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法律法规和制度,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把每一所幼儿园办成幼儿快乐成长的乐园,让家长放心,让群众满意,让社会安心,现就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办园秩序
1.严格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实行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登记、注册、年检、评估制度。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省、市关于民办学前教育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依法审批。未取得办园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于未取得办园许可擅自招生的学前教育机构,要协调相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须对其办园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2.严格纠正各种不规范办班行为。幼儿园不得以课题、实验研究为名,开展各种违反法规、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和幼儿发展特点的特长班和实验研究活动;不得借课题、实验研究名义违规要求家长购买教玩具、书籍、设备等;不得举办各种特色班、国学班、识字班、英语班、蒙氏班等;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各种收费性质的兴趣班、培训班;不得擅自接受社会机构在园内挂牌办班。
3.规范幼儿园宣传工作。严禁幼儿园作不符合实际的宣传,严禁违规招生宣传或欺骗性宣传,招生公告要真实反映幼儿园实际情况并及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组织幼儿参加与保育教育无关的各类商业性活动和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比赛、演出和训练等活动。
二、规范作息时间
要按照教育部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原卫生部印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地域和气候变化特点,分季节确定幼儿园一日作息时间安排。
1.入园和离园时间。原则上各幼儿园组织幼儿入园时间冬季不能晚于7:50开始,夏季不能晚于7:40开始,幼儿离园时间冬季不能早于下午16:30,夏季不能早于17:00。
2.饮食。本着自愿的原则,幼儿园可为家长提供全日制或寄宿制服务,全日制幼儿园每日为三餐一点、二餐一点或一餐二点,寄宿每日为三餐二点。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半小时,每餐进餐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按时饮水,随时饮水。
3.户外活动时间。日托≥2小时、全托≥3小时,其中1小时必须是体育活动,含晨间操、午间操和户外区域活动时间。具体活动时间可根据季节、年龄做适当调整。
4.睡眠时间。白天:冬季1.5—2小时、夏季2—2.5小时,夜间:10小时。具体睡眠时间可根据季节、年龄做适当调整。
5.集中教学活动。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原则上小班每周安排4-6次、中班6-8次、大班8-10次。每个集体活动的时间长短要适宜,小班一般15—20分钟、中班20—25分钟、大班在30—35分钟左右。
6.区域活动时间。每天必须保证半小时及以上。
若有特殊情况,幼儿园可结合本园实际,与家长委员会共同商议编制本园作息时间表。幼儿园要严格执行一日作息时间,按活动内容和要求规范操作。
7.规范开展托管服务。为充分发挥幼儿园保教和服务能力,缓解家长后顾之忧,幼儿园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对不能及时离园的幼儿,应提供托管服务,并逐人摸底、登记,要安排专门老师照护好未离园幼儿,开展适宜的阅读、美工、构建等活动,做好安全管理和接送登记,留存备查。
三、规范保教行为
1.规范课程设置。幼儿园教育教学要以教育部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为依据,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开设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大领域课程,合理设置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充分利用本地教育资源,开发园本教材,拓展幼儿园课程内容。严禁使用非正规渠道或劣质、盗版的教师指导用书或活动资源,更不得使用小学教材,“小学化”办园。幼儿园不得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幼儿操作用书、读物或绘本等。不得借课题、实验研究名义违规要求家长购买教玩具、书籍、设备等。
2.规范一日保教活动。各幼儿园要按照“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活动形式交替进行”的原则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科学组织晨间活动、户外活动、集中活动、区域活动、生活活动、离园活动等环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坚持促进幼儿全面而富有个性地发展,严禁进行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比赛、训练等活动。非必要活动安排和教学需要,不得组织幼儿观看动画片或其他电视娱乐节目。幼儿园集中教学活动不依赖电子产品,原则上,电子产品的教学长度不应超过教学总长度的30%。平板电脑、电子游戏机以及高辐射、强污染的电子产品不得作为玩教具提供给幼儿操作。
3.坚决纠正“小学化”倾向。幼儿园要端正办园指导思想,遵循教育规律,教育内容、形式和方法都要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坚决禁止提前教授汉语拼音、识字、计算、英语等小学课程内容;严禁布置文字类家庭作业、组织高强度的机械记忆方面的教育训练以及任何形式的测验考试。
4.科学组织区角和户外活动。要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多样化创设适宜的幼儿活动区域,不断丰富幼儿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加强幼儿教育活动组织引导,促进幼儿自主全面发展。
四、规范师资队伍建设
严格准入制度。根据规定,配足配齐幼儿园各类保教人员,加强对各类人员的准入审查和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不得上岗。不适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尤其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师资的管理,坚持无培训不上岗、无相应资格不上岗,形成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合理的师资结构、适宜的师幼配比。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素质培训。各园应积极开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管理条例》和省、市幼儿园教师道德考核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再学习,增强教师以德施教,依规施教的意识,树立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科学制定师资培养培训方案,提高教师育人水平。
3.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完善教师聘用制度,落实教师工资福利收入,保障教师医疗、养老、住房等保险待遇。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收费行为
1.规范收费项目及使用。严格执行省、市、县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经过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收取规定收费项目以外的其它费用。服务性收费及代收代支费用应专款专用,单独做账。伙食费、点心费等服务性收费等应本着家长自愿的原则,按月收取、按月结算,按月公布,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幼儿园财务管理,幼儿园定期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费用收支综合情况及监督电话,接受家长与社会监督。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联合物价部门,依据幼儿园评估管理办法所列等级,严格对辖区内各民办幼儿园进行成本核算,建立民办幼儿园收费报备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规范安全工作
1.构建安全防范体系。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等安全防护体系和检查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伤害事故。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的生活设施、用具、教具、玩具。
2.严格校车管理。幼儿园接送幼儿车辆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标准,严格加强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确保接送幼儿车辆安全运行。
3.加强幼儿自我安全防护教育。幼儿园要采取随机教育、讲述安全小故事、情景模拟、安全演练等适当方法有效开展幼儿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幼儿自我安全防护能力。加强家校联系和沟通,提醒家长强化安全意识和监护人意识,杜绝随意委托他人接送子女上学。
七、严格监管,强化责任落实
1.落实责任主体。各幼儿园应根据本意见要求,开展办园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要结合本园实际,研究提出规范办园工作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切实规范保教过程,主动接受家长、社会及各方面的监督,形成依法办园、自我约束的发展机制,真正把规范办园、科学保教工作落实到幼儿园工作的全过程。
2.严格督查考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办园工作,指导、督促幼儿园依法依规办园,要将规范办园情况纳入幼儿园年检、办园水平评估、评先评优、教职工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规范办园情况专项检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将对各县区开展一次抽查或专项督导,同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随机暗访等多种方式对县区指导督促规范办园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结果进行通报,纳入对县区教育工作年度目标考核。
3.加大查处力度。对幼儿园的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发现问题不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省、市、县级一类幼儿园、违反有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取消其等级和称号;民办幼儿园违反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与年检结论挂钩,普惠性民办园整改不合格的,减少或全部取消政府扶持性补贴;所有不规范办园幼儿园不得申报省、市级一类园评审。
规范幼儿园保教工作,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广大幼儿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利益,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的未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行动,指导各幼儿园根据本意见要求,开展办园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组织对辖区内各类幼儿园进行全面检查,坚决纠正各种违规办园行为。12月20日前各县区将此次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教体局。
有关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办园审批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各区县(市)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xxx教育局关于明确全日制民办学校审批管理事权的意见》《xxx教育局关于推行民办学校审批信用承诺制的通知》等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民办学校审批领导
1.落实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辖区内民办学校审批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调处有关问题。
2.纳入当地统筹。要将民办学校审批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要按照相关规定,将审批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落实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
3.增强审批规范。要加强审批窗口建设,规范窗口受理、咨询、协助查询、提供办事指南、表单下载、协助在线申报等事项,切实提高窗口服务水平。要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积极推进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二、明确民办学校审批权限
要按照《xxx教育局关于明确全日制民办学校审批管理事权的意见》确定的权限,做好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1.基本权限。区县(市)、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民办学校。具有高中办学权限的区县(市)审批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须事先报市教育局审核,经同意后再行审批。
2.涉省事项。对涉及省教育厅审批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高中、学前教育及非学历教育机构和项目,由市教育局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审批,严禁越权审批。涉及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及上述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变更事项的,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办理变更手续。
3.冠名审批。区县(市)、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审批冠名“宁波”的学校,应经商相关部门和所在地政府同意后,向市教育局提出冠名申请,并提交财政扶持、属地管理书面承诺,经同意后由属地办理审批。市教育局一般不再受理、审批冠名“xxx”的民办学校。
三、把握民办学校审批依据
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执行,具体依照下列规定标准办理。
1.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设立审批依照《xxx学前教育条例》《xxx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xxx幼儿园装备规范(试行)》《xxx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执行。
2.民办普通中小学校。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设立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校舍建设及设施配置分别执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xxx工程建设标准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建科发〔2005〕58号)》《xxx寄宿制普通高级中学建设标准(建设发〔2006〕108号)》《xxx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浙教办〔2011〕63号)》。
3.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xxx中等职业教育条例》《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四、严格民办学校审批条件
1.举办者。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正式注册登记满两年,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办学资金。举办者应有合法、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或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举办者为同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的,一般允许设立1所民办学校;申请举办2所以上民办学校的,应严格审查资金来源。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学校筹设(正式设立)时应当向学校的专门账户拨付足够的开办资金,并有银行的资金到位证明。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金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批准筹设时,举办者实缴资金到位比例应当不低于注册资金的60%,正式设立时,注册资金应当缴足。
3.校舍。学校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固定的符合条件的办学场所,校舍必须符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标准,并取得消防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合格证明。
举办民办学校应有自有校舍。通过租赁校舍办学的学校,小学租期不少于12年,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租期不少于6年,并有相应的资产(资金)作为办学保证。在租期届满3年前,应提前做好租赁合同续签。
4.章程。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应当合法合规,内容完整,表述规范。
5.决策机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组成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禁止举办者以其公司或者集团的权力机构代替学校的决策机构。
6.学校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五、规范民办学校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者提交的民办学校正式设立(筹设)申请报告等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核评估。受理办学申请后,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对举办者提供的办学申请材料以及实际办学条件、办学场地、办学能力等进行审核评议或评估论证,由专家组或评估机构出具审核评估意见。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举办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由专家组或评估机构进行二次审核评估。评估、整改期限不计入审批期限内。
3.批准设立。教育行政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结合专家组或评估机构出具的审核评估意见,复核后作出“同意筹设”“批准正式设立”或“不同意筹设”“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审批决定,并将审批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对于“不同意筹设”或“不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举办者说明理由,并告之享有行政复议、诉讼等有关权利。
4.审批期限。受理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踏勘和专家会审)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同意筹设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放筹设批准书。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受理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踏勘和专家会审)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新设立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到期按规定办理换证手续。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推进民办学校设立审批网上办、即时办,努力提高审批效率。
5.备案公告。对民办学校作出“同意筹设”或“批准正式设立”的决定后,区县(市)、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筹设批准书或批准设立决定书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将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名称、举办者、办学地址、办学条件、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形式、法定代表人、校长等主要信息,通过xxx民办教育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6.及时颁证。对通过审批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举办者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督促学校及时办理法人登记、印章刻制、收费报备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办学活动。
7.档案归卷。完成所有审批程序后,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做好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档案归档。要及时将线下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文书资料,现场踏勘记录、专家评议报告、审批批准文件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形成纸质案卷归档。要做好案卷备案和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
有关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办园审批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一、为什么要修订《幼儿园工作规程》?
答:《幼儿园工作规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的规章,也是基础教育领域比较早的一部管理规章,下发20多年来对加强各级各类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大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后,学前教育事业规模不断扩大,普及程度大幅提高,全国幼儿园数量已从20xx年的13.8万所,增加到20xx年的21万所,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了70.5%。在推进学前教育基本普及的新形势下,修订《规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修订《规程》是新形势下加强学前教育规范管理的需要。《规程》是基于当时幼儿园主要由企事业单位、部队、街道和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的人财物管理由举办单位负责,教育部门主要是提供业务指导的实际而制定的。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推进,幼儿园的办园体制已从过去单一的以公办为主转为多元化办园的格局,民办幼儿园数量激增,占比已超过幼儿园总数的2/3。教育部门对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已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业务指导转向办园资质审批和全面监管,需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制度管理。
第二,修订《规程》是推进幼儿园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需要。由于长期资源不足,目前一些幼儿园在办园条件、安全卫生、教育教学、教职工管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亟待通过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引导幼儿园依法依规办园。
第三,修订《规程》是落实依法治教的需要。近年来,有关部门出台了很多涉及幼儿园规范管理的新规定,《规程》作为一部重要的学前教育规章,需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进行修订和调整,进一步完善幼儿园管理制度,不断推进学前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规程》修订都做了哪些工作?
答: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规范幼儿园管理,我们在修订《规程》时主要做了以下3个方面工作:
一是深入基层调研。组织专家深入东、中、西部不同经济水平地区的幼儿园,全面总结了《规程》实施20年来的经验,梳理了当前幼儿园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北京等8个省(市、区)召开16场专题座谈会,并通过问卷、访谈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了学前教育战线、基层幼儿园园长和一线教师的意见。
二是国际比较研究。组织对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日本等10多个国家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幼儿园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比较研究,梳理了有关政策条款,学习借鉴相关经验。
三是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初稿完成后,通过座谈会的形式,听取了有关专家、幼教干部、教研人员和园长、教师的意见。以函件形式书面征求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师范院校的意见。通过中国政府法制网和教育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规程》做了全面修改完善。
三、《规程》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订?
答:一是坚持立德树人。进一步强调幼儿园要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二是强化安全管理。专设“幼儿园的安全”一章,明确要求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设备设施、食品药品以及与幼儿活动相关的各项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在“幼儿园的卫生保健”一章中,对建立与幼儿身心健康相关的一系列卫生保健制度做了明确规定。
三是规范办园行为。新修订的《规程》对幼儿园的学制、办园规模、经费、资产、信息等方面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是注重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衔接。一方面是做好与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的衔接,如:近年下发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对幼儿园的教育目标、内容、教育活动组织等提出了清晰而具体的要求,修订《规程》时将这些方面的要求改为一些原则性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提出了很多新要求,《规程》与之做了相应衔接;根据新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增加了幼儿园应当进行反家庭暴力教育和发现家暴情况及时报案的规定。另一方面,《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对学校一些具体办学行为做了明确规定的,《规程》不再重复提出要求。
五是完善幼儿园内部管理机制。要求幼儿园进一步加强科学民主管理,强化了家长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家长委员会应参与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事项的管理。强调幼儿园应当建立教研制度,加强教育教学研究,研究解决教师在保教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如何做好《规程》的贯彻落实?
答:修订《规程》对于提高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推进幼儿园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规程》作为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加强和规范本地学前教育管理的有效手段,作为推进幼儿园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长效机制,结合本地区学前教育工作的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规程》的贯彻落实。
首先,落实《规程》的重心在幼儿园。《规程》是规范幼儿园管理工作的基本准则,每个幼儿园的举办者和管理者都应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组织和安排幼儿园的各项工作。《规程》下发后,幼儿园要对照《规程》的要求,对幼儿园管理的各个方面、各项环节进行逐项检查,对自身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全方位整改,完善幼儿园的常规管理工作,提高办园水平。
第二,落实《规程》的着力点是完善幼儿园制度建设。幼儿园要按照《规程》的要求,对幼儿园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和总结,一要完善管理制度。根据幼儿园环境、园舍设施、卫生保健及幼儿园教职工素质等实际状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二要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制度不仅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更要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同时注重人性化管理,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三要结合管理实际和保教实践的需要,不断修改和完善这些制度,使这些制度规定能变成每个教职工的责任意识和行动,切实落实到日常保教工作中去。
第三,落实《规程》的关键是要建立常态化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依照《规程》的要求,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和督导检查,引导和规范各类幼儿园依法举办幼儿园,依规管理幼儿园,推动《规程》在幼儿园层面的落实常态化、长期化。
查看全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