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警示标识标牌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安全标识标牌的警示作用,减少或降低作业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工区(车间)、班组及驻场施工作业或提供服务的承包方、使用公司资产从事生产经营的承租方等单位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安全标识标牌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警示标识标牌是指场区内设置的用于安全警告、提示、指示作用的标志、标识、标线、标牌及爆闪灯、反光镜等设施。
第四条公司安全环保保卫部是安全标识标牌监督管理部门,设置专人负责安全标志、标线、标牌的统计、制作、发放,并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各部室、工区(车间)、班组应经常检查安全警示标识标牌的状态,保持清洁醒目,完整无损,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提出增加、更新标识标牌的建议,经公司安全环保保卫部同意后统一制作安装。
专项工程施工项目,必须配齐配全安全警示标识标牌。
第五条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
禁止标志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图形颜色为红色。
警告标志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图形颜色为黄色。
指令标志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图形颜色为蓝色。
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图形颜色为绿色。
第六条标志牌要求
(一)标志牌的衬边
安全标志牌除警告标志边框用黄色勾边外,其余全部用白色将边框勾一窄边,即为安全标志的衬边,衬边宽度为标志边长或直径的0.025倍。
(二)标志牌的材质
安全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不宜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三)标志牌表面质量
标志牌应图形清楚,无毛刺、孔洞和影响使用的任何瑕疵。
第七条标志牌的型号选用(见附表)
(一)工地、公司等的入口处设6型或7型。
(二)车间入口处、厂区内和工地内设5型或6型。
(三)车间内设4型或5型。
(四)局部信息标志牌设1型、2型或3型。
无论厂区或车间内,所设标志牌其观察距离不能覆盖全厂或全车间面积时,应多设几个标志牌。
第八条标志牌的安装
(一)高度要求
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二)位置要求
1、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2、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3、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4、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其正面或邻近位置不得有影响公共视线的障碍物。
5、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6、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三)安装间隙
1、两个或更多的正方形安全标志在一起设置时,各标志之间至少留有标志公称尺寸0.2倍的间隙。
2、两个相反方向的正方形标志并列设置时,为避免混淆,在两个标志之间至少应留有一个标志的间隙。
3、两个以上标志牌可以设置在一根标志杆上,但不能超过4个。
4、正方形和其他形状的标志牌共同设置时,正方形标志牌与标志杆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0.2倍,其他形状的标志牌与标志杆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5cm。
5、两个或多个三角形(圆形)标志牌或三角形、圆形、正方形标志牌共同设置在同一标志杆时,各标志牌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5cm。
6、两个正方形的标志牌设置在一个标志杆上时,两者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0.2倍。
(四)固定方法
1、附着设置的安全标志牌如用钉子固定,一般情况下圆形和三角形标志牌至少固定三点,正方形和长方形标志牌至少固定四点。固定点宜选在边缘衬底色部位。用胶粘贴的标志牌应将其背面涂满胶或将其边缘、中心点涂上胶固定。
2、悬挂设置的安全标志牌至少用两根悬挂杆(线),悬挂后不得倾斜。较轻的标志牌应配备较牢固的支架再悬挂。
3、柱式设置的安全标志牌应用螺栓、管箍等牢固地固定在标志杆上。
第九条设置原则
(一)在施工作业现场的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供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出口、孔洞口、桥梁口、基坑边缘及危险有害气体或液体存放处等危险场所、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标牌,进行危险提示、警示。
(二)大型设备设施安装、拆卸、吊装等危险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或安全隔离设施、警示标志等。
(三)现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标志。在远离安全通道的地方,必须将“安全通道”标志的指示箭头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四)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员经常路过的地方施工时,应根据交通法规在距离施工点一定距离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派人进行交通疏导。
(五)在高压线路、高压电线杆、高压设备、雷击高危区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其他应设置安全标志的场所。
第十条安全标志设置范围和地点
(一)禁止标志
1、“禁止吸烟”应设置在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物质的场所和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等,如:木工车间、油漆车间等。
2、“禁止烟火”应设置在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物质的场所,如仓库、油库等。
3、“禁止用水灭火”应设置在生产、储运、使用中有不准用水灭火的物质的场所,如:变压器室、油库等。
4、“禁止堆放易燃物”应设置在具有明火或高温的作业场所,如:动火区,各种焊接、切割车间等。
5、“禁止堆放”应设置在消防器材存放处、消防通道及车间通道等。
6、“禁止启动”应设置在暂停使用的设备附近,如:设备检修、更换零件等。
7、“禁止合闸”应设置在设备或线路检修时,相应开关附近。
8、“禁止转动”应设置在检修或专人定时操作的设备附近。
9、“禁止靠近”应设置在不允许靠近的危险区域,如:高压试验区、高压线、输变电设备的附近。
10、“禁止入内”应设置在易造成事故或对人员有伤害的场所,如:高压设备室入口处。
11、“禁止停留”应设置在对人员有直接危害的场所,如:危险路口、桥口及斗轮油压下等处。
12、“禁止通行”应设置在有危险的作业区,如:起重现场,道路施工工地等。
13、“禁止跨越”应设置在禁止跨越的危险地段,如:专用的运输通道、带式输送机和其他作业流水线,作业现场的沟、坎、坑等。
14、“禁止攀登”应设置在不允许攀爬的危险地点,如:有坍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旁。
15、“禁止伸出窗外”应设置在易于造成头手伤害的部位或场所,如:班车车窗等。
16、“禁止倚靠”应设置在不能倚靠的地点或部位,如:班车车门、电梯轿门等。
17、“禁止坐卧”“禁止瞪踏”应设置在腐蚀性、坍塌、坠落、翻转、易损等易于造成人员伤害的设备设施表面。
18、“禁止触摸”应设置在禁止触摸的设备或物体附近,如:裸露的带电体,炽热物体,具有毒性、腐蚀性物体等处。
19、“禁止抛物”应设置在抛物易伤人的地点,如:高处作业现场、深沟(坑)等。
20、“禁止戴手套”应设置在戴手套易造成手部伤害的作业地点,如:旋转的机械加工设备附近。
21、“禁止游泳”应设置在禁止游泳的水域。
(二)警告标志
1、“注意安全”应设置在易造成人员伤害的场所及设备等处。
2、“当心火灾”应设置在易发生火灾的危险场所,如:可燃性物质的生产、储运、使用等地点。
3、“当心爆炸”应设置在易发生爆炸危险的场所,如: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储运、使用或受压容器等地点。
4、“当心腐蚀”应设置在有腐蚀性物质的作业地点。
5、“当心触电”应设置在有可能发生触电危险的电器设备和线路,如:配电室、开关等。
6、“当心自动启动”应设置在配有自动启动装置的设备处。
7、“当心机械伤人”应设置在易发生机械卷入、轧压、碾压、剪切等机械伤害的作业地点。
8、“当心塌方”应设置在有塌方危险的地段、地区,如:堤坝及土方作业的深坑、深槽等。
9、“当心坑洞”应设置在具有坑洞易造成伤害的作业地点,如:构件的预留孔洞及各种深坑的上方等。
10、“当心坠物”应设置在易发生落物危险的地点,如:高处作业、立体交叉作业的下方等。
11、“当心吊物”应设置在有吊装设备作业的场所,如:施工工地、仓库、车间等。
12、“当心碰头”应设置在有产生碰头的场所。
13、“当心挤压”“当心夹手”“当心缝隙”应设置在有产生挤压的装置、设备或场所,如:电梯门、班车车门等。
14、“当心伤手”应设置在易造成手部伤害的作业地点,如:玻璃制品、木制加工、机械加工车间等。
15、“当心扎脚”应设置在易造成脚部伤害的作业地点,如:施工工地及有尖角散料等处。
16、“当心弧光”应设置在由于弧光造成眼部伤害的各种焊接作业场所。
17、“当心激光”应设置在有激光产品和生产、使用、维修激光产品的场所。
18、“当心叉车”应设置在有叉车通行的场所。
19、“当心车辆”应设置在厂内车、人混合行走的路段,道路的拐角处、平交路口;车辆出入较多的厂房、车库等出入口处。
20、“当心坠落”应设置在易发生坠落事故的作业地点,如:脚手架、高处平台、地面的深沟(池、槽)、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场所等。
21、“当心跌落”应设置在易于跌落的地点,如:楼梯、台阶等。
22、“当心滑倒”应设置在地面有易造成伤害的滑跌地点,如:地面有油、冰、水等物质及滑坡处。
22、“当心落水”应设置在落水后可能产生淹溺的场所或部位,如:城市河流、消防水池等。
(三)指令标志
1、“必须佩戴遮光护目镜”应设置在存在紫外、红外激光灯光辐射的场所,如:电气焊等。
2、“必须戴防毒面具”应设置在具有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气溶胶、烟尘等作业场所。
3、“必须戴护耳器”应设置在噪声超过85db的作业场所,如:铆焊车间等。
4、“必须戴安全帽”应设置在头部易受外力伤害的作业场所,如:建筑工地、起重吊装等处。
5、“必须戴防护手套”应设置在易伤害手部的作业场所,如:具有腐蚀、污染、灼烫及触电危险的作业等地点。
6、“必须穿防护鞋”应设置在易伤害脚部的作业场所,如:具有腐蚀、灼烫、触电、砸(刺)伤等危险的作业地点。
7、“必须洗手”应设置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后。
8、“必须加锁”应设置在剧毒品、危险品库房等地点。
9、“必须接地”应设置在防雷、防静电场所。
10、“必须拔出插头”应设置在设备维修、故障、长期停用、无人值守状态下。
(四)提示标志
1、“紧急出口”应设置在便于安全疏散的紧急出口处,与方向箭头结合设在通向紧急出口的通道、楼梯口等处。
2、“可动火区”应设置在划定的可使用明火的地点。
3、“击碎面板”必须击开板面才能获得出口,如:班车窗户处。
第十条标志牌的检查
(一)安全标志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二)在修整或更换激光安全标志时应有临时的标志替换,以避免发生意外的伤害。
(三)检查内容:
1、标志、标识牌及立柱是否变形、损坏或严重腐蚀;
2、反光膜是否破损、剥落、褪色,标牌是否被遮挡;
3、水泥基础是否下沉或严重腐蚀;
4、是否需新增其他标识牌。
第十一条标志牌的维修
标志牌、反光镜的保养、维修由各属地工区负责,由工区安全员组织维修组职工对腐蚀、损坏的标志牌进行维修,确保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保卫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1目的
为使公司各类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的设置和管理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使之起到安全警示和安全防护的作用,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的管理。
3职责
3.1各部门负责对各自职责区域内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进行规范管理。
3.2安全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4工作程序
4.1警示标志的管理
4.1.1各部门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设置符合《安全标志》(GB2894)和《安全色》(GB2893)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
4.1.2各部门应在下列设备设施、作业场所和环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
(3)在设备设施检维修、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4)设备裸露的运转部分,应设有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5)吊装孔应设置防护盖板或栏杆,并应设警示标志。
4.1.3各部门要建立责任区域内的安全标志台账,并载明每个安全标志的使用场所。
4.1.4各部门要对安全标示进行经常性安全维护,保证安全标志的整洁醒目。
4.2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的管理
4.2.1安全防护设施定义:是指安全网、孔洞盖板、防护围栏、防护栏杆及机械防护装置等。包括在施工作业中,根据施工工序、作业安全需要搭设的临时安全防护设施(如:采用挂设安全防护网、搭设钢脚手管安全防护栏杆、隔离层、安全通道等)。
4.2.2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4.2.2.1设置
(1)各施工单位负责自身施工区域内需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公用区域大型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任务由安全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2)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要完善,做到“有边就有栏,有洞就有盖,交叉作业有隔离,安全通道有封闭,高处作业下方有安全网”。无法设置栏杆时必须有水平防护绳,经常移动的安全网设置成滑动式。
(3)施工过程中需采取的临时安全防护设施要做到安全、可靠、完善、适用。
(4)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后,安全办公室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检验。
4.2.2.2维护
(1)安全防护设施以“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维护。
(2)公用大型安全防护设施,由设置单位进行维护。
(3)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过程要保存相关记录。
4.2.3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
(1)公司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发放记录。
5相关记录
5.1《安全标志管理台账》
5.2《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台账》
5.3《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5.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为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根据人机工程学的原理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的要求,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安全防护及危险部位和危险场所必需悬挂安全警示牌,为了确保安全警示牌设置的准确与合理,更根据建筑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含义与概念
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绿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等意思;
(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的主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以黄色表示;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4)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二、安全标志的使用场所与类型
1、具有火灾危险物质的场所,如:木工房、仓库、易燃易爆场所等场地,应悬挂“禁止吸烟”、“禁止烟火”、“当心火灾”、“禁止明火作业”等标志牌。
2、设备、线路检修、零部件更换,应在相应设施、设备、开关箱等附近悬挂“禁止合闸”、“禁止启动”等标志牌。
3、专用的运输车道、作业场所的沟、坎、坑、洞等地方,应悬挂“禁止跨越”、“禁止靠近”、“当心滑跌”、“当心坑洞”等标志牌。
4、有坍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脚手架、设备、龙门吊、井字架、外用电梯等场所,应悬挂“禁止攀登”、“禁止逗留”、“当心落物”、“当心坍塌”等标志牌。
5、有危险的作业区如:起重吊装、交叉作业、爆破场所、高压实验区、高压线、输变电设备的附近,应悬挂“禁止通行”、“禁止靠近”、“禁止入内”等标志牌。
6、物料提升机吊笼、外操作载货电梯框架,物料提升机等地,应悬挂“禁止乘人”、“禁止逗留”、“当心落物”等标志牌。
7、高处作业场所、深基坑周边等场所应悬挂“禁止抛物”、“当心滑跌”、“当心坠落”等标志牌。
8、旋转的机械加工设备旁应悬挂“禁止戴手套”、“禁止触摸”、“当心伤手”等标志牌。
9、在总配电房、总配电箱、各级开关箱等处应悬挂“当心触电”、“有电危险”等安标志牌。
10、在钢筋加工机械、电锯、电刨、砂轮机、绞丝机、打孔机等机械设备的旁边应悬挂“当心机械伤人”、“当心伤手”等标志牌。
11、在脚手架、高处平台、地面的深沟(坑、槽)等处应悬挂“当心坠落”、“当心落物”、“禁止抛物”等标志牌。
12、在各种需要动火、焊接的场所,应悬挂“必须戴防护眼镜”、“当心火灾”、“必须穿防护鞋”、“注意安全”等标志牌。
13、在进入施工现场的大门入口,必须悬挂“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高出作业施工必需系安全带”等标志牌。
14、在砂浆搅拌机、钢筋机械设备等旁边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等标志牌。
15、在通向紧急出口的通道、楼梯口、消防通道口等地应悬挂“紧急出口”、“安全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标志牌。
16、在出入通口、基坑边沿等处处设置对应的标志牌外,夜间还应设红灯警示,保证由充足的照明。
三、安全标志牌的管理
1、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大小和不同的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配备相应数量和种类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以便与作业人员和其他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易于看到。
3、各种安全警市标志设置后,未经施工项目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拆除。
4、施工现场应设置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对标牌、警示灯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残缺或者毁坏的标志牌、金石等要及时更新、更换。
5、要经常教育施工人员遵守安全警示标志牌的要求,要爱护安全标志牌,对破坏安全警示牌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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