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精选3篇)
工伤保险条例 篇1
一、主要工作情况(一)征缴扩面工作稳步推进。今年来,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强化征缴扩面工作。一是明确工作目标。3月份,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全市工伤保险工作会议下达了XX年工伤保险征缴扩面目标,明确全年新增扩面人数达到4.5万人,其中:农民工扩面3万人,基金征缴万。二是突出扩面重点。今年来,我们始终将农民工扩面、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作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我们重点推进了建筑行业、商业服务业农民工参保扩面工作。在去年年底两局下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今年初,经与市建设局衔接,我们下发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参保程序、登记管理、“本人工资”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利地推进了建筑企业参保工作。3月份,通过深入调研,我们拟定了商业服务业“以面积定人数”的工伤保险参保办法,5月22日,以市劳动保障局名义下发了《关于商业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常劳社发[]21号)。目前,全市商业服务业农民工参保工作全面启动。桃源县在去年全面摸底的基础上,今年又对该县大型商业企业进行了参保可行性调研,完善了参保办法,该县花源酒店、丰彩超市等大型商业企业都已全面参保。三是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参保工作。今年来,市工伤保险处组成专门的扩面督导班子,对市本级部分事业单位进行政策宣传,对部分县市区事业单位参保扩面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通过宣传发动,常德日报社等单位已全员参保,安乡县、鼎城区等县市区全额事业单位财政代扣代缴工作已落实到位。石门县于今年元月全面启动了机关公务员参保工作,143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共8600多人纳入了工伤保险管理范畴。
(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全面启动。今年来,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关于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通知》精神,坚持实行“六统一”、“七审核”、“三监督”,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工作顺利推进。一是完善市级统筹政策体系。经过深入调研论证,3月份,我们提请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市工伤保险征缴管理、事故调查、待遇支出、基金支出项目管理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范。根据市级统筹两个综合性文件规定,为确保市级统筹经办工作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今年来,市工伤保险处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征缴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管理的通知》。上述文件的颁发,标志性着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从管理层面到操作层面的政策体系已日益完善。二是加强区县征缴管理。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全市统一管理、分级征收”的原则,今年来,我们对县市区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异动、缴费基数、费率浮动等工作程序进行了规范管理。对县市区XX年度工伤保险征缴方案进行了严格审核,确保了全市工伤保险征缴工作“政策一致、标准一致、基数一致”。三是加强区县待遇支付管理。今年来,市工伤保险处对各县市区一次性待遇、长期待遇及大额医疗费用给付、辅助器具配置与康复治疗等进行了全面审核、规范,确保了全市范围内工伤职工待遇标准统一,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四是加强市级储备金调剂管理工作。今年来,我们进一步完善了市级储备金调剂管理机制,1-5月,全市按规定征收市级储备金79万元,申请省级储备金280万元,已为5个县市区拨付市级储备金145万元。4月份,市工伤保险处组织对部分县市区市级储备金支付使用情况进行了跟踪审核,目前,市级储备金滚存结余180万元。
工伤保险条例 篇2
《工伤保险条例》于20xx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12月20日国务院第586号令发布。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我处社保及人事劳动管理人员学习、宣贯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一下简称“新条例”),维护广大员工和企业的合法权利。现就新条例有关重大修订做简要介绍,并提出相应建议。
新条例分为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共67条。
制定《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超过30万元。
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xx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
新条例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同时,也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工伤认定范围扩大。
新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调整,工伤认定范围扩大:
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因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要遵守交通法规,尽力避免“本人主要责任”。
三、工伤认定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依据新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四、用人单位负担将减轻。
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决定作了修改:
一是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是为了加强工伤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决定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五、单位未办工伤保险,员工因工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算工伤,相关费用由单位支付。
依据是新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与原条例无实质内容修订,只做了文字修改。
因此,建议各单位、各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要按照条例规定,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特别是各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一定要按规定为公司员工(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员工)购买(或支付相关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购买)工伤保险,尽量避免工伤赔付纠纷,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工伤保险条例 篇3
在20xx年伊始,公司为我们送来了一批流动书籍,目的是为了丰富职工文化生活,提高职工的文化修养。我在闲余时间看了《工伤保险条例》的书,它与我们职工生活息息相关,尤其是建筑行业,这个行出现意外伤害的频率相对来说较大,在你不经意间伤害降临在你的头上,所以必须了解《工伤保险条例》。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学习,我基本了解《工伤条例》的核心内容。20xx年12月8日在国务院第136常务次会议上通过了对《工伤条列》修改决定,于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工伤条例》。
新《工伤条例》的实施,促使我国社会的法制制度更加健全,促进了我国的工伤保险体系的完善,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有以下特点
一.明确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及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二.扩大了适用范围: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 大到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 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涉及所有的合法行业。
三.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
四.简化了工伤认定的程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进一步提升了行政部门的办事效率,和有利于保障职工工伤的维权角度。
五.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待遇: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六.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参保单位的工人受伤后, 大多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不但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还能让因工受伤的员工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补助,也减少了当事双方的争议。 作为建筑行业的我们登高、坠落脱落物等不明伤害与我们的身体接触
有关,生产过程中难免会有意外发生,所以正确有效地处理自己的切身利益,《工伤保险条例》给了我们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让我们明明白白的维护合法权利。这次通过学习,我对新《条例》的覆盖范围、认定条件、缴费方式、基金支出、待遇标准、争议处理程序,以及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权利义务等有了总体的了解。提升了对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认识和了解。学法,知法,守法用哇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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