支付费用的,应由财务人员将报销金额归还到出差人员的公务卡里的,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结算科目按x直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九条 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不销账、不缴回余款等逃避监管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领用存账、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财务机构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要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三十一条 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三十三条 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是加强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进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纳入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管理的单位,明确职责、履行义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三)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四)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五)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六)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七)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八)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九)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十)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预算法》、《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八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部分资金涉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是否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
  (三)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
  (四)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四十条 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
  (二)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三)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
  (四)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一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第四十一条 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
  (一)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二)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
  (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四)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
  (五)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六)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无对外投资影响到本单位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的现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评估的价值是否正确。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导(一把手)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x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x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16篇: 机关管理制度

一、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各股市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到市内x外出差或者联系工作,应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因公到市外出差或联系工作应报局长批准;因公到省外出差或联系工作应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第二条分管局领导到x外出差或联系工作,应事先请示局长同意,并告知办公室;局长应公外出,应委托其他局领导临时主持全面工作,并告知办公室。
  第三条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到x外出差或联系工作,三天以内由股室及下属单位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二、工作考勤制度。
  第四条按照x委、x政府制定的作息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第五条上班时间,坚决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坚决杜绝串岗聊天、看小说、上网打游戏、听音乐、浏览无关网页等情况的发生。
  第六条工作勤政高效,服务热情周到,对上级下达及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须及时完成,不能因工作拖拉影响全局工作。
  第七条离开所在股室外出办事的,要将去向告知单位负责人,以便查核。
  第八条工作日中午禁止喝酒(受组织指派安排除外);严禁在值班时饮酒;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请销假制度。
  第九条一般职工凡请假三天以内由各股室负责人或下属单位负责人审批,报办公室审查;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局系统的中层干部请假,一律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局长审批。
  第十条事假、病假。局系统职工因病、因事需请假者,需由书面报告(病假需医院证明)并经批准,报办公室备查,事假应提前一天,病假在检查后及时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离职,经批准,假满后应及时销假,照常上班。
  第十一条工休假。局系统职工工休假,由各股室和下属单位根据各自工作情况,在保证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经股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安排,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到办公室办理休假手续。局系统的中层干部工休假,报分管局领导同意,由局长审批。
  第十二条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局系统职工需请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的由局里按有关规定执行,经局长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办理休假手续。四、处罚办法。
  第十三条成立机关作风建设督察组,督察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机关工作作风进行督查。
  第十四条未经局领导批准擅自到x外出差或联系工作的,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病假、事假、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的,未按时回单位上报,又不请假的,一经发现,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旷工一天扣发本人年度各项绩效奖金500元,累计旷工2天扣发本人年度绩效奖金1000元,累计旷工3天的扣发本年年度绩效奖金3000元,累计旷工3天以上或连续旷工2天以上(包括2天)取消全年绩效奖金,同时正式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临聘人员予以辞退。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对迟到、早退或中途离职的,每次扣发绩效奖50元。月累计达3次以上或年累计达10次以上的,按旷工一天处理。对屡教不改的,正式人员将给予纪律处分,临聘人员将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发现一次,扣除本月绩效工资50%,累计发现两次扣除年度绩效工资1000元,累计发现三次或以上的扣除年度全部绩效工作,同时正式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临聘人员予以辞退。

第17篇: 机关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部门文印室管理,切实厉行节

  约、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管理原则

  各部要按照节约开支、降低成本的要求,牢固树立节俭、环保意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打印、复印项目,严格控制打印、复印数量,严禁铺张浪费。

  第二条印刷品的分类

  为方便规范打印、复印项目预算的填报与实施,将打印、复印对象分为六类:证照类;票据类;报表类;书刊、培训资料类;宣传用品类;其他类。

 第三条职责与流程

  1、办公室负责机关所有打印、复印项目的归口管理。

  2、打印、复印文件资料要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填写《打印、复印文件资料登记簿》,标明打印、复印的内容、份数、张数、打印时的密级,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核。

  3、为确保复印机的安全运转,每次复印份数不能连续

  超过100份。超过100份的,一般不用复印机复印,由专人用速印机进行印刷。同时为了节约用纸,原则上要双面复印。

  4、各部门使用机关复印机、速印机等设备复印资料的,需报办公室批准,并指定专人复印。

  5、严禁打印、复印私人资料,一经发现,除给予批评

  教育外,一切费用自付。

  6、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文印室开机打印、

  复印或查阅资料。

 第四条、工作人员管理

  1、工作人员应全面掌握电脑作业和复印资料的基本技

  能及相关的基础知识(含机电、政治、语文、书法、美工等常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2、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考勤和劳动纪律,认真坚守工

  作岗位;在值班中发现问题须及时报告,严禁越权自行处理疑难问题。

  3、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的保密制度,如打录涉密

  资料或其他重要资料,应主动采取“加密措施”或录入专门盘作特别保管;同时自觉坚持不让无关人员接触所经办的涉密资料,不跟无关人员谈论所知道的涉密情况.

  4、工作人员应爱岗敬业,平时要积极维护、保养好机器设备,并自觉注意节约用电、用粉、用纸。复印完毕后要将复印机切换至“节能状态”,并将未用完的复印纸放回原处,将废纸及时处理,并做到随手关灯。

第18篇: 机关管理制度

  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是我们党执政的基础层级。乡镇干部是党在农村基层的执政骨干、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长期以来,广大乡镇干部扎根基层、艰苦奋斗、默默奉献、为民造福,作出了重要贡献。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重视基层、关心基层、支持基层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风扎实、精干高效、适应农村工作需要的乡镇干部队伍。
  《意见》强调,要拓宽来源渠道、改善乡镇干部队伍结构。坚持按编制员额及时补充人员,x级机关不得变相占用乡镇编制,可在全x乡镇范围内对乡镇编制实行动态管理、调剂使用。改进乡镇公务员考录工作,一般应纳入省市x乡“四级联考”,也可以面向社会单独组织,对招人难、留人难的艰苦边远乡镇,可适当降低进入门槛。扩大乡镇领导干部选拔视野,注重从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择优调任乡镇领导干部。乡镇领导班子要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合理年龄结构,严禁任职年龄层层递减。
  《意见》提出,要加强培养锻炼、提高乡镇干部能力素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引导乡镇干部继承和发扬实事求是、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健全密切联系群众制度,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扎实做好服务群众各项工作。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注重实践锻炼,选派乡镇干部到上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学习锻炼,组织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互派乡镇干部挂职锻炼,不断提高乡镇干部的能力素质。
  《意见》强调,要严格管理监督、促进乡镇干部履职尽责。坚持从严管理,严格执行工作、考勤、病事假等相关制度,切实解决乡镇干部“走读”问题。坚决制止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强对乡镇干部履行职责的监督约束。完善科学考核机制,严格控制对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票否决”事项,增强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保持乡镇干部队伍相对稳定,乡镇党政正职一般应任满一届,乡镇领导班子成员任期内一般不得调动或调整。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上级机关一般不得借调乡镇干部,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调的,应征得借调单位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并明确借调时间。
  《意见》规定,要强化激励保障、激发乡镇干部队伍活力。加大选拔使用乡镇干部力度,注重从具有乡镇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x级机关提拔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应优先考虑具有乡镇工作经历的干部。选拔x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优先考虑具有乡镇党政正职经历的干部。要适当提高乡镇干部待遇,统筹研究完善工资待遇政策向乡镇倾斜的具体办法,重点向长期在乡镇工作的干部倾斜。乡镇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要改善乡镇干部工作、生活条件,逐步改善乡镇机关基本生活设施,关注乡镇干部心理和身体健康,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对生活有困难的家庭给予适当补助。
  《意见》要求,省、市、x党委要将乡镇干部队伍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委组织部门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形成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工作合力。要注重培养乡镇干部先进典型,引导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客观公正评价和宣传乡镇干部,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尊重、关心、支持乡镇干部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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