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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通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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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是操作遵循的规则和操作规则。规则一般是指由集团全体成员共同制定、群众认可或由代表统一制定、通过、遵守的规章制度和章程。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文章7篇 ,欢迎品鉴!

董事会议事规则篇1

  一、议事范围

   (一)认真学习讨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指示,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研究全局重要工作。

   (三)讨论思想政治和队伍建设工作。

   (四)研究总支、支部组织建设及党纪、党风教育。

   (五)讨论决定人事问题。

   (六)研究改革中的重大举措。

   (七)分析队伍状况,组织民警考核,决定民警奖惩,审议上报县以上劳动模范及立功受奖人员。

   (八)研究重大经济事项和基本建设规划。

   (九)讨论党委自身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研究制定党委工作计划

   二、议事原则

   (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二)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三)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四)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保密规定。

   (五)会议决议坚决执行原则。

  三、议事程序

   (一)会议的程序分为:会前准备、会议的召开、议题的提出和审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发言和表决。

   (二)会前,由党委书记委托政工室征求各党委成员需提交的议事内容。

   (三)会议的时间、地点由政工室在会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将议事内容打印,于会前发放给每位党委成员。

   (四)各党委成员对会议涉及的内容进行发言和表决,形成决议。

   四、议事要求

   (一)党委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二)党委会议必须由党委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出席,才能举行。党委成员应按时出席党委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议事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从全局利益出发,充分发扬民主,敞开思想,各抒己见。

   (四)主持人要耐心倾听和善于集中意见,注重提高议事效率,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五)如议事时发生意见分歧,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发生重大分歧时,可以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委汇报请示

   (六)凡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按分工实施,坚决执行完毕。对在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必须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但在未改变决议前,不得停止执行。由局纪委对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议形成后,党委成员必须按分工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书面请示,延期执行。一次完不成者,向党委书面说明情况;二次完不成者,向党委写出书面检查;三次以上向全局说明原因。

   (七)表决决议或工作报告,可以整体进行;表决人事任免,应逐人进行。

   (八)严守机密。严禁散布和做出与会议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会后,只准发表会议决议意见。严禁传播会议的议事内容、程序及表决时个人的表决及意见。违者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理。

   (九)做出详细的会议记录,保存备查。

   党委议事规则,由政工室组织实施。

董事会议事规则篇2

  一、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大额资金的使用包括:

  1、未纳入预算的资金使用;

  2、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资金的使用;

  3、涉及养老安置、征地动迁补偿资金的运作和使用;

  4、涉及其他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

  5、国有(集体)企业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6、其他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资金使用。

  三、界定大额交易的数额参考

  中国人民银行已发布并实施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已引入了这一制度。现行法规也设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标准,以人民币为例,以下三种情形下属于人民币大额交易: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等交易。

董事会议事规则篇3

  第一条为适应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保证董事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公司债券或配股、增发新股及其他融资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兼并、重组方案及回购本公司股票、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它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提出董事会候选人名单;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奖励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十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董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承担以下义务: 

  (一)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勤勉、诚实的履行职责; 

  (二)公平对待所有的股东,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许可不得将其管理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合法建议; 

  (六)董事对公司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即董事不得为自己或他人 

  进行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的行为,并且不能兼任其他同类业务企事业的经理人或董事(与本公司有产权关系的除外)。但是,如果向董事会说明其行为的重要内容,并取得许可,即可以解除竞业禁止的限制。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三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第八条提议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要求召集人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传真)方式进行,或电话通知,但是事后应获得有关董事的书面确认。 

  第十条通知的内容包括: 

  (一)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会议报到、委托书的提交地点、时间及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向所有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时,将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发展的信息和数据等送达所有董事。当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董事会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董事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接受其他非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十五条公司的高管人员、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顾问及提案人员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和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更换审计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案,由公司的董事长提出。 

  第十七条年度经营计划和总结报告、预算决算方案、投资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贷款和担保方案、基本管理制度,由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提出。 

  第十八条任免、投资、报酬、奖励议案由董事长、总经理按照权限分别提出。 

  第十九条董事会机构议案由董事长提出,公司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置议案由总经理提出。 

  第二十条其他议案可由董事长、独立董事、1/3以上董事联名、监事会和总经理等分别提出。 

  第二十一条各项议案要求简明、真实、结论明确,投资等议案要附可行性报告。各项议案于董事会召开前10日送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安排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决议和纪要。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因故未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二十五条会议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和发言次数;在规定的发言时间内,董事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使董事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对每一议案每位董事都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也可采取投票表决方式。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八条会议召开期间,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就讨论事项和结果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条出席会议的董事及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的董事,可以对某议题表示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上。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记录还应载明列席会议的监事及其发表的意见,并经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三条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存期十年。 

  第三十四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二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告所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公告由董事会负责发布,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公告在披露前必须第一时间送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登记和审查;公告内容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有直接责任确保该内容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六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在指定的《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其他报刊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不得先于指定报刊披露公司信息,也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需提请2001年股东年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议事规则篇4

  为进一步健全我支部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支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研究工作时,讲实情、出实招,勇于探索,勇于创新,不回避矛盾,不推诿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党规履职尽责,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水平。

 二、议事范围

  党支部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讨论和决定需要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分析研究新时期党建工作、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作出的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相应贯彻意见,并核查执行情况。

  (四)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党支部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有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或党纪处分事项。

 三、议事程序

  (一)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成员参加。党支部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党支部成员召集并主持。

  (二)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具体会议时间由党支部书记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支部扩大会议。

  (三)党支部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支部成员提出建议、党支部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经确定的会议议题召开会议。

  (四)党支部会议的召开时间、讨论议题,应在会前通知党支部成员。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的事项,由负责该项业务人员事先准备书面材料。

  (五)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支部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支部会议时,应在会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

  党支部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六)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支部会议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一事一票制。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支部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支部成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书面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实行党支部书记末位表态制。

  (七)党支部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需要具体落实的,由班子成员按分工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支部会议的,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四、议事纪律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支部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会议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支部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党支部的原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公开表示反对。

  (三)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议的,党支部书记或受党支部书记委托的党支部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会议报告。

董事会议事规则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党支部作用,切实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党支部委员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党委有关规定,结合支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支部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条支部委员会成员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自己职责,定期向支部委员会报告工作,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支部委员会会议是总经理办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策的前置程序。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后,再由总经理办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策。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指示、精神及工作部署,研究公司贯彻落实实施意见;

  (二)支部党的建设、党风廉洁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

  (三)以支部名义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四)讨论决定公司管理干部的培养、选拔、推荐、调配、考察、奖惩以及后备干部培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五)支部委员会管理权限内违纪案件,违纪人员的处理;

  (六)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的指导意见,研究做好意识形态、群众工作、信访、统战和稳定有关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前置研究讨论审议事项:

  (一)公司战略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计划等重大管理事项和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二)年度发展目标、年度投融资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年度预算执行及调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会计事项调整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方案,公司改制、重组、兼并等重大事项;

  (四)公司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或废除等事项;

  (五)公司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国有资本收益等管理事项;

  (六)公司对外捐赠、赞助、借款,重大项目投资、融资、

  担保、抵押、贷款,重大资产购置、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等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七)公司薪酬管理、绩效考核、福利待遇、奖惩等重大事项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重大安全事故、环保事故、质量事故、诉讼案件等重大事件的应对方案;

  (九)其他需要支部委员会前置审议和提出意见建议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七条支部委员会会议由支部委员会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主持会议时,由支部委员会书记指定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参会人员由支部委员会书记和委员组成。

  第九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一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议题情况和工作需要临时组织召开。

  第十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不允许请假,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方式表达或书面委托他人参会,被委托参会人员必须为共产党员。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第十一条支部委员会议事主要以支部委员会会议方式进行。确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审议或决策而又无法聚集召开会议的,可采取电话、网络等其它方式进行,但事后须补充相关手续。

  第四章议题申报

  第十二条支部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各承办部门提出,各列席部门议题材料由议题申报单位负责分送。

  第十三条对于拟提交支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按照“谁提交、谁负责”的原则,按相关制度完成上会前必要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法律咨询等,与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以提高支部委员会会议决策效率。

  第十四条议题汇报材料是否定密由议题申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确定,并在议题材料上注明。

  第十五条XX部负责汇总议题,拟定召开时间,形成议题签发单,报支部委员会书记审定。

  第十六条经支部委员会书记审定同意后,由xx部将议题材料于会前发给支部委员,并通知汇报、列席的部门或个人,做好参会准备。

  第十七条各部门的议题资料,应在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按要求报送xx部,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确因工作需要增加的议题,须经支部委员会书记同意。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支部委员会会议按以下流程讨论和决策:

  (一)汇报人简要汇报提请讨论决定事项基本情况和请示事项;

  (二)汇报部门或分管领导补充说明或发表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委员依次就议题发表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书记归纳讨论情况,形成初步意见,与会支部委员会委员进行表决,支部委员会书记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问题进行说明,发表意见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有1/2以上的支部委员会委员赞成才能通过,讨论重大人事任免事项时,2/3以上支部委员会委员赞成才能通过。

  第二十二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二十三条当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参加和列席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保密制度。支部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及相关内容,属于保密范畴的,未经授权,不得向外透露。

  第六章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支部委员会会议严格控制汇报和发言时间。议题汇报人提前准备,草拟汇报提纲,汇报做到请示事项明确、理由依据充分、行文规范简练、内容简明扼要,所附文字等支撑性文件和论证材料完整清晰,时间一般控制在6分钟以内;补充发言和列席发言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二十六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办理。

  第二十七条支部委员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支部委员会会议纪要签发后1个工作日内,全文发xx。

  第二十九条因工作需要,xx部在会议纪要签发后1个工作日内,拟定完成会议议定事项通知,分送议题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三十条会议原则通过,但需修改完善的议题,会议记录员会后立即通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按会议要求修改完善后报xx部。

  第三十一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需向上级请示或报告事项,提交xx部,按文件办理流程上报。

  第三十二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需印发文件的,提交xx部,按照文件办理程序下发。

  第三十三条支部委员会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有关部门要按规定时限贯彻落实到位,并向xx报备,xx负责检查督促。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公司内部提出,也可通过正常渠道向组织报告。未重新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策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董事会议事规则篇6

  各党小组:

  为了加强医院党的领导,认真履行党支部职责,保证支部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传达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有关方针、政策及决议,研究本院的贯彻实施意见。

  2、审议改革方案,建设和发展的规划,每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决算,重要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

  3、研究党的思想、组织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的问题,及时解决在党风、党纪、计划生育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4、研究干部的教育、管理、考察和监督工作,审议干部职工考察学习进修有关事项。

  5、研究院行政职能科室和业务科室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审议中层领导干部的任免和其他人事工作重大事宜,研究纪检、工会、共青团工作,审议党员违纪案件及重大事故的处理。

 二、议事的基本形式:

  1、支部议事的基本形式是:支委会、支委扩大会、党、政、工、团工作协调会。

  2、议事会议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1)定期召开的会议:支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小组长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两次。

  (2)不定期召开的会议:支委扩大会议,党政工团协调会等。

 三、议事程序:

  1、提交支部讨论研究的议程,由支部主要领导或有关方面提出。有关方面提出的议程,由党办负责人搜集整理,经支部主要领导认可后,方可提交会议,党政工团协调会的议程由支部书记牵头,党政工团领导共同商定。

  2、已经确定的议程,由党办提前一天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并做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有关方面的议程由议程提出单位负责汇报,在提出问题的同时提出解决办法。

  3、上述会议均由支部书记主持,若书记因故不在,由支部副书记代行职权。

  4、议事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表不同意见,集思广益,作出正确决策。会议主持人应及时正确地归纳各方面意见并提出综合意见提请会议研究。凡需表决的议程须达到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讨论通过,方可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5、会后党办负责人或会议记录人负责向因故没有来参会的人员通报会议情况。

  6、党政工会主要领导应按工作职责范围,及时主动通报各自系统的情况,以加强协调配合。

  7、凡属支部议事决定的事项,均由支部书记负责组织、检查,考核、贯彻落实,党办要根据支部书记的意见,通知和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实施进展和结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告支部。

  8、会议记录字迹清楚工整,内容要完整、齐全,会议记录由党办负责人审核后交档案存放。

  四、议事纪律:

  1、召开支委会的时间一经确定,应到人员不得缺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须提前请假。若需变更会议时间,会议主持人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2、严守秘密。会议进行情况及会议决定除需公布的内容外,与会人员不得泄漏。

董事会议事规则篇7

  一、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县委、县政府和公安部、省厅、市局的重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2、研究制定全局公安工作、公安队伍建设的工作思路、重大举措,主要工作部署并组织实施;

  3、讨论县局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局的请示、报告;

  4、讨论公安民警的管理、考核、任用、调配、奖惩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讨论县局党委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6、讨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

  7、讨论保密工作问题;

  8、讨论公安宣传工作问题;

  9、讨论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大问题;

  10、讨论其它需要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议事原则

  1、坚决维护中央、省、市、县委的权威,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严密政治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证政令畅通,顾全大局,自觉做到“三个服从”。

  2、坚持党的思想路线。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解放思想,调查研究。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党委会议决定问题,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问题进行表决通过,党委成员应做到态度鲜明,畅所欲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4、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凡属党委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的问题,均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委每个成员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地、创造性地工作;对自己分管范围以外的工作,要热忱关心,多出主意,提建议,当参谋,积极主动地支持党委书记工作,参加集体领导。党委成员之间要精诚团结,互相信任,互相关心,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自觉维护集中统一的领导局面。

  5、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时由副书记主持;党委会议每月举行一次,还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临时召开;党委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须向主持人请假,获准后方可缺席。

  6、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由政工监督室负责准备。会议日期、议题,应提前通知党委成员和列席人员;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由政工监督室负责记录,并拟写会议纪要,送会议主持人审签后印发党委成员及决定事项所涉及的单位领导同志。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和政工监督室负责督办落实并向党委书记、副书记报告落实情况。对党委决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列入目标管理。

  7、党委文件签发。中共宝xxx公安局党委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书记外出时由副书记签发。

  8、必须维护党委的集中统一,党委成员对党委集体做出的决议、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个人无权改变,亦不得在言行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严守保密纪律。对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凡属于涉密内容的,与会人员都必须严守秘密,按纪要发送范围阅读,不得扩大传达范围,也不得向外传播和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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