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挪用公款罪中“个人使用”要件的思考
挪用公款罪是现行刑法中争议较大的犯罪,但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个人使用”的认定。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探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两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释,立法机关在XX年4月28日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解释,但未能平息争论。一、关于以往解释及实践中存在问题的意见97《刑法》实施后,1998年4月,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一条解释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内容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或者他人使用。”在该条第二款中,进一步解释为“挪用公款归私营公司、私营企业使用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