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管理制度
一、供应商评估制度
1、首次采购饲料产品(包括首次购买、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变更、原料产地变更等情形)时,要对产品供应商(包括饲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进行质量评估,并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
2、评估内容包括供应商资质(饲料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产品合法性(列入《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登记证等)、产品质量以及饲料配方技术服务能力等。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饲料产品,按照产品类别对相关指标进行检验。
3、合格供应商名录包括供应商名称和资质、产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产品批准文号等信息。
4、兽药供应商应具有合法资格的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或者国外企业依法在国内设立的销售机构、依法委托的国内代理机构等;
5、兽药供应商具有较好的质量信誉、商业信誉和较强的供货能力;首次购入的兽药产品开展供应商质量评估,并建立供应商名录及资质档案。
6、国内兽药应当为具有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进囗兽药应当为具有依法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
7、兽药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为符合国家兽药管理有关规定的储运要求的,二维码扫码信息验证内容与包装说明一致;
8、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按规定详细填写兽药供应商评估记录表。
二、采购验收制度
1、管理制度要明确验收流程、验收指标、查验方法、不合格产品处置等措施要求。
2、验收指标包括产品外观性状、产品合法性(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登记证等)、产品质量(产品主成分、卫生指标等)等。
3、对饲料原料中霉菌(真菌)毒素以及影响环保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铜锌本底值等重要指标实行有效监控。相关指标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农业部2625号公告规定及企业内控标准。
4、饲料、兽药采购验收记录包括饲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名称、联系方式、原产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验收结果、进货日期等内容。
5、在采购、储存、使用全过程中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入出库记录,由经手人签字负责,确保使用的可追溯性。
入出库及记录管理制度
(一)入出库管理制度
1、管理制度要明确入出库检验、产品分类堆放、仓储环境控制、鸟虫鼠防范、库房安全、保存周期等措施要求。
2、入出库记录包括饲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入出库及库存数量、入出库时间等内容。
3、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及配合饲料分区分类堆放,并做好标识。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专区存放。
4、定期查验库存产品保质期情况,出库实行“先进先出”。储料塔内饲料周转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
5、定期空置并清洗储料塔,检查料塔防潮防渗水状况,防止料塔内的饲料变质。密切关注并及时消除料塔结拱、料线堵塞等问题。
6、应对购入的每批次兽药产品进行二维码扫码检查以及包装、标识和外观性状检查。二维码扫码检查应核验产品包装所载信息(兽药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及生产批号等)与扫码信息的一致性。兽药外观性状检查应按照标签和说明书表述的内容对产品相关指标进行检查确认.
7、经查验确认质量不合格的兽药应由兽药管理人员登记后报损并销毁,销毁时不得污染环境。
8、兽药追溯信息应及时上传至省级追溯管理平台。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
(1)与进货单不符的
(2)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
(3)无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
(4)无兽药二维码或查验二维码发现异常情况的
(5)产品外观性状检查不符合要求的
(6)其他不得入库的情形
(二)记录管理制度
1、对所有兽用抗菌药的入库(购入)、出库(领用)及库存,应有完整的记录。
2、记录内容应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含量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企业名称等。
3、做到账实相符,购买记录、入出库记录相互对应。
4、在兽药采购、储存、使用过程中建立准确、完整的记录,并由经手人签字负责。
四、加工及饲喂管理制度
1、加工要执行“无药饲料在前、含药饲料在后”和“添加无使用限制药物的饲料在前、添加有使用限制药物的饲料在后”的原则。
2、熟练自配饲料加工工艺规程,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关键控制环节及技术参数(粉碎筛片孔径、混合时间、环模规格、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等)及生产设备等内容。
3、熟练小料配制(预混)、投料、粉碎、混合、制粒和清洗等环节岗位操作规程。小于0.2%添加比例的原料要预先进行混合;混合工艺要验证确定最佳混合时间,产品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超过10%。
4、建立小料配制(预混)、投料、粉碎、混合、包装输送作业等环节操作记录。
5、每次加工完毕,及时做好场地和相关设施设备卫生清洁工作。
6、饲料饲喂每次投料前要检查饲料有无变质发霉等情况,并查验饲料使用阶段与猪只生长阶段是否一致。
7、建立连续、完整的饲喂记录,包括投料时间、日粮名称和重量、猪只日龄和数量、栏舍等信息。添加兽药的,还要记录药物的通用名称与含量。
五、兽医诊断与用药管理制度
1、兽医人员定期接受兽药科学合理使用、健康养殖和生物安全防控等方面的知识培训。
2、兽医人员应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据动物行为表现、发病症状、临床检查和必要的病理剖检等作出初步诊断,依据动物发病状况、用药指征和药敏试验结果合理选择抗菌药并制定用药方案。
3、兽药使用前要确认产品合法性及质量情况,并核对兽药标签说明书上标明的适用范围、用法用量、休药期等信息。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使用:
(1)原料药、假劣兽药、人用药以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化合物;
(2)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
(3)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
(4)超出有效期限的;
(5)其他不得使用的情形。
5、根据兽医诊断结果,科学、合理选用兽药产品。鼓励养殖场根据抗菌药物敏感性试验结果筛选合适的兽药产品。
6、选择联合用药时,充分考虑药物的配伍禁忌,避免使用多种药物或固定剂量的联合用药。使用微生态制剂时,充分考虑制剂中所含菌种的种类和特性,避免与抗菌药物联用时产生拮抗作用。
7、兽用处方药要经执业兽医开具处方或由乡村兽医根据《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出具用药方案,按处方或用药方案标明的用法用量及用药周期合理使用。
8、严格执行停药期制度。使用有停药期规定的兽药后,要对用药群体进行标记、隔离,并在栏舍中明显处挂上用药标识,载明用药名称、时间、停药期等信息,直至停药期结束。
9、出栏(出售)动物及其产品时,要查验用药记录,按批次记录休药期执行情况,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停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10、定期对养殖场使用的兽用抗菌药开展疗效评估。
六、猪场安全管理措施
1、猪场禁止从外地购买猪肉以及相关的猪肉制品(如:火腿,香肠,熏肉等);
2、不得从不明健康状况的猪场购买种猪,商品猪;
3、病猪应及时隔离,及时治疗,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4、猪免疫注射的针头必须每猪一个针头,弱毒疫苗不得随意丢弃,必须要用火烧或灭活处理;
5、保育室应建在上风口,化粪池及死猪处理坑应放在远离猪舍的下风口;
6、猪场饲料走道与运粪道要分开,做到污道、净道完全分开,各生产区必须有消毒池或消毒垫设施
7、所有的外出人员必须隔离2天后以上才能进入猪场,凡是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彻底淋浴,彻底更衣后方可进入;
8、猪场内的所有走道,淋浴房每周消毒一次(3%火碱),各个区之间人员不能随意走动;
9、外地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饲料车在进入生产区之前就应进行清洗消毒。
10、所有内部使用的工具必须经熏蒸消毒后方可带入,各个区的工具应单独使用,不能窜用;
11、猪场采用全进全出的制度,每栋必须经充分冲洗,彻底消毒干燥后方可进猪。
12、猪场内不得养狗,猫及其它的宠物,猪场内不得养任何其它的家畜家禽;
13、猪场内每年二次定期除蚊、蝇、老鼠;
14、按程序免疫接种猪群,打针必须每猪一个针头,定期进行抗原抗体检测(口蹄疫,猪瘟,伪狂犬,蓝耳病,圆环病毒病等);
15、病猪不能进行免疫接种,必须等康复后再进行免疫,使用细菌苗时不能使用抗生素类药;
16、根据猪的营养需求喂给合适的饲料和饮水;
17、提供适宜的环境(包括:温度,湿度,饲养密度,空气质量);
18、病猪及时隔离、治疗并使用适当的药物剂量与疗程;
19、当环境突然变化时在饲料中添加适量的抗应激药;
20、能局部给药的不必使用全群给药,可口服防控的不予注射用药;
21、一栋猪舍内不饲养年龄相差很大的猪;
22、人猪亲和,善待猪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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