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民爆物品保管员对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负全部责任;民爆物品保管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一、岗位职责
条 民爆物品保管员必须持证上岗,定期接受培训。
第2条 民爆物品保管员必须见证发放雷管、炸药,并按规定签章、记帐和填本,以备检查。
第3条 库管员对退库的雷管、炸药必须逐一清点,记入帐内,做到耗退领相符,每项数字不得涂改。
第4条 搬运雷管、炸药必须轻搬轻运,摆放整齐,严格遵守爆破物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5条 全电阻检查要严格,编号必须清晰,记录在案,因电阻检查不严而发生的问题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6条 严格出入库登记,忠于职守,不得空岗,保证绝对安全。
第7条 押运、装卸人员要密切配合,做到轻搬轻放,摆放整齐,运输过程中,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第8条 负责本岗位危险源辨识、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严格落实本岗位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对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消除,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处理。
第9条 对照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随时检查本岗位存在风险的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针对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方,要立即进行处理。
第10条 库管员要忠于职守,不得空岗,保证绝对安全工作。
第11条 按照职业病防治制度规定,正规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按期参加职业病健康查体。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的,民爆物品保管员负主要责任,给予罚款100~1000元:
(1)民爆物品保管员未持证上岗的;
(2)未见证发放雷管、炸药的;
(3)未按规定签章、记帐和填本的;
(4)发放雷管、炸药帐、卡、物不相符的且数字有涂改的;
(5)雷管未进行全电阻检查的,编号不清晰的。
第13条 库管员因空岗造成爆炸物品流失,给予开除矿籍的处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经调查分析,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14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的,按规定给予罚款,并按照规定给予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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