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又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为使所属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规章而作出的详细、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
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
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
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
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
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
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厂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
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厂部的决定和行使总
经理对厂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
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讨论厂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厂业务招待费使
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
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厂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厂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
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九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班组(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厂工会批准。
2、厂级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车间(部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工代表按分厂(部室)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人数占全厂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厂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厂的规章制度。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
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3年,大会期间,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执行主席。
主席团的职责是:
1、主持召开本届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讨论和审定大会的议程及提交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职代表大会下设三个专门小组:提案审查小组、生产经营管理检查小组、生活
福利检查小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一)提案审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归类综合、审查,把合理可行或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所有提案一经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立案后,交办公室处理。本小组要定期进行检查落实,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生产经营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检查、督促生产行政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搞好文明生产,及时反映职工对生产经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生活福利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2、检查督促生活福利部门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3、检查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饭堂、宿舍管理、环境卫生、文明生产工作。
4、研究讨论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5、及时反映职工对生活福利工作方面的要求和意见,对提得合理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或不合理的,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活动1次以上。
第五章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分厂(部室)的民主管理工作,由分厂工会委员会主持,以职工代表组对本分厂(部室)权限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其职责是:
1、听取和审议分厂厂长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分厂经济责任制、二级分配方案等一系列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3、广泛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综合、整理、上交厂提案组,向职工贯彻会议精神和大会决议。
4、监督评议分厂领导干部(每年一次),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十五条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主持下开展活动,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基层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水平,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职能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根据《xxx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泸州实际,特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工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的职权遵循《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细则的执行。
市、区(县)总工会指导、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协助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细则的执行。
第二章职工代表
第六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根据法律规定与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单位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委员会)根据《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可在征求单位负责人及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单位职工代表的具体人数以及在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女职工代表、青年职工代表所占的具体比例。
第九条工会委员会可以班组、科室、车间、工段、分厂为单位,或以地域为单位,或以其他合理方式划分职工代表选区。
第十条工会委员会将职工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每个职工代表所代表的职工人数应大体相当。
第十二条工会委员会或工会委员会成立的选举资格审查机构确认职工身份和选举职工代表资格,并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可3人以上联名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职工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按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倍确定。推荐的候选人名额超过此比例的,由选区有关推荐者讨论协商确定。不能确定的,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
第十四条各选区可设投票站、流动箱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工会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职工投票。选举结果由工会委员会根据《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资格的终止、职工代表职务的撤换、职工代表缺额的补选按《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遵循《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制度
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内容一般包括职工代表大会所要审议的问题的要点、提出议题的依据、实施议题的方法和步骤。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应围绕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由工会委员会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意见,必要时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征求意见后确定。
第十九条工会委员会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会议议题。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由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一般包括提案的理由、依据、具体要求和解决的办法,并由提案人和附议人5人以上署名。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内容不应超出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一般按下列程序征集和处理:
(一)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提前1个月发出征集通知,发放提案征集表;
(二)职工代表在听取和收集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
(三)各职工代表团(组)收集提案并送交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
(四)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五)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立案的提案分类登记,送单位行政领导批转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和实施。对有关重大问题的提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因条件不具备而不能落实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六)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新建或换届,由工会委员会组织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职工代表资格。具体包括以下审查内容:
(一)已选出的职工代表是否符合职工代表条件;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三)职工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节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任务一般包括:
(一)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二)听取工会委员会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及有关会议议题和议程的建议;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四)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五)决定职工代表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一般议程:
(一)听取单位行政工作报告和有关专项议题报告;
(二)代表分组审议;
(三)职工代表与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与选举单位职工沟通,听取意见;
(四)根据职工代表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方案进行修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审议。
第三节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听取报告;
(二)组织审议;
(三)依法表决;
(四)形成决议。
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一般议程:
(一)大会执行主席核实职工代表大会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确认会议召开的合法性;
(二)工会委员会作工作报告,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就有关问题作报告;
(三)工会委员会或单位负责人作关于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提案执行等情况的报告;
(四)确认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作出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有关问题的决定;
(五)组织代表发言、讨论、审议;
(六)根据需要及职工代表大会职能选举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和集体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人选;通过其他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
(七)对有关的各项方案和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
(八)大会结束。
第四节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向工会委员会提出,由工会委员会按照程序组织筹备。
第五节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
负责人联席会议
第三十条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一般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工会委员会成员;
(二)职工代表团(组)长;
(三)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人。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性质和需要,可以邀请单位党政负责人、有关方面负责人、有业务专长的职工代表参加。
第三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权是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和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二条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十三条联席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四条联席会议由工会委员会召集,由工会主席主持会议。
第三十五条联席会议实行民主协商制。
第三十六条联席会议处理问题的结果应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三十七条联席会议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联席会议议题一般由单位负责人、工会、职工代表团(组)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提出,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工会委员会将拟审议的议题及有关材料提前发给职工代表团(组)和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人,由他们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三)工会委员会收集各代表团(组)和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意见后,交由有关方面研究或进一步形成修改议案;
(四)联席会议讨论议案,协商一致,形成决议;
(五)协商处理结果送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由职工代表团(组)长传达给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遇有异议,单位负责人与联席会议负责人沟通,协商一致后再组织实施,实施结果由职工代表团(组)长反馈给联席会议和工会委员会。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行政负责人,一般在7-21人。其中,工人、非领导职务的技术、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三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正式职工代表。
第四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按下列程序直接选举产生:
(一)工会委员会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并同单位党政领导协商后,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数、构成比例等具体方案;
(二)工会委员会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确定大会主席团的候选人名单;
(三)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全体职工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或采取举手表决通过方式产生主席团,主席团成员需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四十一条根据需要可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产生大会秘书长。秘书长一般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第四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第四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职工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和建议,对议案进行修改;
(三)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四)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五)处理大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节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是为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受职工代表大会领导。
第四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征集提案,做好审议议案的准备工作;
(二)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三)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单位行政等有关方面和群众密切联系,开展调查巡检;
(五)就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贯彻实施组织检查监督活动;
(六)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授权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和单位实际情况设立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可以根据执行临时性民主管理任务的需要,设置临时性的专门机构,待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后即予以撤销。
第四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的数量应根据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内容、工作需要和单位规模确定。
第四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的成员一般为5-9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规模大的单位可适当增加成员人数。
第四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也可以聘请部分熟悉业务的职工参加。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组长(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工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三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
第五十条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第五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能:
(一)负责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三)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1.宣传职工民主管理的有关知识;
2.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职工代表;
3.征集提案;
4.提出职代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的组建方案;
5.宣传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组织传达会议精神,协助和监督单位有关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
6.建立与职工群众的联系制度,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检查;
7.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8.其他日常工作任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依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行业性、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民办非公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职工代表大会参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职工人数100人(不含100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自<20xx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篇3
为了贯彻和落实全心全意依靠职工搞好企事业的方针,保障职工参与企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围绕大局开展工作,促进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结合本产业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民主程序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在单位党委(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职代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序,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在充分发挥民主的前提下,各项工作达到统一、简化、有序、全面发展的要求。
(一)选举职工代表大会的程序
1.职代会一般每三年为一届,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2.凡本单位中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职工,只要群众拥护和信赖,均可当选为职代会代表。
3.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部门(小组)参加选举,不能设“当然代表”。
4.根据本单位的实际职工人数和有关职代会代表的规定,职工代表占本单位职工的比例一般控制在20%—30%左右。
5.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应有管理人员、领导干部、一般职工。其中,一般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部门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6.职工代表的产生
(1)由本单位工会制定选举代表方案。根据本单位的分布情况和各类人员构成状况,确定各部门的代表名额、代表条件、各类代表所占比例、选举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等。
(2)工会应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大家选好代表,开好职代会。
(3)各工会小组召开会议,按照代表名额和条件,商定职工代表候选名单,并由职工直接选举,过半数票才能当选。
(4)各部门将选举结果报告工会,由工会或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是本单位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职工,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的程序、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代表条件。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布,并发给代表证。
(5)按部门建立职工代表组(团),民主选举正副组(团)长。
7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代表的权利:
①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②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本单位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
③有权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本单位所属部门和领导提出建议、批评;
④有权对职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职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⑤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收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⑵代表的义务:
①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②积极参加职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③联系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④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8.代表的调动、退休和罢免、撤换
⑴代表在本单位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团)活动。代表调离本单位或任期未满退休、退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⑵代表对所选部门职工负责。职工或原选部门,发现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可以向工会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要求。
罢免或撤换代表,需经原选举部门单位职工讨论,获得全体职工过半数的同意。对被罢免或撤换的职工代表,要及时用书面报告工会,经工会讨论通过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⑶代表出现缺额,本单位工会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被选代表的条件与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9.代表的培训
本单位工会应在党组织的统一安排下,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培训,着重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等。
10.职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⑴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⑵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⑶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可以是本单位的领导、部门经理、管理骨干、普通职工,也可以是本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及职工家属。
⑷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会或职工代表筹备组提名,经本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二)职代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
1.职代会要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2.由工会或职代会提案小组印发提案表。在职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止时间由提案小组决定,并告示全体代表。
3.提案内容应围绕职代会中心议题及职工最关心的问题。
4.提案一般由一人或几人(署名)提出,也可以以代表组(团)的名义集体提出。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依据、处理办法和整改(解决)措施等内容。
5.提案处理和落实
⑴提案审议。由职代会提案小组(或工会)以提案为依据,根据以下标准审查:一看有没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二看是否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三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应立案。
⑵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工会或提案小组转给本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
⑶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应尽快(一般在半个月以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凡是有条件落实的提案,应边征集边处理,以提高代表对提案的积极性。对涉及几个部门联办的提案,须由办公室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妥善解决。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书面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6.提案小组或工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承办部门对提案处理(落实)情况。
7.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交工会存档备查。
8.提案小组在下次职代会上,对立案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汇报。
9.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该称意见或建议),提案小组或工会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三)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
职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需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召开职代会一般应做好四个阶段的工作
第一阶段:筹备阶段。主要是确定议题和起草文件。
1.开会前(一般在一个月左右),单位党政工在调查研究、明确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本次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2.大会的中心议题,必须围绕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中心任务,针对本单位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来确定。每次大会要突出一至二个中心议题,不能事无巨细,把所有问题都列为中心议题。
3.起草召开职代会的文件,须经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由工会发文实施。
4.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组织根据单位实际和会议需要可设立若干个具体工作小组,一般设: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提案审查组、宣传组、会务组等。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一般由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5.本单位行政办公室负责起草行政一把手的工作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方案。工会、职代会有关工作小组(或筹备组)抓紧做好需向大会汇报的准备工作。
6.检查文件的准备情况,做好会议组织、宣传、会务、协调等工作。做好提案的征集和代表的培训工作。
7.职代会换届,应按民主程序做好新一届职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8.职代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的还要做好工代会的准备工作。
9.应建立职代会报告制度,填写召开职代会报告表,报上级工会。
第二阶段:开好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选举大会主席团。
⑴每次职代会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⑵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同届职代会代表,一般由党政工主要领导、职工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党政工主要领导没有选为代表的,其主席团成员可以从代表中的党政工副职干部中产生。
⑶主席团成员由职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首先在广泛征求各代表组(团)意见的基础上,工会提出主席团候选人初步名单;其次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最后将候选人名单提交预备会议讨论,采取举手鼓掌通过的办法选举产生主席团。
⑷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负责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团)对各项方案审议的意见;研究需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2.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其主要任务是讨论通过大会中心议题会议议程(草案),提交预备会议讨论通过。
3.听取职代会筹备组关于职代会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听取和讨论审议行政一把手的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
5.行政一把手和有关领导应参加代表组讨论,和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工作报告及有关方案进行补充、修改和调整,提交正式会议审议,使工作报告及方案更加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符合本单位实际,符合职工群众的意愿,使决策更科学、更正确。
第三阶段:召开正式会议
1.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之间,应间隔几天,使代表有时间进一步思考和征求群众意见,使领导和有关部门有时间分析、研究预备会议上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修改好工作报告和方案。
2.行政一把手作工作报告,或对工作报告及有关方案的修改补充情况加以说明。
3.工会和有关专门工作小组,分别向大会汇报上次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落实)情况;职代会筹备组(提案小组)作提案征集情况报告,其他一般性文件及预备会议上已统一的问题,可书面报告。
4.组织代表组(团)继续讨论审议行政一把手的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职代会秘书组或工会将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后交行政一把手及有关部门,以便对工作报告及方案作进一步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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