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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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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是指可以不经处理、直接供给人体饮用的水,即喝的和做饭用的水。以下是本站分享的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参考

  摘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现代化建设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农村居民日常生活用水稳定与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与途径。随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力度的不断提升,以及工程运营的组织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问题日渐凸显,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绩效考核,构建完善绩效考核体系成为人们关注与研究的重点问题。基于此,文章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绩效考核重要性、基本构建原则与方法入手,对其进行了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绩效考核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改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重要手段与途径,现阶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已经从投资建设阶段转向运行管理阶段,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质量,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作用与价值,成为新时期相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重点。但就目前实际发展情况来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仍存在诸多问题,如运行效率低下、基础设施损坏严重等。对此,构建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绩效考核体系,通过运行管理绩效考核探寻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针对性、科学性处理至关重要,从而推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发展。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绩效考核内涵可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绩效考核,主要是指通过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与方法,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际情况构建评价指标体系,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进行客观分析,从而探寻运行管理存在的问题,为运行管理工作的改革与创新提供指导意见,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从而提升运行管理质量与效率,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作用与价值的充分发挥[1]。因此,构建完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实现运行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的有效开展至关重要。与此同时,从现阶段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现状可知,现阶段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普遍存在运行管理质量低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基础设施维护力度不足,政府管理部门服务质量差,运行管理绩效考核缺乏等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给管理部门对农村饮水及饮水安全管理增添了难度。对此,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绩效考核体系,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掌握农村饮水实际发展情况,探寻影响水厂生存与发展的原因,提升相关政策制度制定、实施的科学性与可信性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提升企业农村供水服务质量,促进企业稳定与可持续竞争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对保证居民饮水安全,促进居民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中的积极参与,完善管理体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2]。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构建原则与方法

  2.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绩效考核构建原则

  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绩效考核作用与价值的充分发挥,提升绩效考核体系构建的科学性、合理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注重以下原则的有效遵守:1)个性化与全面化相结合原则。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应能够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具有全方位体验,评价指标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现状进行准确反映;2)实用性原则。即绩效考核体系在真实、准确反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情况的同时,其评价指标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与规范性,便于分析与理解,指导工作人员对运行管理的调整、改善与优化;3)可行性原则。即绩效考核体系能够从企业技术工艺、企业经济效益、企业运营管理、企业社会效益等层面出发指标描述,从而保证绩效考核结构的可比性与指标数据应用的可行性[3]。

  2.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绩效考核构建方法

  在构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时,基于绩效考核作用与绩效考核体系构建原则,对国内外已有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内容与制度进行了综合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将企业组织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安全管理以及效益管理确定为一级指标,并针对各管理中涉及到的内容,对其进行细化,形成二级指标(包括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运行管理机制情况、工程基础设施维护、水源达标率、经济保障等等),并采用熵组合权重法对指标进行定量评价,采用模糊综合评判法进行实例分析,从而探寻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质量与效率的因素,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强化[4]。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的有效开展,对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质量与效率,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作用充分发挥,具有积极影响作用。对此,在明确运行管理绩效考核重要性与必要性的基础上,应遵循原则,采用行之有效方法,构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绩效考核体系,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田佳.基于熵组合赋权和灰色聚类模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持续运行管理绩效考核评价研究[J].水电能源科学,2016,34(10):132-136+27.

  [2]李军.xxx南溪区加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管理的问题探讨[J].南方农机,2017,48(22):157.

  [3]时学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持续运行管理绩效考核评价[J].科学技术创新,2017(24):3-4.

  [4]高肖俊.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8(11):138-139.

  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x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建设运行、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及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分散供水工程包括水窖、小电井、大口井、引泉等。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安全卫生、节约用水、优先保障农村生活用水的原则。

  第五条凡从事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要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供水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村饮水供水安全。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负行政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协调配合供水管理单位做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服务和监管。

  (一)水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运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划定保护。

  (二)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补助资金(维修养护资金、管理运行经费等)的保障落实。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招聘管理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度。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的划定、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六)发改(物价)部门负责供水成本审查和水价的核定。

  (七)审计部门负责对水费、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八)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供电公司负责提供电力保障和落实优惠电价政策。

  (十)县水投公司具体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对全县水管员开展岗位培训和业务指导;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运营、管护中的有关工作和农村饮用水安全日常监管、水质检测等工作。

  (十一)xx陇水厂、中部水厂、新寺水厂、石川水厂负责各自供水工程的水质检测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级专业化管理机构,因地制宜设置基层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工程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积极探索推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行政化监督、市场化管理、企业化运营”模式。

  第九条县、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加强农村供水工作的宣传,提高农村居民的安全用水、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意识。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供水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供水管理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能供水。

  第十一条农村供水设施产权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给予补助投资建设的,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投资建设的,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四)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按照合同约定确认产权。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按类型分类管护。

  (一)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水源(水厂)至入村第一个三通处(或入村总水表)以上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由县级专管机构负责维修管理;第二级为入村第一个三通处(或入村总水表)以下(含三通或水表)、入户三通以上村级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维修管理;第三级为入户三通以下(含三通)户内供水设施由农户自行维修管理。供水管理单位应当与受益村、用水户签订供水设施管理协议,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护,水窖和水井由农户自行管理。

  (二)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单个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或自建式供水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三)私人投资或股份制形式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或分散供水工程由投资者负责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

  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均应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单村或单村民小组受益的,原则上移交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跨村或跨村民小组受益的,主干支管由县水投公司管理、村级管网由受益村管理、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理。

  县水务部门xxx水投公司对乡镇负责运营管理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在保证安全通水的情况下及时进行移交,并健全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鼓励乡镇落实农村公益性岗位,每村至少落实一名公益性岗位村级水管员,负责村级管网设施日常巡查管护工作。公益性岗位村级水管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履职能。

  第十五条县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人员技术培训考核,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体检合格后上岗。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和体检,每年一次。

  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人员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节约用水知识、供水设施安全防护措施等;

  (二)规范操作,定期对机井、管道、供水构筑物和设备等进行检查、维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并做好记录

  (三)加强卫生防护,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饮用水进行净化和消毒,并定期对水质开展快速检测,将结果记录在案;

  (四)以量计征,提高水费收缴率,逐步实现以水养水、使工程走向良性循环发展的轨道。

  第十七条供水管理单位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xxx-xxxx)》,制定和完善机电设备操作规程、职工工作守则、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奖惩制度、计量收费制度、水质卫生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公示制度等,按制度对供水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第十八条蓄水池、过滤池、检查井等重要供水设施应当密闭加盖加锁,设置防护罩或防护栏杆;加氯间、配电室、机泵房应当设警示标志;各车间应当配备灭火设备。

  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车间,禁止非岗人员操作设备。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保护控制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保护范围内设置界桩、安全护栏网等安全设施标识,建立巡查制度,确保供水安全。

  第二十条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沟)、取土、堆渣;

  (三)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四)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

  (五)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

  (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饮用水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会同供水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补偿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供水管理单位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抢修维修服务组织,加大维修物资储备仓库建设;

  (二)及时解决工程运行中发生的技术问题,排除故障,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三)为用水户提供价格合理、符合国家标准的易损件、消耗品,配套必要的维修设施和设备;

  (四)开展突发事故的紧急救援、维修服务;

  (五)组织技术业务培训;

  (六)储备、维护应急供水、送水设备。

  第二十四条所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归档下列资料: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实施方案

  (二)工程竣工报告、设计文件、图表、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

  (三)各种政策文件、批复文件、检测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归档下列资料:

  (一)工程设计文件、图表、财务清单;

  (二)工程运行中的水量水质监测记录;

  (三)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

  (四)设备检修记录;

  (五)规章制度、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

  (六)各项检测报告及检查记录等。

  第四章供水管理

  第二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在水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可适当扩大供水范围。

  第二十八条供水管理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合同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正常供水。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停水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尽快通知用户;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用户生活用水。

  供水单位应当向用水户公布工程抢修维护电话和管护人员联系方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变动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集中供水工程新增用水户,应向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私接管道取水。

  第三十一条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二条用水户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个人或他人院落、房屋及其他财产水毁损失的,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

  第三十三条建立日常巡线制度,县水投公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各自管理管网进行常态化巡查,确保每x天巡线一次,并严格落实巡线记录,确保问题早发现、早上报、早解决。

  第三十四条确保用水户的用水需求,在水源水量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必须实行全管网供水,确保正常用水。在供水紧张的情况下,进行统一调度,实行分片错峰供水,停水时间最长不能超过x天,全年供水保证率需符合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

  第五章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不具备划定水源保护区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村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设立警示标志。

  严禁在水源地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滥用化肥、农药,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禁止进行影响水质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供水管理单位应依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对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划定卫生防护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三十七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监督工作,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建立水质检测监督工作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保障运行经费,对本区域内规模较大集中式供水工程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进行巡检,对小型单村供水和分散供水工程进行定期抽检。

  第三十八条供水管理单位应依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和监测制度供水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监测,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化水厂必须配备水质检测化验室,落实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建立水质常规性指标日检测制度。

  第三十九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供水管理单位都应制定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和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保障体系,落实重大事件值班、报告、检测、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妥善处置各类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如果饮用水受到污染或出现异常,有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

  第六章水费征收管理

  第四十一条全社会应树立水商品意识,管理单位按规定向用水户征收水费,用水户必须按时缴纳水费。

  第四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安装计量设施,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管理单位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

  第四十三条水费实行计量收费,逐步推行阶梯水价,用水户应按时缴纳水费。用水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缴纳水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管理单位无偿供水。

  第四十四条推行农村居民用水“先缴费,后用水”制度,积极探索同地同价,同源同价、同网同价。供水单位应当因地制宜设置营业网点,推行“互联网+”便民服务模式和在线水费查询、收缴业务。

  第四十五条移交乡镇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由乡镇负责收缴,并用于工程管护维修。县水投公司负责其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收缴。

  第七章人员管理

  第四十六条村级水管员实行聘用制,xxxx人以上的村要落实x个农村安全饮水公益性岗位、xxxx人以下的村要开发x个农村安全饮水公益性岗位;公益性人员实行乡镇和水务部门双重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四十八条管理人员应精通业务,严守操作规程,爱护和保养各类设备,随时观察水压、电压、电流等仪表指示变化情况和机泵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持设备良好状态。非工作人员不得在泵站内逗留、操作设备。

  第四十九条安装、维修人员应熟悉区域内供水管网分布情况,定期对供水管道、阀门、水表等设施进行维修,巡查供水设施,发现跑、冒、滴、漏或管道堵塞、损坏时,应及时处理,保证管网畅通。

  第五十条水管员负责分片管网的巡査,实行xx小时服务;水管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在受益村进行公示,并在用水户明白卡上注明,方便群众联系。

  第八章工程维修养护

  第五十一条县政府应当按照供水人口列支财政预算,水管单位按水费收入提留,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足额落实到位,保障工程日常维修养护。日常维修养护基金由水费提取和政府补贴两部分组成。其中水费提取部分在当年所收取水费中按总费用的一定比例提取;政府补助部分按县财政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应当制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按照工程管理责任划分责任主体:

  (一)村级以上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二)村级管网及附属设施由乡镇、村社组织群众投工投劳进行维修养护,供水管理单位提供技术指导;

  (三)户内供水设施维修由用水户自行负责,供水管理单位提供有偿服务,维修所需材料、人工等费用由物价部门核定,面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鼓励积极探索引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网、设施安全保险机制,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管理、监督等工作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子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供水范围者;

  (三)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四)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五)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水源地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滥用化肥、农药的;

  (三)堆放垃圾和有害物品的;

  (四)擅自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源

  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的。

  第五十七条供水管理单位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为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和农村学校)人口的生活用水。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东部地区以自筹资金为主解决。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二章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五条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达不到《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40-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95%。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八条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九条地市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条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十三条地方对中央补助的水利基建投资、以工代赈等各种资金要统筹研究,合理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地、县、乡各级在地方年度计划中落实。各渠道筹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要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专户立账,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报账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

  第十六条要求实施方案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内容,并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村级计划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细化的程度。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细化到户。

  第十八条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九条对设计、施工队伍和人员,制订严格的选择、使用和管理办法。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有条件的地区,工程材料和设备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等。

  第二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完成后,有关地市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水利部门商发展改革委(计划)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项目村验收检查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见附件1)。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二十四条复验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5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第二十五条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

  第二十六条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和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八章目标责任管理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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