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相比传统贸易方式,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模糊性和数字化特点,这容易造成课税对象性质模糊及纳税时间和地点的不确定,也使得现行税收要素对其约束和控制降低,在一定程度上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和挑战。主要具体表现在:
1.1电子商务交易基本不受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监管
工商登记是税务登记的基础,然而长期以来电子商务经营者只需缴纳注册费(获得自己专用域名)即可从事网络交易。虽然20xx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经营者实行了实名制,但此规定中的“实名制”是指电子商务交易经营者向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无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实名制登记,因此所谓的工商登记实名制规定形同虚设,进一步造成税务机关无从办理相关税务登记,使得税收漏管漏征。这种“示范”作用吸引着更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进入到这一“避税天堂”,形成更多的税源失控。现行的税务登记方法缺乏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制度安排,实名制不能代替电子商务的工商、税务登记,工商、税务登记制度是国家相关机关行使权力的制度安排,其代表了国家公权力对电子商务交易的规范。
1.2电子化交易使得传统的财务账簿、凭证管理失效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电子化的数字信息代替了传统纸质的账簿、凭证,如以网上订单的形式签订购销合同,传统纸质发票的缺失给税务机关审查企业财务账簿和凭证带来困难,“以票控税”无法有效实施。电子数据可以被轻易修改和删除也使得税收审计无法追踪查询这些信息的来龙去脉,借助电子加密技术可以轻易修改电子凭证使其变得完全没有可信度,纳税人利用用户名和密码双重保护来隐藏相关信息也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获得准确的交易信息和凭证。事实证明,目前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对电子交易信息即缺乏有效管理手段,也没有足够能力来审核纳税人申报的纳税资料,这些都造成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管理时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1.3征税对象性质难以判定
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对象被转化为数字讯号在国内或国际间传递,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混淆在一起,导致税务机关对其适用税种和税率无法准确判定,造成税收征管混乱。对于一些新式商品,如游戏装备、网络货币等,现有税法没有相关规定,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1.4难以界定电子化交易中的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主权在税收方面的体现,具体分为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大多数国家在具体实践中都同时行使这两种管辖权,但涉及电子商务征税时却常常存在这两种管辖权的冲突。电子商务经营者及其交易行为具有流动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使得纳税主体国际化、复杂化和虚拟化,这些都对纳税人身份和纳税地点判定造成困难,给税务机关行使税收管辖权带来困难。
1.5传统的税款代缴征收方式难以有效实施
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供货商可以撇开批发商、代理商、零售商等中介直接向购货方配送,使得传统的建立在中介基础之上的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征收机制被破坏,增加了税务机关征税的复杂性。具体实践中税务机关常常需要向大量分散的潜在纳税人征收税款,加大了征税行政成本,导致税收征管效率降低。
1.6电子商务纳税时间、期限难以确定
现行税制按具体的交易方式,主要根据相关纸质凭证收款日期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期限,而电子商务依托于互联网的在线交易,无纸化交易使得现有税收政策中纳税义务确定时间的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现行税法规定无法有效实施。
1.7涉税日常监管困难重重
在税收日常检查时,税务管理部门是以纳税人的各种原始真实凭证为基础进行监督检查。在电子商务中,首先无店铺经营使得税务人员很难准确、快速地找到稽查对象。其次通过网络传送交易信息、进行货款支付,给税务机关监控交易过程、掌握价格和交易量等信息带来困难。最后电子商务的实时性特点,使得被检查对象有可能在税务部门介入前就篡改交易信息,导致税务部门检查的时效性难以得到保证。
2逐步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子商务近年来虽然发展很快,但还有很大差距,电子商务的税收相关研究也十分匮乏。随着国际国内信息技术和电子化交易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措施的缺失将导致大量财政收入流失,也不利于税收基本原则的贯彻实施。同时若我国不尽早参与电子商务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则可能会在今后的国际经济往来中置我国于十分被动的地位,甚至或不得不受不合理的国际规则制约。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税收相关规则制定,即是理论研究需要,更是客观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
2.1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
现行税法基本上无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为适应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需要,也为了在税务机关征税时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修改完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是首要前提。第一,明确界定电子商务相关原始凭证的法律意义。立法以明确电子发票和电子账簿等电子凭证的法律效力,逐步规范它们的格式和操作规范,保确交易记录完整和法律效力。第二,规范相关税法适用范围。首先通过使用规范的文字符号,来确定网络域名的注册,确保合法的纳税人身份。其次税务机关应通过电子税务介入企业财务软件应用,对企业财务实施监控和跟踪管理,同时也要规范财务软件帐务的修改和保存。最后应立法以明确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税收监管的权利及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纳税上应尽的义务,从而使尽快结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无序状态。第三,明确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随着电子商务伴随国际经济交往的快速发展,在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税时,我国应结合国内国际的实际情况,优先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同时也绝不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以维保我国征税权益,防止税收流失。
2.2研制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技术
第一,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及扣缴制度。税务部门应联合其它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凡开设电子商务业务的经营户必须先要结合银行电子账户进行电子税务登记,同时给每个电子商务纳税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唯一的税务识别码,并将这些信息与银行、电子商务网站、信息产业部门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共享(形成监督纳税的网络)。电子商务纳税人在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给税务机关并经审核后,才可以通过电子税务系统进行纳税申报,也可由电子商务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平台或代收货款的物流公司实行代扣代缴,提高税款征收的效率。第二,研制适用于电子商务纳税监督的软件。对于提供电子商务网络服务的运营商和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网上平台,可研制能加装在其服务器上,并有具体电子商务业务适用税法识别、计算税额和纳税监督功能的软件。加装该软件的服务器链入目前我国正在建立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该系统对纳税人的涉税情况进行核査。第三,研制电子商务专用电子发票。凡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经营者,须使用由税务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子商务专用电子发票和电子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这种电子发票须有统一格式和每张发票独一无二的防伪编码。只有在卖方将交易的电子发票信息发往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和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并将信息存储以备日后查验后,才能进行款项结算。
2.3创新电子商务征税稽查模式
在电子商务日常货款交付时,基本采用第三方支付或货到付款完成,所以对电子商务纳税状况的稽查应着重监控电子支付过程及金额,可以定期结合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的纳税资料进行核对,有效整合工商、海关、审计和金融机构提供的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充分发挥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电子商务偷漏税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这样既能普及税法知识,又能提高企业纳税意识。
2.4加强国际及国内区域间电子商务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活动的高速流动性、隐匿性、无纸化和无国界性,打破了空间、时间的制约,给税务机关及时全面掌握其真实交易信息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为提高反避税工作绩效,我国税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和各国税务机关的税收协调和情报交换,同时也须强化国内各区域间的税务信息协作,深入交换了解电子商务纳税人的境内外信息,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税收流失。我国应以避免双重征税为出发点,积极倡导并参与国际上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协议的制定,在制定共同遵守的国际税收原则、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完善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等方面同各国加强合作,从而协调各国之间税收利益分配,构造符合电子商务长远健康发展要求的新型国际税收体系。
3结束语
我国电子商务近几年发展迅猛,由于缺乏可借鉴的成熟经验,现行税收征管体系难以对其全面征税,造成大量税收流失。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电子商务企业规模大小不一和难以监管等都是电子商务征税所面临的难题,我国只有从电子商务现状和未来发展的实际出发,结合国外的各种经验教训,制定适合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体制,才能在确保我国政府税收权益的同时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思考随着电子技术的日益成熟和互联网的全球普及,电子商务得到了迅猛发展,对传统的税收体制提出了挑战.如何应对挑战,世界各国都在思索对策.面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我国应加强对其税收问题的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数字通信手段为基础、依靠网络来完成商品交易全过程的经营方式,从商品的浏览、选择一直到订货、付款均采用电子手段进行交易.[1]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伴随着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转账和安全认证等相关技术的日益成熟,特别是互联网的全球普及,电子商务发展日益迅猛.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已有4000多万企业参与了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为484亿美元,1999年已增至1500亿美元;预计20xx年将达到13036亿美元,年均增长93.3%.瑞士信贷银行近期也预测,在今后几年,全球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总额将保持100%的年增长率,到20xx年将超过1.24万亿美元.
电子商务与传统方式相比较,最大的不同就是网上销售在“距离”和“时差”上的优势,互联网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的距离限制,使商务活动由传统的中介的迂回模式变为直接模式,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modem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同时,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账薄、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不存在,这就使得审计失去了基础.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的可隐蔽性、有些交易物的无形性、交易地点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基本特点,使其对传统的税收体制提出了法律上和政策上的挑战,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纳税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以及纳税地点等税收基本概念难以确定.现行税制设计着眼于有形产品的交易,互联网使得有形产品、服务和特许权的界限变得模糊,将原来以有形财产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数字形式提供,原来购买书籍、报刊的客户,现在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取得信息.随着计算机广泛的应用,计算机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日益增大,互联网也可以使软件销售在网上完成.就网上书籍交易而言,如果网上购买,就是购买有形商品;如果网上阅读,这就是购买劳务;如果将书籍下载后阅读甚至复制,就更象特许权使用.由于网上交易是以数字形式提供有关信息,无法区别该交易所得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和纳税环节难以确定.[2]此外,网上交易发生在虚拟的、数字化的计算机空间而不是在某一具体的地点,所以要把收入来源和具体地点相联系几乎不可能,确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将十分困难.
二是各种形式的避税更加容易.互联网没有国界,通过它可以将产品的研究、设计、生产和销售“合理”地分散于世界各地.只需一台电脑、一个modem、一部电话、再申请一个ip地址,这样就可以在低税国或免税国的站点轻松避税.目前,通过离岸金融机构使用电子货币避税甚至偷税的案件已有发生;某些设在避税地的银行对客户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这样,跨国公司可以更容易地通过各种虚构的业各和价格转移来实现避税的目的,也可以运用电子现金的形式直接汇入避税地联机银行,以逃避应纳所得税.
三是税收征管稽查难度大.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账薄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帐薄发票均可以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使税收征管和稽查逐渐失去了最直接的凭据;另外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交易的形式,互联网给厂商和消费者提供了世界范围的直接交易机会,这导致中介作用的削弱,从而使中介代扣代激税款的作用也随之削弱.同时,电子货币可以实现匿名交易,追踪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都存在事实上的困难,从而导致网上交易身份的模糊化;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税务机关搜集资料的难度加大,征管和稽查工作将无法进行.
如何应对电子商务给传统税制提出的挑战,世界各国都在思索对策.在西雅图举行的wto会议上,成员国对发生在互联网的商务活动是否征税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最终未能达成协议.是否对电子商务活动征税,在什么时候和什么条件下征税,当今世界存在着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认为,互联网贸易征税要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不能由于征税而使网上交易产生扭曲,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各国在运用现有国际税收原则上,要尽可能达成一致.主张永久禁止对电子商务征税,即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发展中国家认为,如果将网络空间视为免税区,永久禁止对电子商务征税,只符合少数发达国家的利益,将会扩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它很难代表国际社会建立税收新规则的主流思想,难以代表国际税收规则的改革方向.出于国家税收管辖权利的考虑,主张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以避免税基的大幅度缩小和国家税收的流失,促进本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由于软、硬件环境和信息基础设施的先天不足,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仍然受到新的物流体系配套和网上银行结算方式的制约,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安全性、网络传输、网上结算等一系列技术问题,再加上法律制度的缺位,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大约有1000万,而直接从事电子商务的人数仅有100万左右.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到20xx年,将增至4000万,[3]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待电子商务引起的税务问题应谨慎从事.在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既要以可能的税收征管水平为前提,又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前景;既要有利于税收增收,又要能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并确保这些税收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应是当前研究的重大课题.
1、正确选择征税对象和时机.考虑到我国电子商务起步晚、规模小的现状,近期内对国内厂商提供的软件销售、网络服务等无形的产品和服务,无论购买者来自国内还是国外均实行免税;对于在网上订货并由国内厂商进行交割的货物应对销售商征税,税率比照同等商品在传统渠道销售时的税率;对于销往国外的产品,国家可以通过出口退税予以鼓励;对于在中国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均应要求其在中国注册,中国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款项将汇入其在华财务代理的账户,并以此为依据征收其销售增值税.随着网上交易的成熟,再恢复对无形产品和服务的征税,对现有税制重新修订,直至开征新税.
2、建立备案制度.凡需上网交易的单位应将相关资料报送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由税务机关核发的数字式身份证明;要求参与交易的单位从税务机关取得对方数字式身份证明的信息,已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及交易性质,[4]这样,税务机关就能从中获取交易数量和性质的相关信息,便于网上控管.
3、加快银税工程的建设步伐.无论何种贸易收支行为均是通过银行进行的.因此,税务机关应与银行共同设置“网上税关”,即在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网络上设置“电子关卡”.企业向银行划入划出资金时均需通过这道关卡,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企业的网上交易进行有效监控.
4、加强税收征管和稽查过程中国际情报交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商品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使得税收区域国际化,通过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以便于税收机关的征管和稽查.
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思考摘要: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为交易各方提供了一个以电子形式而不是物理交换或直接物理接触方式完成任何形式的业务交易的虚拟市场,以其全球性直接性、便捷性成为一种发展前景广阔的新型贸易形式。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对传统的贸易形式形成了巨大冲击,也为当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文章通过分析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提出了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原则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影响。税收公平的含义包括3个层次的内容:(1)税收负担的公平。这一层次的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相同福利水平的纳税人必须得到相同的税收待遇;
纵向公平指不同福利水平的纳税人必须得到不同的税收待遇。(2)税收的经济公平。即通过课税机制建立机会平等的经济环境,并且税收政策本身对平等竞争没有妨碍,税收以此可以保持中性。(3)税收的社会公平。除天赋和劳动努力的区别对待外,税收对因血统、出身、地位、权力以及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优先权形成的特殊利益,可以给予一定程度上的“掠夺”,用以补偿不能占有特殊利益的人们,达到某种程度的平均。电子商务作为新型的贸易方式,尚未纳入税收征管范围。由此造成的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和传统贸易主题之间的税负不公,显然有违于税收的公平原则,甚至会因两种贸易形式的竞争环境的不公平扭曲市场主体的行为,危及到传统形式的贸易存在和发展。因此,对于电子商务依靠自身优势得到的“特殊利益”,应当也必须以税收予以再分配和公平化。
2、电子商务对税收效率原则的影响。由税收导向的经济行为及由此所引起的资源配置。必然带来效率损失。所以,如何在维持一定的政府税收收入的条件下。使税制设置所形成的效率损失达到最小,就是税收效率原则。当前,电子商务作为交易主体的“避税港”,以极大的免税利益诱惑着传统贸易经营者改变经营方式,进军电子商务市场。然而,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形式,电子商务仍然具有很多弊端和风险,其成熟程度远不及传统贸易形式。在这种力量驱使下,对市场交易主体行为造成的扭曲不仅危及到传统贸易市场的繁荣发展,也给刚刚起步的电子商务市场带来了更多问题,从而降低了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
3、电子商务对税收中性原则的影响。税收中性原则是指政府征税会带来除税额之外的额外负担,从而影响纳税人的生产、消费等决策。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就是要求一种税除使人民因纳税而承受税额负担之外,最好不要再遭受其他额外负担或损失,即额外负担最小化。税收对市场机制的运行应保持“中性”,避免不适当的干预,特别是国家不能超越市场机制的作用而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对电子商务免予征税,则必然使通过传统方式交易的市场主体处于不利地位,进而影响到市场主体经营产品的价格、消费者对相关产品的选择与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并最终影响到资源的合理、有效的配置。因此,从税收中性原则来看,应当对电子商务征税。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要素确定造成的困难
1、纳税主体的认定:纳税人作为缴纳税款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类。对于同一笔所得,纳税主体的不同会造成税款征收的很大差异。如对于一笔生产经营利润,法人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个体户则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由于电子商务的隐匿性、无纸化等特点,交易双方的身份、交易地址、交易金额甚至交易本身都很容易隐匿,从而使征税人员难以追溯到交易源泉,纳税主体也就无从认定。
2、征税对象的确定: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出现了新的产品与交易内容,包括传统商品和劳务,还包括网络信息产品。如在线服务和其他网络劳务等。信息化的网络商品因电子商务本身的无纸化、隐匿性而难以确定;
是否对网络中所有信息都课税也尚无定论,而如何区分与确定交易对象对当前税收征管人员来说,仍然是十分艰难的任务。
(三)电子商务的发展给税收征管制度带来的挑战
1、税务登记制度已无法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传统的税收征管是以工商登记为基础的,但是电子商务的出现使相关交易主体无需登记便可实现交易。这样就使得传统税收征管体制失去了对征税源泉的控制和掌握。
2、获取传统会计凭证困难大。在电子商务市场环境下,所有交易都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的,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这些记录可以随时不留痕迹地加以修改。从而动摇了传统凭证审计稽查的基础,无法控管税源。
3、中介代扣代缴制度作用弱化。如今,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可以通过互联网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从而省去了很多中间环节,中介的作用也因此而淡化。于是。作为税务稽查重要支柱之一的中介代扣代缴制度作用便被弱化,使得交易主体偷逃避税更加容易。
(四)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影响
税收管辖权分为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交易因其国际性、流动性的特点比一般的国际贸易产生了更多国际税收管辖权选择的难题。从而不可避免会产生双重征税、容易避税等问题。
1、如果选择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就面临着确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的问题。若交易主体是自然人,其居民身份的判断要考虑住所、居住时间、利益中心等的问题;
若交易主体是法人,则要依据以下标准来判断:公司组建地、公司所在地、中心管理和控制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主要机构或总机构所在地等。但在互联网环境下,市场是虚拟的,交易各方可轻易隐匿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企业也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这样一来,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便形同虚设。
2、如果选择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核心问题是确定跨国收入或所得来源地。现行国际税收协定采取由收人来源国有限制地优先征税的办法,这个限制条件就是常设机构。国际税收协定的《OECD范本》、《联合国范本》以及《美国范本》都同样规定: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然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开展跨国营业活动并不需要在该国境内设立传统意义上的管理场所或办事处等常设机构。他们只需通过在服务器建立网址便可开展经营活动。20xx年经合组织在对税收协定第5条的修订中认定。维持网址的服务器可以认定为通过该网址从事营业活动的企业所设立的常设机构。但是对服务器的认定有相对严格的限制条件:即服务器必须是固定的、必须处于企业的支配之下并且企业的营业必须是全部或部分地通过服务器进行。这样一来,满足条件、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服务器数量便少之又少。由此看来,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行使同样举步维艰。
二、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建议
(一)修订和完善税收法律
税收立法机关应尽快构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框架,以推进《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和完善,填补当前税法在这一领域的空白。流转税与电子商务的联系最为紧密,也是受其冲击最大的税种。所以,完善流转税法便成了首当其冲的任务。具体说来,主要涉及两个税种的修订:一是增值税,应当在增值税法中增加线上交易的征税规定,将课税对象扩展到一切有形货物和应税劳务,包括网络实体商品和线上应税劳务。二是营业税,要在营业税法中增加网上服务和信息提供劳务的征税规定。扩大“转让无形资产”和“服务业”等税目范围。除此之外,应同时调整、修订其他相关税种有关电子商务的征税规定。
(二)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制度
1、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纳税人必须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企业工商登记手续。经过税务机关对其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后,才能获得交易身份许可证,实现网上交易。xxx工商局于20xx年发布了《xxx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通告》,指出有下列行为的经济组织应当登记备案:利用互联网签订合同,从事经营活动,進行网上交易;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
利用互联网进行经营性形象设计、产品宣传;
利用互联网专业从事互联网接入业务、网络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提供信息源服务;
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xxx工商局已经研发了类似程序。凡经工商登记的企业均加载了工商认证标识,通过点击标识可以了解该企业工商登记的有关信息,这对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借鉴模式。
2、推行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的使用。如同传统交易中专用发票的使用一样,可以研制开发电子化的税务票证系统,包括电子发票、电子税票、电子报表等税务凭证。每一笔交易的实现,必须开具专用发票,通过网络发给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只有这样,每一笔交易才有处可循,电子发票的牵制作用才能有效堵塞漏洞,提高征管效率。
3、确立电子申报纳税制度。电子申报允许纳税人通过网络系统,将申报数据材料发送到xx局。xx局在审核验证后进行税款结算,并将受理结果返回纳税人。这种新型纳税申报制度是为适应电子商务无纸化、虚拟性、流动性等特点而必须建立的。
4、建立电子征税系统,加强电子银行中介作用。电子征税通过电子申报和电子结算两个环节,实现申报无纸化和税款收付无纸化,降低了征税成本,提高了征税效率,更重要的是这种新的征税方式能够克服传统征税方式对电子商务的不适用性,顺应了新型贸易方式的发展潮流。由于传统中介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因此电子银行应承担起代扣代缴的义务,成为电子商务税收稽查的重要支柱,担负起网络交易的款项结算、税务部门的税款征纳、交易主体的身份认证等重大责任,成为电子商务征税强有力的保障。
5、加强税务检查力度,提高征税人员稽查水平。通过规范电子票据,完善电子征税制度,有利于提高税务工作的效率。同时,税务机关要不断加强同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的联系,共同建立专门的计算机监控系统,最大程度地保障证税款的足额入库。此外。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要依赖大量既精通电子商务运作,又具有扎实税收业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重视人才培养,建立高素质的税收队伍,也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不可忽视的重点。
(三)加强国际间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国际性要求税收征管必须进行国际协调与合作。世界各国的税务机关只有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密切配合,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合作,才能探索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政策。并保证国家的税收主权。因此,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的研究和政策的制定,促进国际税收新框架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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