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学习心得1
鼓励创新,优化和提高审评效率,《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时隔13年后再次更新。
3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2023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并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新版《药品管理法》实施后重要的配套政策之一。
根据国家药监局的解读,这两份文件从坚持“四个最严”、鼓励创新、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等方面出发,全面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优化优先审评审批流程,落实全生命周期管理、严厉打击研发、生产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等政策要求,推进药品监管进入全新时代。
过去几年里,随着医改深入,医药行业内长期存在的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生产环节篡改工艺等违规行为每况愈下。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临床数据核查风暴和长春长生疫苗造假案,这些问题,都最终导向了药品监管制度的根本性改变。
在已经颁布执行的《药品管理法》和《疫苗管理法》中,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的第一责任人的地位,还加重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有分析人士指出,这一规定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在药品审评审批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对推动我国未来医药创新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鼓励药品创新 满足药品临床急需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是2007年版本基础上修订,历经13年,在2023年10月,2023年9月、10月、12月至少四次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内容涉及优化审评审批流程,分类管理等多项重要措施。
《管理办法》中明确,将做好药品注册受理、审评、核查和检验等各环节的衔接,将原来的审评、核查和检验由“串联”改成“并联”;设立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特别审批四个加快通道,明确审评时限,提高药品注册效率和注册时限的预期性。
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创新药的申请就比2016年增加了75%。2023年获批新药48个,其中抗癌新药就有18个,比2023年增长了157%。
由此可见鼓励新药创制的政策足以调动新药研发的热情。
管理办法中还明确了“默许制”——对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开展,并通过药品审评中心网站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认为,经历了几年的修订调研论证,通过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直接鼓励并推动创新药上市,简政放权实施了多项默示许可以及备案管理的模式,优化了审评审批的各项环节,这将药品审评审批改革的成果以法规的形式予以确立,这对鼓励药品创新形成了更为稳定的政策环境,中国新药研发正进入历史最佳阶段。
此外,《管理办法》显示,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6种药品可以申请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包括: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儿童用药、罕见病用药、重大传染病用药、疾病防控急需疫苗和创新疫苗等。
从市场情况来看,“三医联动”机制有机运转以来,极大程度地让没有临床价值或价值“性价比”不高的药品限制使用甚至逐步退出临床应用指南,以“腾笼换鸟”方式让更多有临床价值的老药、好药、新药甚至是必需药品进入临床使用。
公开数据显示,从2023版国家医保目录将卫健委发布的20个重点监控品种剔除等政策合力的效果来看,“非治疗性药物”品种的使用已经下降50%以上,“非治疗性药物”将逐步让位于有临床价值药品。
《管理办法》在加快上市注册程序中,着重强调了以临床为导向,以满足药品临床急需的优先审评审批程序来刺激临床急需、必需的药品研发,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研发创新思路,杜绝了为研发而研发的思维。
在医疗战略咨询公司Latitude Health合伙人赵衡看来,上述政策主要就是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审批速度。他表示:“这一政策不仅有利于小公司,也有利于大公司的新药加快上市。原来是一步步进行审核,现在是并联,就是各个环节同步开始审理。而且其中还特别提出,要注重事后监管,进一步明确附条件批准药品上市后必须完成相应工作的要求,可见一方面是放开,一方面是加强监管。”
明确责任主体 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查看《管理办法》细则可以发现,本次修改的四个重要部分,皆在药品注册阶段做出了很大的变革,其中对于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落实也是一大亮点。
根据公告显示,本次将明确申请人为能够承担相应责任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要求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对药品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开展上市后研究,承担上市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责任。
根据此前NMPA的解读,我国对国产药品实行的是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合一的管理模式,这种药品注册与生产许可“捆绑”的模式,不利于鼓励创新,不利于保障药品供应,不利于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而本次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对于鼓励药品创新、提升药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并细化了药品注册管理各部门和各环节的职责,确保药品注册受理、审评、检查和检验等各环节的有效衔接,提高药品注册效率和预期性。另一方面,在确定各监管部门职责的同时,注册管理办法全面引入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规定了其主体责任。
其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须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包括安排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对药品生产企业、供应商等相关方与药品生产相关的活动定期开展质量体系审核,保证持续合规,以及在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中,开展风险管理、风险控制等。
药品生产企业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活动负全部责任,须履行监督质量管理规范执行,确保适当的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控制,监督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保证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以及记录和数据真实性等内容。
省级药监部门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等工作。国家药监局的相关部门将对境外检查以及组织疫苗巡查,分析评估检查发现风险、作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置建议。
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及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监管的理念,《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监部门也将加强对药品生产的生产监督管理。
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认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合同生产业务/合同生产研发业务(CMO/CDMO)的高速发展。
2023年,我国CMO/CDMO市场规模为441亿元,增速为19%。预计2023年我国CMO/CDMO的市场规模将达到626亿元。
鼓励创新,优化和提高审评效率,《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时隔13年后再次更新。
3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2023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并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新版《药品管理法》实施后重要的配套政策之一。
根据国家药监局的解读,这两份文件从坚持“四个最严”、鼓励创新、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等方面出发,全面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优化优先审评审批流程,落实全生命周期管理、严厉打击研发、生产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等政策要求,推进药品监管进入全新时代。
过去几年里,随着医改深入,医药行业内长期存在的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生产环节篡改工艺等违规行为每况愈下。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临床数据核查风暴和长春长生疫苗造假案,这些问题,都最终导向了药品监管制度的根本性改变。
在已经颁布执行的《药品管理法》和《疫苗管理法》中,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的第一责任人的地位,还加重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有分析人士指出,这一规定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在药品审评审批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对推动我国未来医药创新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鼓励药品创新 满足药品临床急需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是2007年版本基础上修订,历经13年,在2023年10月,2023年9月、10月、12月至少四次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内容涉及优化审评审批流程,分类管理等多项重要措施。
《管理办法》中明确,将做好药品注册受理、审评、核查和检验等各环节的衔接,将原来的审评、核查和检验由“串联”改成“并联”;设立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特别审批四个加快通道,明确审评时限,提高药品注册效率和注册时限的预期性。
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创新药的申请就比2016年增加了75%。2023年获批新药48个,其中抗癌新药就有18个,比2023年增长了157%。
由此可见鼓励新药创制的政策足以调动新药研发的热情。
管理办法中还明确了“默许制”——对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开展,并通过药品审评中心网站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认为,经历了几年的修订调研论证,通过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直接鼓励并推动创新药上市,简政放权实施了多项默示许可以及备案管理的模式,优化了审评审批的各项环节,这将药品审评审批改革的成果以法规的形式予以确立,这对鼓励药品创新形成了更为稳定的政策环境,中国新药研发正进入历史最佳阶段。
此外,《管理办法》显示,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6种药品可以申请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包括: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儿童用药、罕见病用药、重大传染病用药、疾病防控急需疫苗和创新疫苗等。
从市场情况来看,“三医联动”机制有机运转以来,极大程度地让没有临床价值或价值“性价比”不高的药品限制使用甚至逐步退出临床应用指南,以“腾笼换鸟”方式让更多有临床价值的老药、好药、新药甚至是必需药品进入临床使用。
公开数据显示,从2023版国家医保目录将卫健委发布的20个重点监控品种剔除等政策合力的效果来看,“非治疗性药物”品种的使用已经下降50%以上,“非治疗性药物”将逐步让位于有临床价值药品。
《管理办法》在加快上市注册程序中,着重强调了以临床为导向,以满足药品临床急需的优先审评审批程序来刺激临床急需、必需的药品研发,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研发创新思路,杜绝了为研发而研发的思维。
在医疗战略咨询公司Latitude Health合伙人赵衡看来,上述政策主要就是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审批速度。他表示:“这一政策不仅有利于小公司,也有利于大公司的新药加快上市。原来是一步步进行审核,现在是并联,就是各个环节同步开始审理。而且其中还特别提出,要注重事后监管,进一步明确附条件批准药品上市后必须完成相应工作的要求,可见一方面是放开,一方面是加强监管。”
明确责任主体 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查看《管理办法》细则可以发现,本次修改的四个重要部分,皆在药品注册阶段做出了很大的变革,其中对于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落实也是一大亮点。
根据公告显示,本次将明确申请人为能够承担相应责任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要求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对药品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开展上市后研究,承担上市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责任。
根据此前NMPA的解读,我国对国产药品实行的是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合一的管理模式,这种药品注册与生产许可“捆绑”的模式,不利于鼓励创新,不利于保障药品供应,不利于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而本次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对于鼓励药品创新、提升药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并细化了药品注册管理各部门和各环节的职责,确保药品注册受理、审评、检查和检验等各环节的有效衔接,提高药品注册效率和预期性。另一方面,在确定各监管部门职责的同时,注册管理办法全面引入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规定了其主体责任。
其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须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包括安排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对药品生产企业、供应商等相关方与药品生产相关的活动定期开展质量体系审核,保证持续合规,以及在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中,开展风险管理、风险控制等。
药品生产企业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活动负全部责任,须履行监督质量管理规范执行,确保适当的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控制,监督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保证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以及记录和数据真实性等内容。
省级药监部门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等工作。国家药监局的相关部门将对境外检查以及组织疫苗巡查,分析评估检查发现风险、作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置建议。
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及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监管的理念,《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监部门也将加强对药品生产的生产监督管理。
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认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合同生产业务/合同生产研发业务(CMO/CDMO)的高速发展。
2023年,我国CMO/CDMO市场规模为441亿元,增速为19%。预计2023年我国CMO/CDMO的市场规模将达到626亿元。
数据来源: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
按照国家药监局的有关规定,比起其他品种,国家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质量检查将更加频繁和严格。在带量采购常态化的情况下,降价药品的质量保障将受到更多关注。
美国新基公司的紫杉醇白蛋白被暂停进口,同时失去了国家带量采购中选资格,正是因为国家药监局在境外检查时发现了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规范的行为。未来随着检查力度的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行为也必将无所遁形。
2023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学习心得2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公布实施对未来医药创新发展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3月31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公告称,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
《注册办法》明确了我国药品注册新型管理制度框架与工作职责,对工作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建立了科学、高效的审评审批体系,多措并举全面强化了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在推动医药创新发展方面展现出如下亮点: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精神
围绕落实《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疫苗管理法》对药品注册管理的最新要求,结合产业发展实际,《注册办法》认真贯彻落实两办意见,展现药品监管改革成果,参考国际监管实践经验,将改革制度细化,为实现药品全生命周期日常监督和各监管环节信息无缝衔接奠定基础。
一全面推进药品注册分类改革
《注册办法》充分总结药品注册分类改革的经验,对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注册分类进行改革,明确规定:中药注册按照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进行分类。化学药注册按照化学药创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等进行分类。生物制品注册按照生物制品创新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等进行分类。这一分类方式对推动我国药物创新和医药产业发展具有非常正面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首次提出了中药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的分类,将中医药从过去单纯的传统经典药方和中医药理论原有范围中扩展开来,为中医药这一我国传统医药学宝库与现代医药学的衔接搭建了重要通道,为祖国传统医学的守正创新开辟了更广阔的的前景。
二是,新的药品注册分类将有利于促进医药行业新药研发水平与国际竞争能力的提升。分类中明确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创新药与改良型新药分类,有利于引导科研机构与研制单位明确研发方向,确立填补临床空白,实现有效替代的研发目标;为未来国家推出相应的鼓励政策奠定了技术基础。
三是,不再区分进口和国产仿制药,进口仿制药将和国产仿制药执行统一的审评标准和质量要求,有利于提升中国仿制药产业的整体水平和健康有序发展,为中国医药产业加入全球医药产业链和供应链铺平了道路。
(二)建立优先审评审批制度,提高新药审批效率,鼓励医药创新
《注册办法》明确: 国家药监局建立药品加快上市注册制度,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对符合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及特别审批程序。这一规定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在药品审评审批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对推动我国未来医药创新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注册办法》还特别规定: 在药品研制和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专业技术机构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沟通交流、优先配置资源、缩短审评时限等政策和技术支持。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前、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以及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前等关键阶段,可以就重大问题与药品审评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沟通交流。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审评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
这表明在药品研制和注册过程中的各个关键阶段,申报人都可以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审评机构沟通交流,面对面地探讨解决注册申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药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建立风清气正的政商关系;既履行监管职责,又服务产业发展的科学监管理念。
(三)实现药品审评审批与国际接轨,助力中国药企国际化战略
我国药品监管当局于2023年正式成为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协调会(ICH)成员,标志着中国药品审评审批标准将与国际标准接轨,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是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坚定支持者和维护者,实现药品国际临床数据互认是中国医药走向全球的必经之路。
本次《注册办法》明确规定: 使用境外研究资料和数据支持药品注册的,其来源、研究机构或者实验室条件、质量体系要求及其他管理条件等应当符合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协调会通行原则,并符合我国药品注册管理的相关要求。这就清楚地向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药物研发者表明,我国接受符合要求的国际临床数据用于在中国药品申报上市。
这一规定不仅可以使更多的国际创新药物尽早地进入中国市场,更使中国的患者能够与国际同步使用国际创新药物并且获益。这一规定体现的不仅仅是技术与产品的交流,更是“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的人文价值体现。
此外,本次修订的《注册办法》明确将中药范围重新界定为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 这是我国医药规章首次出现中药创新药和中药改良型新药的分类,标志着中国中医药已经从过去单纯的历史传承向创新转化。
2023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学习心得3
自2015年以来,在《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23〕42号)等重要纲领性文件指引下,至今药品审评审批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2023年12月1日新版《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2023年3月30日发布了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是继新版《药品管理法》实施后发布的首批配套法规之一,属于药品研发和注册方面的纲领性文件。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首次在药品注册法规方面与国际接轨,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物临床试验默示许可、优先审评审批、关联审评审批、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药品上市后分类变更管理等近年来药品审评审批改革取得的成果及规范性措施上升为法律,为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提供坚实的立法保障。
近日,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是广大业界同仁学习讨论的热点文件,官方的解读文件不断更新,笔者学习借鉴了各位同仁的真知灼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重点学习。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在落实MAH方面,明确申请人条件,申请人应当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申请人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明确境外申请人的代理人: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该注册代理人并不一定与持有人的境内代理人是相同的实体。明确了上市前和上市后的申请或许可转让通道:允许临床试验申办者变更和上市许可持有人转让上市许可。关于上市许可持有人转让上市许可,期待相关指导原则早日出台。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药物临床试验的许可备案以及药物临床试验过程的管理进行细化和优化: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开展,并通过药品审评中心网站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申请人可以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人拟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在完成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后,按照备案的方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强化了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管理: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申办者应当定期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出现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和其他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根据安全性风险严重程度,可以要求申办者采取调整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研究者手册等加强风险控制的措施,必要时可以要求申办者暂停或者终止药物临床试验。新增了药物临床试验变更的路径: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生的变更,根据对受试者安全的影响进行相应的申报或者报告。明确了药物临床试验实施的标准。明确了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自获准之日起,三年内未有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该药物临床试验许可自行失效。提出了药物临床试验登记的要求。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在加快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药品上市方面,规定了优先审评审批具体要求:(一)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
(二)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
(三)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创新疫苗;
(四)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品;
(五)符合附条件批准的药品;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其他优先审评审批的情形。对符合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及特别审批程序。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决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实行特别审批。众所周知的瑞德西韦临床试验审批、法匹拉韦上市审批等均属于上述情形。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建立关联审评审批制度,API按照药品管理,实行审批准入制度。API生产企业应当按照(2023年第56号)的要求在“原辅包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并按照有关登记要求提交技术资料,明确生产场地地址等信息。药品制剂申请人自行生产API的,由药品制剂申请人在“原辅包登记平台”登记,在提出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与其进行关联;选择其他API生产企业的,由API生产企业在“原辅包登记平台”登记,药品制剂申请人在提出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与其进行关联。取消辅料、包材和容器的单独审评审批事项,在审批制剂时一并审评,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审评审批效率的同时,更加突出药品制剂持有人对辅料、包材和容器的管理责任和主体地位。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引入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从药品研制到上市后管理等各环节加强监管:增加GLP机构、GCP机构监督检查相关内容,强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事权,充分发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作用,保障GLP、GCP持续合规和工作质量。明确附条件批准药品上市后必须完成相应工作的时限要求,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的,明确相应处理措施,直至撤销药品注册证书。增设药品上市后变更和再注册内容,强化药品上市后研究和变更管理相关要求,要求持有人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明确药品上市后变更分类及申报、备案和报告途径,体现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强化药品注册管理,建立药品品种档案,为实现药品全生命周期的日常监管和各监管环节信息无缝衔接奠定基础。增加对GLP机构、GCP机构的监管以及药品安全信用档案的相关要求。增加信息公开内容,公开审评结论和依据,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将药品说明书公开并适时更新,方便公众查询使用。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进行了优化,不再实施“逢审必查”的核查模式,对于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根据药物创新程度、药物研究机构既往接受核查情况等,基于风险决定是否开展;对于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根据申报注册的品种、工艺、设施、既往接受核查情况等因素,基于风险决定是否开展。做好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和上市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衔接,需要上市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由药品核查中心协调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同步实施,加快了药品上市进程,与药品上市后监管进行有机衔接。明确了药品注册核查的定位,药品注册核查不是全体系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其主要目的是核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以及药品上市商业化生产条件,检查药品研制的合规性、数据可靠性等。
查看全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