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透明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信息第一部分(1)定期公开制度
1、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工作程序、工作依据、收(免)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电话等内容实行长效公开。
2、定期公开的内容应按时公开。
3、动态公开内容应在完成后3天内公开。
4、需要变更公开内容的应及时变更。
(二)决策制度
1、成立各级政务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2.领导小组应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决定近期应披露的内容,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会议讨论通过重大事项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三分之二成员必须同意。
3.各级政务公开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三次会议。即初审会、审议会、决议会做出决定,再进行公示。
(三)服务承诺制度
1、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民主,坚持依法办事。
2、根据规定的内容,规定的时限应公开,实行动态公开。
3.在加工时限、加工质量、免费代理等方面主动向群众承诺。
4、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提高政务公开程度,确保群众满意。各级要制定具体的服务承诺。
(4)评价和监督体系
1、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每年要采取多种形式征求NPC代表和CPPCC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2.政务公开纳入《意见》定期审查的范围。
3、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聘请政务监督员,每季度召开一次座谈会征求意见。
4.设置意见箱,发放“群众监督评估卡”,在舆情建议栏目设置中勾选“人口与计划生育网”。
(5)纠正反馈系统
1、征求意见和建议时,应及时总结,并填写《群众意见和建议汇总表》。
2、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落实整改。能当场答复的,当场解决;对于一时解决不了的,要给群众做一个耐心细致的解释,10个工作日内办理答复;
3、群众反映的需要公开的共性问题要及时在政府(村)事务宣传栏中给予反馈。
4.对于签署的意见和建议,整改落实后填写《群众意见和建议反馈表》,及时反馈给群众。
(6)档案管理系统
1、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建立政务公开管理档案。
2.相关文件、表格、卡片、记录、简报等资料应当分类归档,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完整性。
3.有专门的专柜存放,有专人管理。
(七)信息交流系统
1、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至少每三个月报送一次政务公开信息,报告和交流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2、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及时汇编和分发信息,报告工作情况,指导全面工作。
3、对上报和采纳的信息要及时登记,定期公布排名,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八)指导评价体系
1、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按照《评估标准》的要求,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年度评估,排定评估排名,写出评估报告。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价。
3、评价结果应作为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9)举报投诉制度
1、县、乡、村三级必须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并设立举报箱,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认真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做到事事有结果,有回响。
3、对投诉案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认真调查处理。
(十)问责制度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政务公开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1)公共事务栏不符合规定要求。公开内容不完整,不完整。(3)动态公开内容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开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共事务单位评先评优资格:
(1)没有公开的领导组织和监督组织。(2)群众对政务公开不太满意。(3)弄虚作假。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务公开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不公开政务的。(2)公众内容长期不变。
为进一步狠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加强依法行政,选举政务公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是:审查计划生育相关程序,核发《生育证》。真正实行计划生育行政奖励,提出计划生育行政建议。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公共行政执法程序为:生育证、再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审批发放程序、终止妊娠押金征收(退还)、社会抚养费授权征收、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申请、恢复生育手术审批程序、非医疗需要中期终止妊娠。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的有关文件和标准。
五、公开、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纪律和检查评估工作纪律;
六、提倡晚婚,提倡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七、对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的重点案件要认真执行,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或张榜公布。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信息第三章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管理人员和社会各界对xxx卫生计生委的监督权,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委在行政管理和监督过程中产生和应用的信息。
第三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负责委员会政府信息的上网和日常维护。委员会各部门和各直属卫生计生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和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采集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六条根据本制度提供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务公开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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