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为促进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对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丰富广大社区居民文化娱乐生活,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文化服务中心设备管理制度
1、文化服务中心设备财物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专人专档,妥善保管,统一登记、统一发放、统一管理,不得丢失。
2、站内所有设备的使用管理,要实行站长负责制、专人保管制、损坏遗失照价赔偿制。
3、设备只能用于开展群众性公益活动所用,严禁私自另作他用,不准擅自外借或人为损坏,不得占为己有。
二、文化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坚持为民服务宗旨,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提倡敬业奉献。
2、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本职岗位应具备的政策理论、文化知识和工作技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3、行为仪表举止规范,实行挂牌办公,服务热情周到,积极引导社会团体和广大群众参与各项文化娱乐活动。
三、文化服务中心服务承诺制度
1、保证文化服务中心正常开放运行,积极开展文化阵地活动,热情周到接待来访群众。
2、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3、根据社区群众的需求,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
4、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社区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四、文化服务中心向公众开放服务制度
1、要结合自身功能特点和社区群众生产、生活、学习的规律和实际需要,保持经常性向公众开放。
2、要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注意事项。
3、重大节庆或传统节日开展的文化活动,要提前做好宣传,便于群众参与。
4、搞好站内设施保障,积极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五、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工作制度
1、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是公益性的文化信息服务场所,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不得实行经济承包、挂靠经营等方式变相经营,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主要为群众提供电子文献的阅读和查询,有关信息、多媒体资料的浏览和查询等服务。
3、不得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播放、收听、收看、拷贝有关淫秽、迷信、反动等不健康的内容或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的邮件和商业广告。
4、读者和观众不得对本室计算机的软件设置做任何更改。要爱护室内一切设备,自觉维护设备安全,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必须赔偿损失。
5、不随地吐痰,禁止吸烟,禁止大声喧哗。举止文明,保持室内安静卫生。
六、多功能活动室管理制度
1、管理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2、管理人员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预防和杜绝火灾、被盗、骚乱闹事等危及安全的事故发生。注意防火、防盗、防非法操作。
3、各套设备只能由站内工作人员使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擅自操作。严禁私拉电线、乱接插座、私自安装其它电器设备。使用设备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超负荷运行。
4、管理人员要定期对灯光、音响、线路等电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电器设备安全有效地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农民文化乐园已成为受当地老百姓喜爱的活动阵地和精神家园,为保障农民文化乐园真正服务广大农民群众,充分发挥农民文化乐园“乐”农民的文化阵地作用,现将管理制度规范如下:
一、确保免费开放时间。农民文化乐园应免费向群众开放,保证每周7天每天8小时的开放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农闲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农民文化乐园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丰富活动内容。开放时间和活动内容向群众公示。
二、确保免费开放内容。农民文化乐园内的“七个一”等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及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应全部对外免费开放。同时,要做好免费开放服务项目内容、开放时间的公示与宣传。村级宣传文化员要坚守岗位,做好服务,确保农民文化乐园正常开放,方便农民群众文化娱乐活动。
三、确保活动开展多样化。农民文化乐园要围绕“年年有比赛、季季有讲座、月月有表演、天天有活动、人人能参与、户户能表现”的目标,使农民文化乐园不仅建起来,更能“转起来、活起来、乐起来”。农民文化乐园开展的各项活动要做到有记录、有照片、有活动资料。
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管理,推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张家川县行政区域内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资源整合、因地制宜、共建共享、惠及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政策宣传、书报阅读、戏曲表演、普法教育、艺术科学普及、广播播送、互联网上网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文化服务。
第五条 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成为激发乡村文化创新活力,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和淳朴民风,提升农民精神风貌,建设邻里守望、诚信重礼、勤俭节约的文明乡村,凝聚实现乡村振兴的强大精神力量。
第六条 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监督指导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确保其发挥应有作用。各乡镇人民政府为管理主体,负责辖区内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管理和考核评价。乡镇综合文化站负责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具体业务组织指导。各行政村负责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七条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对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人才辅导、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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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标准
第八条 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按照“七个一”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具体是:一个文化活动广场(1000㎡),一个文化活动室(90㎡),一个简易戏台(10×5×0.8),一个宣传栏,一套文化器材(含一套音响和部分乐器),一套广播器材,一套体育设施器材(含一个篮球场、2个乒乓球台、1套体育健身器材)。
第九条 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现有建设规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采取盘活存量(如利用闲置中小学校、农家书屋等)、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拓展延伸,完善建设要素,提高服务水平。凡现有条件能够满足需要的,一律不再进行改扩建和新建。
第十条 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配置图书室(农家书屋)、电子阅览室、文体活动室、电影放映固定场所(点)、村广播室、广播电视户户通服务点、多功能厅等设施,配备图书、电脑、广播器材、广播电视设备维修工具、音响、乐器等必要设备。
第十一条 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统一配挂“XX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标识,悬挂在醒目位置。
第十二条 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配置的设施、设备和图书等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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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服务方式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根据群众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
(二) 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培训,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供信息服务,满足群众求美、求乐、求知、求富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组织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指导民间文体社团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四)成为县图书馆、文化馆的基层服务点,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五)在县图书馆的指导下,开办图书阅览室,开展群众读书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六)设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化信息服务。
(七)协助农村电影放映员组织群众集中观赏电影,做好农村广播电视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
(八)在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九)协助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十)协助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原则上要全年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
第十六条 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不少于4次,举办公益性讲座和培训不少于2次。
第十七条 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确定管理员,可参照《张家川县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实施方案》设置管理员,由村“两委”组织选聘,乡镇审定任命。
第十八条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对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县文化馆、县图书馆、艺术团体等具体承担培训任务。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或资助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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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检查考核
第二十条 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纳入乡镇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之中,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对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 擅自改变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功能、用途或者挤占、挪用、出租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场地和设施设备,妨碍其正常运行的,由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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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张家川县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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