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海堰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的行为,勤勉尽责、高效有序、忠实执行职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开展工作,严禁发生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根据破产工作实际需要,管理人工作团队指定总负责人、组长,现场分综合组、破产程序组、债权审核组、财产管理组、劳动人事组、财务组等(职责见破产管理人机构组别设置)。管理人工作人员应按照各自分工履行职责,实行专事专人、专人专责的工作制度。工作组之间应信息互通、协作配合、围绕目标、确保进度、创新高效地履行管理人职责。
第四条 管理人工作人员应对履行职务过程中所获取的债权人、债务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披露给无关第三人。如需对外披露信息,实现须征得管理人负责人同意,并报人民法院。
第五条 管理人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文件资料,及时进行编号和装订,确保文档的完整、有序、整洁、便于查阅。
第六条 管理人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接待、证照管理、印章管理、开会、汇报的制度。
第二章 接待制度
第七条 管理人至少有两名以上常驻人员在现场办公,根据破产程序进行负责接收债权申报、债权人咨询、财产调查和管理、与相关利益方沟通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管理人工作人员接待相关人员时应态度关切、用语文明,注意沟通方式和交流技巧,严禁与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产生口角、冲突等行为。
第九条 遇到债权人及其他人员存在辱骂等情绪激动行为时,管理人工作人员必须保持情绪稳定。遇到人身损害威胁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确保自身人身安全。
第十条 管理人工作人员接待相关人员时,必须注意询问的条理性和证据的可用性,围绕工作目的做好必要的笔录;答复问题的合法性和逻辑严密性,不得随意许诺、错误引导或者虚假陈述,不便答复的应告知汇报后定时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接待人员过程中取得的材料,必须在台账上登记,每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编号统一保管,以免发生文件丢失。接受债权申报时应对债权人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确认无误后,由债权人在其提交的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三章 证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照,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核发给公司的证明企业合法经营的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业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行业资质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
第十三条 破产期间,管理人负责各种证照的申报、登记、变更、年检、注销,并由管理人负责证照的保管、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因破产工作需要,需借出证照的,必须经管理人负责人的批准,说明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办理出借手续后,方可携带外出。
第十五条 借用证照人员必须妥善保管证照,不得丢失、损坏。如出现损坏或丢失,相关人员须立即向管理人负责人报告,管理人须及时与发证机关联系,及时办理证照的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 证照管理人员须及时建立证照管理台账,做好证照登记工作。证照的登记内容包括:证照名称、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时间、证照记载的主要内容等。
第十七条 各种证照都要分类归档。归档的资料要齐全完整,自申报到各种手续办完的资料都要归入档案。
第十八条 严禁使用公司证照进行各种担保。
第四章 印章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原公司所有印章交由管理人封存,原则上一律废止,公司对外签署的文件,均以加盖管理人印章为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原公司印章的,须说明情况报管理人批准,按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第二十条 管理人印章自破产正式运行时启用,破产工作终结后其印章自动失效,交公安机关销毁;用印提交的资料应作为管理人的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印章和原公司印章由管理人指定的印章管理人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应时刻保持高度责任感,管理好印章,用印时应认真审核用印手续是否完备,对不符合用印手续、规定或文件不符合规范的,应说明原因,待手续完备后方可用印。印章管理人外出时,应将印章交负责人授权的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印章和原公司印章须由管理人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如确属日常事务性工作,或经负责人授权的事项,可由管理人指定的人员签字批准后使用。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在每周召开例会,原则上所有经办人员必须要在现场参加会议。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会议方式参加。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小组工作人员对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必须做好记录工作,交给现场负责人进行汇总后形成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开会的主要内容为督查本周工作的完成情况、讨论安排下周的工作计划及需要报告给法院的事项、解决需要重点讨论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的每次会议应由专人记录,整理后归档。
第六章 汇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汇报工作进展,汇报方式为定期汇报与专项汇报相结合,汇报的方式为书面汇报。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原则上每周向人民法院书面汇报工作,汇报的主要内容为本周的工作进展、下周的工作计划、需要人民法院协调和重点讨论的相关事宜。此外,原则上每月出一份简报给法院。
第二十九条 遇到突发事件时,管理人应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口头报告,并及时向该事件的缘由、情况,可能造成的后果及需要有关部门协助的事项写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汇报的语音必须严谨、规范、简炼、准确,有管理人的处理意见或法律意见。
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工作简报的制作,并安排专门人员与人民法院对接。
第七章 人事考勤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为便于管理人工作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管理人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管理人团队工作组所有成员。
第三十四条 管理人团队工作实行五天工作制,周一到周五为工作日,周六、日为休息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第三十五条 团队成员工作实行每日签字制度,每天上班、下班需签字(每日共计两次),考勤表每月经综合组人员汇总后保存留档。
第三十六条 严格请假制度,小组成员请假需向管理人负责人申请,并按相关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团队成员外出办公等,需填写《出差申请表》并报管理人相关负责人员审批,出差返回后需及时报到。
第八章 财务制度
第三十八条 管理人的账户是公司破产清算期间唯一财务账户,所有的财务收支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第三十九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会计账册,做到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应连续,不得跳行、隔页,定期结账、对账,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十条 认真履行会计监督职责。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于伪造、编造、故意毁坏会计账簿或者帐外设帐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必要时向破产管理人负责反映。财务人员定期向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汇报财务管理人状况。
第四十一条 管理人通过管理人办公会议确定日常开支,并详细列表。
第四十二条 日常财务支出包括管理人团队成员工资、日常办公开销、公司员工工资及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应缴税金等。
第四十三条 日常开支报管理人相关负责人、法院核准后支付。日常财务支出以外的费用,未征得管理人许可,一律不得支出。
第四十四条 为简化财务手续,提高效率,部分必要支出项目可采取个人先垫付后报销的程序。
第九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清算期间由管理人统一管理公司各类档案。
第四十六条 管理人各业务部门将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经过挑选、立卷,定期移交管理人指定人员集中保存。
第四十七条 保存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凡是本单位具有考查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与法院及各方当事人的住来函件(含传真、电子件等)、报告、单据,以及工作日记、照片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
第四十八条 归档时间:凡是有法律效用的文件材料,一生效就归档;凡是有机性的文件,随时形成,随时归档;管理人接收的原公司档案,移交后立即归档。
第四十九条 归档要求
(1)材料完整齐全;
(2)系统、条理、保持有机联系。凡是归档文件材料,均要按其不同特征组卷,尽量保持它的内在联系,区分它们不同的保存价值。文件分类准确、立卷合理;
(3)立卷时,要求将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等统一立卷,不得分散;
(4)在进行卷内文件排列时,要合理安排文件的先后秩序,按时间先后排列。对于同一事情的同一文件,应统一规定进行,比如:正件与附件,应正件在前,附件在后等。
第五十条 档案案管理要求
(1)管理入设立专用文件库/柜保存档案。
(2)档案的鉴定:从档案的内容、来源、时间、可靠程序、名称鉴别、档案价值,确定各类案的保管加限,编制成表。
(3)档案的销毁编制销毁清册;办理销毁手续,经负责人批准,方能销;销毁要有二人以上监销,并在清册上签字。
第五十一条 档案使用
(1)凡需调阅档案,均须填写档案借单,依据借阅权限和档案密级调阅。
(2)需借出档案原件的,或超过借阅权限借阅的,必须经管理人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签批后方能借出。
(3)借阅档案应在“档案借阅登记簿”上登记,注明借阅档案的名称、密级、借阅方式、数量、期限。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江苏海堰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制定和解答,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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