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1
为切实实施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根据《xxx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xxx财政厅关于印发xxx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教〔2019〕1142号)等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1.本方案义务教育学校适用于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
2.本方案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适用于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补助资金,包括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和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
3.本方案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xxx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二、实施内容与分担办法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以县为主,中央、省、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
1.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共同分担,其中,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地方承担部分省与县分担比例为:农村地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和加快皖北地区发展政策范围内的县为8:2。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
2.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等政策。
(二)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全面取消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材。
(三)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xxx按照5:5比例分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贫困面,我县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面,切实提高资助的精准度。
(四)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照6:4比例分担。
三、实施对象
1.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惠及所有城乡义务教育学生,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覆盖所有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
3.本着“强化政府义务、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完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相关手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
4.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我县按照现行政策足额落实。民办学校在获取财政、教育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等额减收在校学生学费。
四、实施程序
1.免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具体采购办法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05〕6号)、《xxx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和《xxx教育厅xxx财政厅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审核发放与结算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7〕33号)执行。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原则上按学期申请、评定和发放。每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学生提交申请材料,并组织评审认定工作,对评审认定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生活补助资金可由财政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也可由财政拨付至学校后,由学校通过银行卡发放到受助学生,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卡的受助学生,学校可在报请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向其发放现金。
3.校舍维修改造。根据省级以上补助资金额度,结合我县财力,以确保校舍安全为首要任务,编制校舍维修改造实施年度实施计划,审核通过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年度计划,并建立校舍维修改造省级以上补助资金项目库。我县组织项目实施,按月上报实施进展情况。
五、保障措施
1.依法规范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切实加强在校生学籍管理,对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义务教育学生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断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并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协同一致,严格把“具有学籍并在每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对象,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学生数与学籍数的统一性。
2.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对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县域内相关补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3.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4.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双审核”和“双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补助经费支出的审核把关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5.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事项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六、监督检查
1.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2.县级教育部门要联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县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2
为实施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加强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根据《xxx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和《xxx人民政府关于20xx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目标实施方案》(宣发〔2015〕20号)、《xxx20xx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教民生〔2018〕13号)、《xxx城乡义务教育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暂行办法》(教民生〔2016〕12号)、《xxx财政局、教体局关于印发<xxx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泾教体〔2017〕9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内容与分担办法
1.实施义务教育“三免一补”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簿本、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含非寄宿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成员身患重大疾病导致陷入困境家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2.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标准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25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25元(均含取暖费25元)、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以及“送教上门”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财政共同承担,分担比例具体为8∶1.6:0.4。
继续保留县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公用经费。
3.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
4.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作业本,所需经费按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1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20元)由县财政承担。
5.继续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全面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材,地方教材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图书资料建设范畴。
6.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xxx按5:5比例分担。
7.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附属设施。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照5:5比例分担。
二、范围对象
8.义务教育“三免一补”资金惠及所有义务教育学生,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覆盖所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9.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中小学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
10.民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统一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采取直接打卡的方式发放给学生。
三、资金管理
11.各校要重视和强化教育事业统计和学籍管理工作,要对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要建立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并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一致。
12.继续按照《xxx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统筹使用方案》文件要求,统筹部分公用经费。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13.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具体参照《xxx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6〕478号)执行。补助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14.严格执行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双审核”和“双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支出的审核把关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义务教育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15.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事项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16.推进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工作。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结合《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7〕23号)文件要求,制订循环教材的使用管理制度。
四、监督检查
17.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18.联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19.继续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定期通报制度、绩效评价制度、重点监管制度,加强对各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的监管。对出现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五、其他
20.本方案由县教体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21.本方案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县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3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办好特殊教育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县特殊教育发展,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及意义
实施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计划,将特殊教育运转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是贯彻落实现阶段扶贫战略的重大决策,是解决特殊教育发展困难,消除特殊教育发展不足,保障特殊教育经费正常运转的重要举措;
对全面推进特殊教育,促进特殊教育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残疾学生健康成长,筑牢教育发展根基有着重要意义。
二、实施补助范围
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残疾学生(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
三、实施补助标准
按每年6000元的标准落实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
四、经费用途
(一)学校或班级特殊教育工作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
(二)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中心)建设经费(指建设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置教具、学具和图书资料等费用)。
(三)特殊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的添置、教材、辅助用具和维修保养等改善办学条件经费。
(四)随班就读个别辅导的教师补助经费。随班就读个别辅导的教师经费是指承担随班就读的教师,每天对随班就读学生在课余时间进行个别辅导不得少于1课时(45分钟),辅导补助费由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按30元/人·天开支。
(五)特殊教育送教教师补助经费。对不能到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送教人员的劳务补助费由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开支,每生每次送教教师补助经费合计不得超过100元。送教上门人员的交通费、生活费由原单位按相关规定报销。
五、执行时间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六、保障措施及经费管理
(一)经费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残疾学生补助公用经费,由县级财政每年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统筹。
(二)经费管理1.每年度由县教育科技局对特殊教育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学生进行实名统计,编制初步经费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核、修订。
2.县财政局根据县教育科技局上报的初步预算进行审核、修订后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行文下发经费拨付计划。
3.特殊教育公用经费实行月报制度,每月底上报一次动态数据信息。
4.学校要全面了解本片区内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具体情况,结合实际,合理安排送教。承担送教上门服务的教师要针对送教上门服务对象的身体和心理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教学计划,针对重度残疾儿童少年,要采取走进家庭实施“一对一”的送教上门服务,路途较远每月2次,较近的每周1次,每次2课时,对于丧失学习能力的儿童,采取送关爱的方式,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每学期由县教科局教育股对家长意见、学校工作记录、学生的档案、学生成长指导记录等材料进行审查,按规定发放工作经费。如因残疾儿童随父母外出务工无法上门送教的,先建立档案,待学生返家后及时送教,确保送教上门全覆盖,不落一人。
5.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由县教育科技局统筹管理,各乡(镇)中心小学负责指导相关学校做好经费的使用。
6.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特殊教育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经费管理使用台账,认真做好收支月报,细化支出范围和标准,建立规范的经费管理程序,严格按照要求管理使用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严禁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
7.各校要结合教学实际,统筹安排使用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保证特殊教育日常教学活动所需支出。
8.县监察、教科、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确保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切实发挥作用,对不按规定使用经费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9.县财政局、县教育科技局、县审计局每学年要配合开展一次经费检查审计,做好经费使用管理和使用效益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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