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保 密 承 诺 书
下述签名之人为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在事务所的执业过程中,本人会持有、制作或接触事务所客户的“保密资料”。“保密资料”指通常不被公众所知或第三者无法轻易得到、以任何性质或方式表达的所有资料或信息(或者客户向事务所披露的而事务所有义务确保其未经授权不被使用或披露的资料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向事务所披露的商业秘密、专有知识、业务流程、管理文件、业务情况、文书范本以及客户身份和客户提供的'明确要求事务所为之保密的文件。
作为本人接触保密资料的条件,本人特此保证,除非事务所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本人在事务所执业期间以及随后任何时候,均不会实施以下行为:
(1)披露或允许他人披露保密材料。
(2)将保密资料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以及电子文档)携带或传送到事务所以外的任何地。
(3)除事务所业务目的之外,为其他目的使用保密资料。
本人理解,如果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上述保密资料将对事务所及其客户或相关第三方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并且将导致本人承担相关民事、行政(包括但不限于丧失或被禁止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和/或刑事责任。
本人确认保密资料为事务所客户的财产,本人在于事务所的执业关系结束后将书面保证未保存载有保密资料的任何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电子文档)。所有保密资料将在相关业务完成后,按照事务所和相关部门的规定或指示处理。
本保证书由本人签署并于200X年X月X日生效,以资证明。
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李恒欣律师
签名:李恒欣
日期:200X年X月X日
律 师 保 密 承 诺 书
xxxXX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
先生(下称“乙方”)为xxxXX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下称“甲方”)在境外上x(下称“本项目”)提供相关的专业服务。在从事本项目的过程中,某些非公开的、保密的、专有的信息和数据(统称“保密资料”),已经或将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由甲方提供给乙方。
按照甲方要求,乙方在此承诺:
一、 除本承诺函第二、三条的规定外,除非为本项目执行之需要或得到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乙方已得到的保密资料和本项目正在执行的情况。只有在本项目进行当中,乙方可按通常的工作程序或惯例,向有关的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对本项目作适当的披露。
二、 若具有权力的法庭或其它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要求乙方披露保密资料,乙方将:
(1) 立即通知甲方此类要求;
(2) 若乙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资料,乙方将配合甲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要求所提供的保密资料能得到保密的待遇。乙方在配合甲方要求采取措施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得到甲方的补偿。
三、 以下信息不属于保密资料:
(1) 乙方已经或将要从公开渠道获取的且已公开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
(2) 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且乙方有理由相信该第三方对该等信息的拥有不是由于违反了其对其它方的保密义务的结果。
四、 乙方对依本项目的需要而须依法公开的保密资料在本条款中承诺的保密义务,在甲方于境外证券x场公开披露后终止。但除发生第二条的情况外,乙方对于在本次项目的工作中获得的,但无需公开的保密资料继续负有保密义务,直至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乙方无须再负保密义务为止。
五、 除本承诺函第二、三条另有规定外,乙方承诺保密资料的使用只限于本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保密资料用于其它目的。另外,对保密资料外的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信息等,未经甲方的授权或许可,也不得向任何人士披露或发表评论。
六、 乙方承认并同意,甲方向乙方披露保密资料之行为不构成甲方向乙方转让或授予乙方享有甲方对其商标、专利或技术秘密拥有的权益,亦不构成向乙方转让或授予乙方使用第三方许可甲方使用的商标、专利或技术秘密等有关权益。
七、 若乙方违反本承诺函的保密义务,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本承诺函作为本项目签订有关聘用或服务协议中的保密条款。
八、 本承诺函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对因本承诺函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在北京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九、 本承诺函自乙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除本承诺函另有规定外,本承诺函项下的保密义务在本项目的进行期间和本项目完成之后继续有效,直至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乙方无须再负保密义务为止。
十、 本承诺函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乙方:
年 月 日
律 师 保 密 承 诺 书
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三、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
四、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
五、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
六、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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