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许可容缺受理的术语和定义、制度设置、办理要求、流程要求、服务公开要求、管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地区行政许可容缺受理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6113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投诉处置规范
DB32/T1544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
3术语和定义
3.1
容缺受理Acceptanceforthelackofpartofthematerial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基本法定条件,但次要申请材料暂时缺少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申请人签署书面承诺限期补齐,各行政审批部门先予接受材料并进行审查。
3.2
主要申请材料Mainapplicationmaterials
指不违法法律,能够证明具备行政许可基本条件的材料,是行政机关启动行政许可审查程序的必要材料。
3.3
次要申请材料Secondaryapplicationmaterials
指主要申请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必要材料。
4容缺受理制度设置
4.1应建立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4.2应建立并联审批和AB岗工作制度。
4.3应建立预约服务制度和推行“不见面审批”模式。
4.4应制定行政许可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根据省政府公布的“三级四同”行政权力清单,各单位梳理现有的行政许可事项,明确哪些许可可以容缺受理,并制定行政许可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实施容缺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分别明确主要申请材料和次要申请材料,并及时对外公布。
5容缺受理办理要求
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申办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5.1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可当场办结的事项,实行即收即办。
5.2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补充、更正的,工作人员应指导申请人当场补正后受理。
5.3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补正材料的5.3.1对缺少次要申请材料,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可先接收材料进入审查程序,同时指导申请人填写《行政许可容缺受理告知书》(详见附录A),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将欠缺的材料补齐补正。若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补正相关材料,则不予许可;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补正相关材料且审查通过,则准予许可。
5.3.2对缺少主要申请材料,不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具体文书格式可参考DB32/T1544,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具体文书格式可参考DB32/T1544;
5.5对于因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现场核实等不具备批准条件的申请办件,由行政审批部门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具体文书格式可参考DB32/T1544。
5.6对于需经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应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或指定部门牵头受理,进行并联审批。
6容缺受理流程要求
对符合容缺受理要求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填写《行政许可容缺受理告知书》(详见附录A),签署书面承诺限期补齐,各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岗位人员先予接受材料并进入行政许可程序,审查岗位人员对材料进行容缺审查,审批岗位人员审批时,在申请人提交的主要申请材料审查通过的前提下,若申请人未补齐补正相关材料,则不予许可;若申请人已补齐补正相关材料且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则准予许可。申请人提交的主要申请材料和补齐补正的次要申请材料全部放入许可卷宗归档保存。
7容缺受理服务公开要求
应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准确、公正和便民的原则,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门户网站等途径对行政许可容缺受理的条件、流程等进行公开,内容包括:
a)容缺受理的许可事项名称;
b)法律依据;
c)申报条件;
d)容缺受理的主要申请材料和次要申请材料;
e)容缺补正时间;
f)承诺办结时限;
g)收费项目依据及收费标准;
h)容缺审批流程;
i)受理地点;
j)咨询电话;
k)投诉电话;
l)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查询网址。
8容缺受理管理要求
8.1培训
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制定行政许可容缺受理服务规范等培训计划,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对培训情况进行记录和建档。
8.2考核
8.2.1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制定行政许可容缺受理考核办法,大力推行行政许可容缺受理模式。
8.2.2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程序、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考核。
8.2.3年度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8.3监督
8.3.1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采取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形式,对行政许可容缺受理进行全程监督。
8.3.2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建立服务质量反馈和投诉制度,采取电话投诉、征求意见卡、服务质量反馈卡、电子评议等多种方式畅通投诉渠道。投诉处置执行GB/T36113标准。
8.3.3对监督监察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投诉问题,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查核实、公正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当事人反馈。
8.3.4应建立行政许可容缺受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条件等,严格实施程序,对违反行政审批制度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8.4评价
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实施行政许可容缺受理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建立持续改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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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行政许可容缺受理告知书
NO:
申请单位
申请事项名称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受理窗口
受理人
受理窗口电话
容缺材料及申请人承诺的补齐补正时限:
容缺材料逾期未补齐补正的后果:
()因故无法补齐补正容缺材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相关责任由承诺人(申请人)承担。
()其它:
承诺人(申请人)承诺意见:
承诺日期:
承诺人(申请人)签章:
受理窗口盖章:
注:本告知书一式2份,受理窗口与申请单位(人)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容缺受理服务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规范教育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受理审查程序,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行政许可事项,市教育局驻市审批服务大厅窗口(以下简称审批大厅)可以先予接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待申请人补齐所有材料之后,再予以正式受理,进入正式审批程序。
第三条申请人在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时,遇到以下情况的,审批大厅可以进行容缺受理:
(一)申报材料中要求提供董事会成员、管理人员、任课教师、校车照管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申报时提供原件的;
(二)申报材料中要求提供教学计划、课程安排、专业设置情况,但申请人尚未编制完成未能提供的;
(三)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犯罪证明,申请人正在向公安部门申请,申报时未能提供的;
(四)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的不在职证明,申请人未能在申报时提供的;
(五)其他申报材料,申请人确实无法在申报时提供,经审批执法处处务会集体研究,认为可以容缺受理的。
第四条申请人办理教育行政许可时出现容缺受理情形的,审批大厅工作人员应主动告知其符合容缺受理条件,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申报材料。
第五条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符合容缺受理要件的,可以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容缺受理申请书》,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限期补正材料的承诺。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本人签字确认;申请人为社会组织的,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审批大厅出具《xxx教育局行政许可审批容缺受理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当场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审批大厅先予以接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七条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审批大厅予以正式受理,并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申请人未能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的,审批大厅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审批决定,同时将全部申报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补充容缺受理材料的时限最长不超过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限。
第十条市审批大厅教育窗口受理的其他权力事项和服务事项,参照本规则办理。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行政许可容缺受理服务规范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扩大“容缺受理”模式的影响力和受惠面,近日,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制定并正式发布xxx地方标准《优化营商环境容缺受理服务规范》(DB3212/T1027-2020)。
与《行政许可容缺受理服务规范》(DB32/T3456-2018)比较,xxx地方标准《优化营商环境容缺受理服务规范》(DB3212/T1027-2020)都是关于“容缺受理”服务,但有两点不同:一是标准适用主体不同。《行政许可容缺受理服务规范》仅适用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容缺受理服务规范》适用于xxx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二是标准适用范围不同。《行政许可容缺受理服务规范》仅适用行政许可“容缺受理”;《优化营商环境容缺受理服务规范》适用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公共服务等事项,覆盖面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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