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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范文(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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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的文章9篇 , 欢迎大家参考查阅!

【篇1】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

  近年来,随着全民参保工作的深入开展,社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其基金风险防控已成为各地基金监管部门主抓的头等大事之一,去年在全省开展的经办风险专项检查,也体现了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如何做好风险防控,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也有了一些思考和想法,下面将分享给大家基金风险我将其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层面,二是基金资金安全层面基金收支层面来说,主要有5个风险点
  1、冒领养老金部分离退休人员在死亡或丧失享受养老金资格后,仍继续领取养老金。死亡家属不报或漏报,判刑或失踪后家属不,都会造成基金损失,举例xxx
  2、重复享受待遇目前各省份之间养老统筹是分别开展的,信息不流通,参保人员流动也大,根据在参保地点缴费10年后可选择在当地退休,党一个人在两个省份缴费满15年,就可以在两个地区按月领取养老金。部分城乡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城乡居民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双份待遇,这是沿滩相对常见的问题,都会造成基金损失。
  3、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补缴如果某部分人员利用虚假资料,(伪造病历、特殊工种证明,修改身份证)等方式办理提前退休,也会造成基金损失,一是减少基金收入,二是增加基金支出,以五年时间算,少收40000余元,多支7万余元,基金算是11万多。
  4、单位虚报缴费基数部分单位为减少负担,少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导致少交社保费,一是损害了职工的利益、二也减少了社保基金收入。如果铺开到全国,这个收入十分明显。
  5、企业欠费严重由于缴费大部分由企业承担,可能站到工资总额的30%左右,由于企业效益不好或其他原因,无力承担缴费或有能力缴费但故意拖欠,难以保证基金征缴到位,导致欠费严重,影响社保基金正常运转。以上是社会层面,再说基金资金安全层面最主要的是社保资金挪用或盗去丢失。可以是内部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人员。
  产生原因
  一、作案人员为了一己私利,谋取利益,侵占社保资金,二是社保制度仍又不够健全的地方,有漏洞可钻。三是技术支持还有不到位,四是内部管理缺失,制度未严格执行、随意简化审批手续等防控措施还是从三个方面来说
  1、制防一要不断建立健全社保风险防范制度,筑牢业务、财务、稽核三道防线,全方位、全流程监督管控,建立协查共享机制和监督举报奖励机制,二是严格按照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工资漏报,恶意拖欠等行为的监察打击,也要对以欺诈、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贪污罗勇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使违规违法者主观上不敢作为,减少资金损失。
  2、技防一是加强推进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实现全国社保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分散的现状,才能有效杜绝重复领取待遇的现象发生,其次探讨多形式、多渠道的人员证管理,人员认证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工作,通过人员信息认证,能更清晰、更直观的了解参保人员的情况,减少冒领的风险。
  3、人防意识加大社保政策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支持社会保险工作,了解社会保险的好处和不交社会保险的坏处,同时知晓骗保、侵占保险基金是可耻的、违法的,通过新闻内体曝光的手段对有不良企图的人员形成警醒、震慑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对社保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警示教育,用身边人、身边事来教育和警示大家,特别是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深刻剖析,让工作人员结合自身岗位职责认真查找自身的岗位风险点和个人的薄弱点,举一反三,深刻自醒。加强队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廉洁自律等教育,提高干部队伍思想建设和道德建设,提高队伍自警、自重、自省、自励意识,提成为社保基金费守卫者。

【篇2】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

  根据《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x财政厅xxx地方xx局关于公布20xx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xx〕2861号)要求,从20xx年7月1日起,我x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2408元调整为2906元。所属期为20xx年7月、8月、9月已按低于2906元(不含2906元)的基数计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应补缴差额,现就有关补缴事项明确如下:

  一、须补缴差额的缴费单位(人)应在20xx年12月31日前申请补缴,在此期限内补缴差额不加收滞纳金。

  二、原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缴费单位(人),到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补缴。

  三、原由各级社保部门开具《xxx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缴费的缴费人,按原途径到相应社保部门申请补缴。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1236xx(x地税局)1233x(x社保局)

  xxx地方xx局xxx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12月12日

【篇3】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

  根据《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x财政厅xxx地方xx局关于公布20xx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xx〕2861号)要求,从20xx年7月1日起,我x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2408元调整为2906元。所属期为20xx年7月、8月、9月已按低于2906元(不含2906元)的基数计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应补缴差额,现就有关补缴事项明确如下:

  一、须补缴差额的缴费单位(人)应在20xx年12月31日前申请补缴,在此期限内补缴差额不加收滞纳金。

  二、原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缴费单位(人),到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补缴。

  三、原由各级社保部门开具《xxx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缴费的缴费人,按原途径到相应社保部门申请补缴。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1236xx(x地税局)1233x(x社保局)

  xxx地方xx局xxx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12月12日

【篇4】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

2023年社保新规一次性补缴15年可以吗?

  一般来说,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是不容许的,目前国内很多省份已经取消了对于社保的补缴,但有3类人群可以除外:

  1、酌情考虑一次性补缴人群:1962-1982年退役军人或者下乡知青;

  2、已交过社保大龄人士:男性满65岁,女性满60岁的已缴纳社保的退休人员;

  3、特殊单位人员:2011年以前国企、事业单位离休职工。

【篇5】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

  xxxxx区x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3 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各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关于公布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861号,社保年度省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规定自x年7月1日执行生效,对之前7、8、9月份按照旧基数预申报缴纳的单位及个人,现将上下限差额补缴事宜通知如下:一、本次差额补缴仅允许门前申报,需对x年7、8、9月份因上下限调整而进行差额补缴的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请参照差额补缴省直社保费缴纳程序,填写相关表证单书,自行前来我局征收前台进行申报缴纳;非广x地区的缴费单位(不含灵活就业个人,请在所属地x地税部门补缴。
  二、请将本次7、8、9月份的基数上下限差额补缴与其他月份及其他类型的差额补缴区分申报,以免造成混淆。
  三、本次7、8、9月份基数差额补缴的最后期限的x年12月31日,请需要补缴的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务必在这期间完成相关补缴工
  作。
  特此通知。

【篇6】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

  根据XXx社保局XX规定,自2013年3月开始,个人缴纳社保金额从原有的97.25元,调整升价至113.25元,特此通知,请各位同事代为转达下。
  另外,公司于2013年1~2月期间,按新规定多扣除的社保部分(113.25-97.25=16元/月*2个月=32元),将于2013年3月补入新的社保中,即:2013年的社保扣除金额为:113.25-32=81.25元,自2013年4月开始,社保扣除金额为113.25元,特此通告。
  XX单位人力资源部
  XX年月日

【篇7】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

  x直各参保单位,各县(x、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方xx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省x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参数,现就做好申报缴纳20xx社保年度(20xx年7月~20xx年6月)社会保险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参保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所属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养老、失业、职工医疗(含补充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不得有选择地参加某一险种或只为部分职工参保。

  二、相关参数

  根据省、x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xxx20xx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86元;xxx20xx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38元;现执行的xxx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

  三、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必须按职工本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在规定的上下限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工资申报情况向职工公布。各险种缴费工资上下限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企业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工资上限为14958元,下限为2408元。

  (二)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4958元,下限为2243元。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缴费的,按3738元申报缴纳。

  (三)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1214元,低于11214元的应如实申报,但不得低于现xxx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10元。

  四、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以单位参保的按23%,其中单位15%、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按20%(全部由个人缴纳);

  失业保险:2%,其中单位1.5%、个人0.5%;

  医疗保险:以单位参保的按8.3%,其中单位6.3%、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按8.3%(全部由个人缴纳);

  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月13元,其中单位8元、个人5元;

  工伤保险:0.7%,由单位缴纳;

  生育保险:0.8%,由单位缴纳。

  五、其他

  本社保年度内遇国家、省、x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xxx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xxxxxx地方xx局

  年6月29日

【篇8】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

  x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就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裁定,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应依据判决或裁定办理。

  二、对已审核确认的欠费单位申请补缴时,社保经办机构应认真进行核查,由参保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人数10人(含10人)以下,连续欠费六个月、累计欠费不足一年的,由各区(县)社保分局审核办理;人数10人以上或连续欠费超过六个月、累计欠费一年以上的由各区(县)社保分局签署审核意见,报x社保局审批。长期欠费户及欠费100万元以上的欠费大户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由区(县)社保分局提出意见,提交x社保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

  三、区(县)社保分局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或x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从下达通知书或报告书当月起办理社保登记和正常缴费申报手续。凡新参保单位及个人应从注册登记当月起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业务时,须填写《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调整申报表》,并提交书面申请。本年度缴费基数调整由区(县)社保分局审核确认;上年度缴费基数调整由x社保局审批;法院判决或劳动保障仲裁委员会裁定涉及其它年度补基数业务的,各区(县)社保分局依据判决书或裁定书办理。

  五、参保职工调动因组织原因间断缴费的,申请补缴时,应提供调函证明材料和工资发放凭证,到所在区(县)社保分局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

  六、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处理程序

  (一)养老保险补缴

  1、国有单位职工(含大集体身份)因各种原因脱离原单位自谋职业的人员,申请补缴建立个人帐户之前的养老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该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本人档案,按新劳社养字[2002]84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批,各区(县)社保分局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补缴。对参保职工要求补缴个人账户中断缴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其国有身份后按规定给予办理补费手续。

  2、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可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通知》(新劳社养字[2004]1号)的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由于社保信息系统程序原因导致个体灵活就业人员间断缴费的,由区(县)社保分局提出处理意见,经x社保局审批后方可办理补费。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或其它退役军人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

  (二)失业保险补缴

  参保职工按单位费率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时,经本人申请可补缴中断期间的失业保险费;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补缴养老保险的,不予办理失业保险补费业务。

  (二)医疗保险补缴

  1、参保职工由于办理退休手续,未能及时按退休人员类别办理增人缴费手续的,由参保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县)社保分局审核后,方可办理。

  2、按个体灵活就业身份办理续保的人员,间断缴费2个月以内的(含2个月),可按《乌鲁木齐x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乌政办[2006]167号)的规定,办理医疗保险补费,补缴费入帐后方可恢复其医疗保险待遇。

  3、参保单位新增人员应从正常缴费月开始计算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工伤保险补缴

  参保单位因漏报、少报等原因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相关规定不允许办理补费手续,期间职工因工伤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四)生育保险补缴

  参保单位因漏报、少报等原因未及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不允许其办理补费手续,期间职工因生育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乌鲁木齐x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十二月十三日

【篇9】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

  为规范企业及职工参保缴费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养老保险工作健康发展,按照“依法纳入、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xxx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x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范围

  我x辖区内各类企业、事转企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档案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xx】60号)有关规定计算,依据上年度省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工资低于省平均工资60%的按省平均工资60%核定缴费基数;工资高于省平均工资300%的按省平均工资300%核定缴费基数;工资介于省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按实发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按缴费基数的28%缴纳养老保险费(20%由用人单位承担,8%由职工个人承担,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均工资60%或100%做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三、参保缴费办理程序及规范措施

  1、参保登记。本通告发布前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或本通告发布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本通告施行之日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员工工资花名册等有关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于上年度省平均工资公布后,持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照片等资料到社保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2、申报缴费。缴费单位应于每月十五日前,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社会保险费征收凭证,并将加盖地税部门公章的缴费申报表多联单返还社保所一份。用人单位按月申报职工缴费基数时,应如实提供《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参保职工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提供人员增减变动表,单位减员的应提供经鉴证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缴费人数少于系统在册人数又不能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按欠费处理。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社保所和地税部门规定的缴费方式按年缴费,跨年度缴费的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规范措施。缴费单位未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进入依法催缴程序。首先进行电话催缴,并送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限期缴费单位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未按期限申报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补缴金额,并制作《社会保险费核缴通知单》,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按规定缴纳,或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二)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费款。

  对本通告发布实施后仍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将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按上述程序依法征缴养老保险费。

  4、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四、法律责任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是个体工商户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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