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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议事规则【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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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位,是党的一切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团结群众的核心,是教育党员的学校,是战胜困难的堡垒,在社会基层发挥着核心作用。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党支部议事规则的文章13篇 ,欢迎品鉴!

第1篇: 党支部议事规则

  一、议事决策范围

  1、讨论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各项方针、政策的意见和措施;完成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工作任务的措施;贯彻落实有关领导重要讲话和批示的措施。

  2、讨论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3、研究确定党支部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等。

  4、研究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及安排意见。

  5、研究有关全单位利益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

  6、研究决定党组织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议事决策的程序

  1、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成员提出。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2、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成员,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3、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问题需要有关人员参加时,有关人员届时列席会议。

  4、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党支部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2篇: 党支部议事规则

  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的意见和措施。

  2、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划;党内重要制度、规定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3、机关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单位中层干部和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推荐、考察和监督等工作。

  4、审批新党员,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违纪党员的处理、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5、“创先争优”等活动方案的制定;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

  6、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工作总结

  7、党支部职责范围内其它有关的重要事项。

  6、单位重大问题决策后,党支部要加强支部协调,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议事程序:

  1、党群部门提出的议题,需报党支部书记确定,也可由书记直接提出议题。

  2、在确定单位发展方向等方面的重大议题或单位党支部参与决策的议题,由党政负责人共同商定,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会议,经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遇到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一般应暂缓表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后再议。

  4、议事表决情况要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5、会议结束后,党支部根据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可发支部红头文件。

  6、单位重大问题决策后,党支部要加强支部协调,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3篇: 党支部议事规则

  1、党支部会议的召开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情况下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的议题,由院长或支部书记确定,也可由院长或书记临时委托分管领导确定。会议的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作变动,无特殊情况,不搞临时动议。

  2、班子或支部会议由院长或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院长或书记临时委托分管领导主持。班子或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及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重要人事问题时,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或党支部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班子成员或党支部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3、班子或党支部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在会前通知到班子成员或党支部成员,并提前报办公室予以安排。办公室应将提交班子或党支部讨论的议题及所备的文字材料,先报送分管的班子成员或党支部委员审阅后,于会前两天报送办公室审定。

  4、班子或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问题,事先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班子成员或党支部成员要对所提议题拿出明确的意见和解决办法,对重大问题,必须充分讨论,实行民主决策。

  5、班子或党支部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一般只提出原则性、指导性意见,作出决策。不研究具体业务的组织协调和实施中的细节问题。

  6、班子或党支部集体决定问题时,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必要时应采取表决方式决定。班子或党支部议事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和记名投票方式。决定重要干部的任免或提名,应对任免或提名人选逐个表决。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7、班子或党支部成员个人或分管领导向班子或党支部会议汇报问题时,不要让工作人员代行汇报。如因工作需要扩大人员,应由主持会议的人员确定,参加汇报研究某项议题的有关人员,按照预定时间入会,讨论完毕后应即时退席。

  8、班子或每次党支部委员会议均应记录,必要时可根据记录由办公室整理《党政会议纪要》或《党政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明确执行者和完成时限,印发有关部门。凡经班子或党支部委员讨论决定的问题,必须认真执行,及时办理。办公室要及时检查,催办查办,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第4篇: 党支部议事规则

一、重大事项范围

  1.研究决定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决定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系统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2.研究决定本单位有关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审定以党支部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上报的重要文件等。

  3.研究决定本单位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

  4.研究决定本单位资产处置,重大的投资和工程项目。

  5.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问题。

  6.研究本单位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和干部运用管理监督奖惩方面的重大问题。

  7.研究本单位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8.单位党支部成员按分工在特殊情况下对重大事项处理后需向党支部报告的问题。

  9.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议事决策程序及要求

  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下列程序及要求进行:

  1.确定议题。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会议议题由党支部成员提出,报请书记或书记委托的成员确定。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应先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先组织充分论证,然后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进行通气协调,最后由书记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2.会议准备。会议议题及日期确定后,必须由有关科室准备详细的会议材料,会议通知和会议议题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应到会人员。

  3.会议讨论。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可由书记委托其他成员主持。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先由责任科室汇报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实践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4.会议决定。在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对需要表决的事项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表决程序,对需决策事项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不赞成意见(含未到会党支部成员的书面意见)人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时,应暂缓表决,会后继续就该议题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沟通协商、并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会议表决应逐项进行,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同时须将表决意见记录备查。

  1.凡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支部成员必须到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会后要向其告知会议结果。讨论决定干部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2.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党支部集体讨论或表决时,分管的班子成员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书记报告;无法向书记报告时,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书记或党支部会议汇报。

  3.对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在本单位干部职工中公开。对决策事项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

  4.党支部会议作出的决策,由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各承办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落实。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应向党支部作出书面报告。

 三、纪律监督及违规处理

  1.党支部不按本规定决策重大事项的,班子成员及干部职工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或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报告。

  2.因违反本规定而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经党支部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各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支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班子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支部的决定。

  4.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外,不得向外转播或泄露会议内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5篇: 党支部议事规则

  1、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成员提出。无议题不开,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2、会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党组织成员,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3、党组织书记根据议题适时主持召开会议,非紧急情况不搞临时会议。党组织书记较长时间离开机关,会议由受委托的党组织成员主持,会后向书记汇报,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4、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问题需要有关科室参加时,该科室负责人届时列席会议。

  5、党组织班子讨论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决定干部问题,会前书记要与所涉及干部的主管党组织成员沟通。

  6、党组织班子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参加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全体班子成员到会。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党组织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7、党组织班子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8、党组织班子会议讨论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

  9、对应由党组织班子会议决定的事项,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组织班子成员会议时,书记可与有关党组织成员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织班子全体成员报告。

  10、提交党组织班子会议研究的议题,有关科室会前要做好准备,并经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后方可提交,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为提高全区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6篇: 党支部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切实为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提供制度保障,实现公司支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结合投资开发公司实际,现制定公司支委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依照《党章》、《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实际制定。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三条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四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交流党建经验,关注党建说公众号)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第六条坚持发挥领导作用与董事长、经理层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董事长或者经理层的决定。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七条支委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长、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应由支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支委会参与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决策: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三重一大”、“四资一项目”和担保、抵押等方面事宜;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支委会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具体议事范围详见《中共天津临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细则》。

  第四章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支委会由支委会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会前应由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或意见。

  第十二条支委会工作部门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应先向支委会书记报告后确定。

  第十三条其他方面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一般由支委会书记与行政领导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召开支委会之前,支委会书记应主动与行政领导就重要议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第十五条支委会讨论的问题涉及支委会委员或其直系亲属切身利益时,有关支委会委员应回避。

  第十六条根据需要,有关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可提前交支委会委员传阅。

  第十七条支委会必须保持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委会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支委会议。

  第十八条支委会书记应组织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定或决议。

  第十九条支委会表决可采取三种方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支委会成员半数即予通过,未到会支委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条支委会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意见分歧较大而又非急需决定的事项,应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酝酿后,下次支委会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一条议事和表决情况应由工作人员记录,并按规定归档。

  第二十二条任何支委会委员都不能代替支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的,事后要及时向支委会报告。凡重大问题没有按议事规则进行民主讨论决定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决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支委会委员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支委会的决定和决议,主动向支委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支委会决议属于执行的事项,由支委会委员分工落实,支委会决议属于向董事长或经理层提出建议的事项,由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第二十五条支委会工作部门应及时对会议的决议决定、安排部署进行定期督办督查,并将情况及时向支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支委会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妥情况,支委会委员可提出复议意见,多数委员认为有必要复议时,可召开支委会进行复议。修改原决定、决议,要经过支委会集体讨论,任何人不能擅自修改。

  第二十七条支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凡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违者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7篇: 党支部议事规则

  为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xxx党支部集体领导体制,完善党支部领导下的党支部书记、董事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支部领导核心作用,规范xxx党支部会议事程序,提高党支部会决策水平,保证党支部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xxx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党支部会议

  党支部议事形式为党支部委员会议或党员大会。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议一般由书记主持,书记暂缺或因其他原因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党支部委员会议由支部委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可邀请行政领导成员参加,必要时还可邀请上级党组织领导参加。

 二、党支部会议议事范围

  根据公司实际,xxx会议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指示,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二)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贯彻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三)党建工作、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群众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四)xxx领导班子职责分工,机构设置、调整、变更、撤销和职责分工事项。

  (五)年度增减人员计划,中层及以下人员的任免、奖惩、调动,干部队伍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晋职晋级方案。

  (六)xxx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财务预算、决算、大额资金的使用,煤交中心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

  (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需要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党支部议事程序

  (一)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和煤交中心实际情况确定,或由党支部委员向书记提出,书记确定;会议不搞临时动议。

  (二)议题确定后,报送党支部书记审定,并在会议召开前一天(紧急特殊情况除外)将审定后的议题通知各位委员或列席人员。对公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有关部室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于会议前一周送审计监察部。凡未形成书面方案或意见的,审计监察部不予受理,党支部会议不予讨论。

  (三)围绕确定的党支部会议题,党支部委员要充分思考,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关部室要提供决策参考材料。涉及干部选拔、调整、奖惩问题,人力资源部门要提供考察情况和意见。

  (四)党支部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会前应协调通气;党支部会议讨论时,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都要围绕议题,明确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和看法,需要形成决议的议题,在充分讨论,认识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一般性问题可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表决;重大问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决定干部的任免或提名,应对任免或提名人选逐个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对有时间限制,必须及时做出决定,而有意见分歧时,或遇到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且各方面意见人数比较接近的情况,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外,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意见后再表决。

  (五)在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党支部应充分发挥党员的作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

  (六)党支部会议由审计监察部作好记录。党支部会议题一经决定,必须遵照执行,决定的事项,须编印《会议纪要》,经每位委员传签,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分发给每位委员、有关领导及公司各部室。审计监察部负责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

  (七)党支部会议议定的问题,各部室都应坚决贯彻执行,一般情况下不再复议。如有重大原则性失误,在实际工作中确实难以执行,必须复议时,由分管的委员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能提请党支部会复议。

四、党支部会议的议事原则和纪律

  (一)党支部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选拔任用干部等需要表决的重要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党委委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党委会的集体决定。

  (二)党支部集体做出的决定,通过分工负责制进行实施,党支部委员按所负责的工作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对执行情况,书记负有检查督促责任,审计监察部负责处理决定的执行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三)党支部会议准备讨论的事项或其他内容,会议召开前,知悉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会议以外人员泄露。如有违反,要追究当事人的失密责任。

  (四)xxx党支部会议实行议事回避制。如某议题涉及到党支部成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时,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五)党支部委员代表xxx党支部发表的重要讲话、文章,事先必须经过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或各位委员传阅同意。

  (六)要充分发挥党支部集体领导的作用。每位党员都要围绕党支部的工作中心,按照党支部的决定,认真负责,大胆工作,关心公司工作全局,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为党支部的重大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依据。

 五、议事规则的解释、变更与执行日

  本规则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若遇新情况或未尽事宜,由审计监察部进行补充完善并经党支部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8篇: 党支部议事规则

  为了保证党支部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规则:

  党支部议事,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和《准则》的规定,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议事范围:

  1、讨论并制定本支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议的具体实施方案。

  2、研究本支部贯彻实施院党委部署的重大事项。

  3、讨论研究本支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总体实施方案等重大问题。

  4、讨论研究本支部的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工作.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5、讨论通过党支部上报上级党组织的一切请示和重大报告。

  三、议题的确定:

  1、提请党支部会讨论的议题,经支委会初步讨论由书记审定。

  2、对一些重大决策应党支部会前进行必要的调查扩协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经支委会讨论后再提请党支部会议讨论。

  四、会议的召开

  1、党支部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书记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

  2、党支部会全体党员按时参加,不能参加者会前向书记请假,行政领导不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党支部会议,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3、共青团、妇女组织负责人由非党员担任的,凡涉及他们负责的重大问题,需在党支部会上研究决定的,事先要充分征求他们的意见,商量尊重他们的意见。

  五、议事和决定:

  1、党支部开会,先由主持人提出议题、讨论时要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紧扣主题,观点明确,主持人应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钠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2、党支部决定问题或形成决议,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对意见基本一致的问题采取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意见的问题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对于当时决定不了的问题,可提交下次会议复议。

  3、党员对会议所做的决定、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不能违背组织原则,在上级党组织没有改变决定以前,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同时不得在群众中散布相反观点。

  4,对党支部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每项工作由分管的同志负责抓好落实。

  5、党支部会议要由专人记录,一般由组织委员担任,记录内容准确、简明、条理清楚,妥善保管。

  6、党支部的决议、决定,要定期向群众代表大会进行通报,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9篇: 党支部议事规则

  《国有公司总支部议事规则范文》适用于国有公司的总支部议事规则,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无论采取哪种形式,每个委员都要表明自己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讨论干部问题时,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聘任或解职、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总支建设,不断强化公司党总支在工作中的领导核心地位,进一步推进党总支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参加人员为公司党总支委员。监事可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其他人员可列席会议或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根据需要可召开党总支扩大会议。

  第二章议事规则

  第三条党总支会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因遇特殊情况不能参会主持,可委托党总支副书记主持,会议召开情况、决议事项应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报告。

  第四条党总支会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大或紧急事项需要研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会议主要内容

  第五条传达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国资委等重要方针、政策、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制定贯彻意见,研究具体措施。

  第六条研究决定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经营方向、重组改制、资本运作、产权交易、风险控制及重点项目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研究决定权限内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事项。

  第八条研究决定公司党的自身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企业文化、精神文明等建设工作和群团组织等方面的决定事项。

  第九条研究决定重大突发事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第十条通报、检查党总支会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其他应由党总支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议题内容

  第十二条议题准备

  (一)议题提出人必须是党总支成员,非党总支的领导或其他人员可通过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提出,会议讨论的文件由有关部门准备。

  (二)议题提出人必须在开会前1--3天(紧急工作、任务需党总支讨论的除外),向党总支书记提出,并有议题的内容、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及相关资料。

  (三)涉及党务工作、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交前,主管领导和部门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由书记、总经理提交党总支会讨论。

  第十三条议题的收集和确定

  (一)党群工作部负责在会前将收集到的议题进行汇总,并初步确定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列席会议人员名单,报送党总支书记审批。

  (二)对重大经济工作方案和重要领导的任免,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应在会前碰头,沟通思想,达成共识后方可上会。

  第十四条会议通知

  在确定党总支会讨论议题后,党群工作部要在会前将开会的时间、地点、讨论议题及相关文件、材料通知与会人员。如参加会议的人员确因有事不能出席会议,应向党总支书记或主持人请假。

  第十五条讨论和表决

  (一)党总支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有效。根据讨论议题需要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时,由党总支书记决定。

  (二)主持人对所讨论的议题,要组织全体委员进行认真的讨论。对重大问题要在委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共识,每个委员都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无论采取哪种形式,每个委员都要表明自己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讨论干部问题时,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聘任或解职、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四)形成决议、决定后,个别委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会议的决议、决定,不准在会后发表或议论与决议、决定相反的意见,用纪律维护党的威信和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五)议题经过充分民主讨论,意见不能集中或表决时未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不能形成决议或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下一次会议再议。

  (六)会议主持人对上级党委和公司党总支形成的决议、决定,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并对完成的时间、标准提出明确的要求。

  第十六条决议、决定的落实与督办

  (一)党群工作部负责会议记录和起草会议纪要,送会议主持人签发、打印分送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缺席党总支会的委员要及时通报会议决议、决定事项。

  (二)党总支会的决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要认真组织实施,完成任务后及时向党总支报送完成情况。

  (三)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汇报,研究解决措施,不准以任何理由自行改变或不执行党总支的决议、决定。

  (四)党群工作部对决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督办,掌握工作进度,对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汇报,督促决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党支部议事规则

  1、议事形式。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支部议事形式为党支部委员会议或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2、议事内容。凡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党支部按职责分工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关系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先征求干部员工的意见,并按法律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提交党员大会或员工代表大会通过。

  3、议事要求。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议一般由书记主持,书记暂缺或因其他原因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党支部委员会议由支部委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可邀请行政领导成员参加,必要时还可邀请上级党组织领导参加。

  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议召开前,应先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告知与会人员。党员大会应到正式党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

  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议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对会上发表的不同意见和需要保密的一律不得公开。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所议事项作出决策,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方可通过。如发生分歧、不能达成一致,应暂缓作出决议和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无条件服从,坚决执行,保留个人意见。

第11篇: 党支部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切实为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提供制度保障,实现公司支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结合投资开发公司实际,现制定公司支委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依照《党章》、《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实际制定。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三条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四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交流党建经验,关注党建说公众号)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第六条坚持发挥领导作用与董事长、经理层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董事长或者经理层的决定。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七条支委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长、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应由支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支委会参与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决策: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三重一大”、“四资一项目”和担保、抵押等方面事宜;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支委会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具体议事范围详见《中共天津临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细则》。

  第四章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支委会由支委会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会前应由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或意见。

  第十二条支委会工作部门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应先向支委会书记报告后确定。

  第十三条其他方面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一般由支委会书记与行政领导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召开支委会之前,支委会书记应主动与行政领导就重要议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第十五条支委会讨论的问题涉及支委会委员或其直系亲属切身利益时,有关支委会委员应回避。

  第十六条根据需要,有关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可提前交支委会委员传阅。

  第十七条支委会必须保持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委会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支委会议。

  第十八条支委会书记应组织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定或决议。

  第十九条支委会表决可采取三种方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支委会成员半数即予通过,未到会支委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条支委会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意见分歧较大而又非急需决定的事项,应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酝酿后,下次支委会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一条议事和表决情况应由工作人员记录,并按规定归档。

  第二十二条任何支委会委员都不能代替支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的,事后要及时向支委会报告。凡重大问题没有按议事规则进行民主讨论决定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决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支委会委员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支委会的决定和决议,主动向支委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支委会决议属于执行的事项,由支委会委员分工落实,支委会决议属于向董事长或经理层提出建议的事项,由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第二十五条支委会工作部门应及时对会议的决议决定、安排部署进行定期督办督查,并将情况及时向支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支委会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妥情况,支委会委员可提出复议意见,多数委员认为有必要复议时,可召开支委会进行复议。修改原决定、决议,要经过支委会集体讨论,任何人不能擅自修改。

  第二十七条支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凡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违者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12篇: 党支部议事规则

 党支部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组织的建设,坚持党组织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充分发挥公司党支部的核心领导作用,保证党组织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支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支部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第三条

 党支部成员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定期向党支部报告工作。对于不属于自己的工作范围,也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党支部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支部依照职责范围,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事宜

 (一)研究制定公司党建工作、文化建设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和经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政策性的经重大问题,形成意见报经理办公会制定针对性的目标及措施;

 (三)研究讨论公司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形成意见报经理办公会;

 (四)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选拔、推荐、任免、调配、考察、奖惩、评优以及后备干部的选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形成意见报;

 (五)党员的发展和处置,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

 (六)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重大实发事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九)研究讨论公司“三重一大”事项;

 (十)研究制定贯彻上级机关的决议、决定、领导重要讲话和集团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

 (十一)讨论决定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二)需要党支部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

 党支部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每两周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若有特殊情况将召开临时或紧急会议,讨论决定有关问题。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组织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议题由各议题提出部门提前 5 个工作日提交议题审签表(附件一)报公司综合部。综合部收集整理当期议题,并填写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题审批表(附件二)由党支部组

 织委员初审,报党支部书记确定。

 议题提出部门应当将红头便签文件作为议题审签表的补充材料一并交至综合部。

 会议议题确定之后,一般不再变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第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的议题内容和召开时间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各支部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九条

 召开党支部委员会必须半数以上的党支部委员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

 第十条

 党支部决定重要问题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应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十一条

 党支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二条

 党支部作出决定之后,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明确给相关委员负责落实,综合部负责催办,书记要抓好检查工作。如因故不能落实时,分工委员要向党支部阐明原因。

 第十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由综合部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撰写会议决议,报经理办公会作为经理办公会决策依据(前置条件)。

 第十四条

 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党建工作方面事项,以党支部名义上报相关文件,由书记签发。

 第十五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委员会的事项。书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处理,事后及时向党支部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党支部书记本人及时向缺席的委通报。缺席的委员对党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书记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党支部委员会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

 第十七条

 执行人、执行部门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执行党支部委员会决定、决议时,应及时向书记汇报。书记认为情况特殊,可提议党支部委员会复议,复议一般只有一次,复议结果必须执行。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八条

 党支部委员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改变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决定。

 第十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

 每个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果个人意见和集体决定不一致时,必须坚决服从集体决定。个人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组织汇报。

 第二十条

 党支部委员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支部委员或其亲属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或党支部在会前通知当事人回避。

 第二十一条

 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和修订权归建材党支部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文件、制度有冲突按上级执行。

第13篇: 党支部议事规则

  一、议事决策范围

  1、讨论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各项方针、政策的意见和措施;完成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工作任务的措施;贯彻落实有关领导重要讲话和批示的措施。

  2、讨论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3、研究确定党支部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等。

  4、研究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及安排意见。

  5、研究有关全单位利益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

  6、研究决定党组织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议事决策的程序

  1、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成员提出。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2、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成员,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3、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问题需要有关人员参加时,有关人员届时列席会议。

  4、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党支部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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